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工业气体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前言工业气体主要包括液化气体、常温气体和稀有气体等,在工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于制造、冶金、化工、医药、建筑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误操作、泄漏等问题可能会导致气体的爆炸和事故,给生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为此,建立科学的工业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至关重要。
制度概述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业气体的管理行为,确保气体的安全使用和存储,从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适用于所有使用液化气体、常温气体和稀有气体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安全是首要的,不得以生产效益为代价牺牲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预先识别和排除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发生。
3.全面管理原则:涉及工业气体的环节,包括采购、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和管理。
4.循证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管理方法,确保改进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基本内容采购管理1.采购前应对供货商的信誉度、资质、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供货商合法、正规,物品符合安全要求。
2.对进货的工业气体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品应及时处理,防止对后续操作产生影响。
存储管理1.气体仓库应有明确的标识和分类,存放要求严格按照各类气体的特点来划分存储区域,确保不同性质的气体分门别类。
2.仓库设计、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规范,气体罐体需要定期检验和维护,在储存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检查。
运输管理1.气体运输车辆应保证合法、正规,驾驶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关的驾驶证件和安全意识。
2.气体运输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必要时需要对气体进行固定、包装和隔离措施。
使用管理1.使用工业气体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气体的性质、危险性、使用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2.在使用气体时,需要排查玻璃、塑料器具等可能造成气体泄漏的工具材料,保持使用现场的通风和防爆措施,避免产生可能造成事故的气体混合和火源。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工业气体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广泛应用的气体,如氧气、氮气、氩气、乙炔等。
为了确保工业气体的安全使用和销售,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业气体经营、销售行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业气体经营、销售活动的人员。
1.3 所有工业气体经营、销售活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安全管理制度2.1 安全责任2.1.1 公司负责人对工业气体经营、销售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必须确保所有工作都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2.1.2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1.3 每个参与工业气体经营、销售活动的人员都有安全责任,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2.2 人员管理2.2.1 所有从事工业气体经营、销售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2.2 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2.3 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3 设备管理2.3.1 所有工业气体经营、销售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维护。
2.3.2 所有设备必须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3.3 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漏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无漏气现象。
2.4 仓库管理2.4.1 工业气体的仓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和消防设施。
2.4.2 仓库内必须设有明显的标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合和交叉感染。
2.4.3 仓库内禁止使用明火,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消防演练。
2.5 安全操作规程2.5.1 所有工业气体经营、销售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业气体的经营、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管理第五条工业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公司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危害特性、安全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储存设施的选型、储存条件、储存容量、储存期限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容器、运输速度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合同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人员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护设施、应急设施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制度,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气体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气体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气体充装业务的单位,包括液化石油气、工业气体、医用气体等各类气体的充装。
第三条气体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气体充装全过程安全可靠。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气体充装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三、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气瓶充装前的检查(一)气瓶应经过严格检验,确保无裂纹、变形等缺陷。
(二)气瓶的标签、颜色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气瓶的充装前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气瓶安全。
第七条充装操作规范(一)充装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了解气体性质和操作规程。
(二)充装操作应在通风良好、无火花的场所进行。
(三)充装过程中应密切监控压力、温度等参数,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一)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二)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应急处置(一)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四、监督检查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查处(一)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气瓶是指在工业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用于储存、运输、供给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三条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炼油厂、钢铁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等工业生产单位。
第四条工业气瓶的管理责任属于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五条工业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经授权不得自行设计、制造、修改工业气瓶。
第六条工业气瓶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确保气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泄漏或破裂。
第七条工业气瓶的容积、工作压力、使用环境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极限数值。
第八条工业气瓶应标明容积、工作压力、制造单位、制造日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爆装置、安全阀等安全装置。
第九条工业气瓶的标志和警示语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更改或遮挡。
第十条工业气瓶应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业气瓶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随时做好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对工业气瓶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气瓶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对工业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使用、操作工业气瓶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标明工业气瓶的种类、数量,严禁随意堆放或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防火灭火设备,定期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并对潜在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先后依法申请取得省级安监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作为办理营业执照前置必要条件)、申请审查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证。
目前,根据行政许可准入条件,工业气体合法生产厂家,必须依法持有此类“一书二证”,方可依法开工生产和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否则就属于非法生产充装。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安全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但目前,仍有不少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有名无实,为了应付审查验收,采取书面发文聘任手法,实际无人员到岗。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
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
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常抓不懈,不得有丝毫马虎、松劲现象。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
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校验、检测等。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3篇)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1.工业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待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十分重要。
2.经营管理和业务人员,要熟悉各种工业气体的基本性质,掌握其危害特性,认真做好防范。
3.配备经过消防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店面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经管人员的安全综合水平。
4.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配置好消防设施、器材,做到会使用,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保持良好状态。
