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新政策_细则_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寒窑赋原文解读推举度:全新合同协议推举度:全新有深度的早安问候语推举度:实习收获全新心得体会推举度: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目前,土地确权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政府什么状况下不予发证?土地确权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状况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发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丢失的;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局部承包地的;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1、妥当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
但凡已纳入承包地治理的,连续作为承包地治理;未纳入承包地治理的.,不进展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转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展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展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根底,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晰。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展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根据国家标准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展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展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展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连续履行流转合同商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敬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1.确定土地权属:确定土地权属是农村土地确权的首要任务。
首先要明确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土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集体所有土地。
对于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要进行土地入股或股份合作制度,将土地确权于股份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确定合理承包块: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根据农户的实际经营能力和家庭规模,确定合理的承包块。
承包块的大小应该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户的实际需求,既保证农民的权益,又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土地利益分配:确定土地权属和承包经营权后,要明确土地的各项权益,包括耕种权、转让权、抵押权等。
同时,要建立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益能够合理分配给农民。
4.土地凭证发布:土地确权完成后,应该及时向农户发放土地凭证,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信息和承包经营权信息,确保农户能够依法使用、流转和经营土地。
土地凭证的发放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风险评估和保障措施: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进行风险评估,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涉及土地流转、抵押和转让等复杂交易的情况,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护土地权益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监督管理和法律保障:土地确权工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确权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强化法律保障,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法律支持。
以上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些具体细则。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同时,土地确权也可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建设,为农村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_细则_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土地确权方案,仅供参考!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
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
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农村土地确权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法律地位,明确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您了解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细则,以下是一份大致范本,供参考:一、土地确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
2. 基本原则:土地确权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依法依规、依靠群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主体和范围1. 主体:土地确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 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包括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农村土地资源。
三、土地确权的程序和方法1. 确权程序a. 准备工作:组织相关调查研究,制定确权方案。
b. 权属确认:明确土地的权益归属,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c. 使用权确认:确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保障土地的稳定使用。
d. 公示和审核:组织公示,并进行审查、核实土地确权信息。
e. 签订确权协议:确权对象签订土地确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f. 颁发确权证书:依法颁发土地确权证书,作为土地确权的法律凭证。
2. 确权方法a. 实地调查:通过对土地实地调查,确定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信息。
b. 文书审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证据和合同进行审查。
c. 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相关农民的申诉和建议。
四、土地确权的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1. 权益保障a. 保障土地所有权: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保障土地权益。
b. 保障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c. 补偿安置:对于因土地确权导致的农民土地收缩或流转的,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d. 法律维权: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和监督机制。
2. 风险防范a. 防止滥用权力:严禁以任何形式滥用土地确权的权力,确保确权过程的公正、公平。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地等级确权⼤家最近听得很多,主要是为了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前,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要任务。
那么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地⼆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制定调整⽅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可调整。
⼆、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地⼆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填写为2004年12⽉31⽇⾄2028年12⽉31⽇。
三、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地流转实⾏规模经营、⼟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积的⽐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部门确定⼟地权属后再进⾏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母双⽅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由的⼈员。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地确权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整理⼟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确权的定义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房地产的所有权、使⽤权的⾪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三、农村⼟地确权有哪些新政策对⼟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公共服务能⼒的集体统⼀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于农村⼟地制度改⾰试点,⼀直备受瞩⽬。
⽂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分类实施农村⼟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宅基地制度改⾰试点。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确权原则:⼟地确权必须确定⼀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地权属指明⽅向,并在整个⼟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
(1)尊重历史,⾯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产和⽣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般法定原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确认的过程。
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土地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一、确权范围和对象1.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土地及其他所有权形式的土地。
2.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地主体。
二、确权程序1.调查摸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主体情况等信息。
2.依法登记:对农村土地主体进行登记,由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登记。
3.听证公告: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需要在村级、乡镇级公示一段时间,公告期过后进行听证。
4.确权认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依法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并向权属人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5.补偿安置:对于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确权政策1.保护农民权益:确权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确权,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2.保障环境和资源:确权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土地资源要加强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整治农村土地问题。
4.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确权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发展。
四、确权机构1.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登记认定等工作。
2.相关部门:协助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管理