5.气瓶入库时,要对气瓶外表面进行专门检查,不得有变形、焊点、裂纹等现象,如发现有异常的必须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做退货处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不准吸烟,不准使用明火和高热电装置,更不准做生活设施用,要保持通风良好,并具备好的防雷措施。
7.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化品专业知识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能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工作。
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2)1.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业气体经营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客户和社会的利益,确保工业气体的安全使用和销售。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气体行业的经营销售企业。
3.责任与义务3.1 公司管理层应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3.2 安全责任人应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要求等。
3.3 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安全管理要求4.1 储存和运输4.1.1 工业气体应储存在专门的储罐或气瓶中,严禁将工业气体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
4.1.2 气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4.1.3 工业气体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车辆和装备,严禁使用损坏或过期的容器。
4.2 销售与使用4.2.1 销售方应检查客户的用途和需求,确保气体的安全使用。
4.2.2 销售方应向客户提供使用说明书,并告知气体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要求。
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安全生产标准化模板

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安全生产标准化模板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从事瓶装工业气体生产、储存、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要求1. 生产、储存和销售瓶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气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严禁生产、储存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生产、储存和销售过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对于特殊气体(如氧气、氮气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
4. 生产、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稳定。
5. 进行气体灌装作业时,应使用合格的灌装设备和器具,保证灌装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6. 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
7. 对于气体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应当严格执行,保障瓶装工业气体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监督检查北京市气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储存、销售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安全生产标准的所有措施。
同时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六、安全防范措施为了确保瓶装工业气体的安全生产,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范措施:1. 安全培训: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气体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设备: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爆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响应。
3. 安全防护措施:在潜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人员需要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4. 安全检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设备、设施、气体包装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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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工业气体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气体经营单位)。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一)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气体购销管理制度、剧毒气体购销管理制度、气体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气体储存保管制度、气体出入库管理制度、瓶装工业气体养护管理制度、易燃易爆气体管理制度、剧毒气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动火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气瓶流向管理制度等。
(三)应根据瓶装工业气体的生产安全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产品的危险性,建立、健全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出入库、倒换、储存、装卸、搬运、运输以及紧急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经营场所、储存场所设备、装置的安全检修规程;建立、健全各通用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健全各种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程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气体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气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七条 气体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 气体经营单位的存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气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气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气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四章 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气体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气体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零售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米以上距离。
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平方米,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零售店面不得经营剧毒气体。
气体经营单位储存乙炔气体,储存量超过30立方米(相当于5瓶)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立方米(相当于40瓶)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储存仓库或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氢气经营单位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要求。
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乙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第十六条 气体经营场所、仓库、零售店面应在室内外设置“禁止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员)。
气体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场所、仓库、零售店面面积及火灾危险性,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点,不准随意变更地点和数量。
消防器材应按规定定期更换。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添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应是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气体经营单位不得经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第十九条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
气瓶安全附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气体经营单位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 (一)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二)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四)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二十二条 气体经营单位在经营剧毒气体时应确认购买单位具有公安部门批准的准购证、购买凭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气体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眼护具、防毒护具、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
第二十四条 气体经营单位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气瓶装卸作业应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气体经营单位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装卸作业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
第二十五条 气体经营单位储存瓶装工业气体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气体产品存储仓库应有避雷设施,并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使之安全可靠。
库存瓶装气体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甲、乙类气瓶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瓶装气体应根据其储藏条件,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火花产生条件。
气体经营单位储存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第二十六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记录。
严格执行气瓶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入库前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
剧毒气瓶还应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应分库存储。
第二十七条 储存气体时,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应妥善固定,防止倾倒;横放时应头朝向一边,并做好防止滚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备运输能力的气体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不具备运输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瓶装气体不得超装、超载运输。
运输瓶装气体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气体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对经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规模较小的气体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第三十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三十一条 气体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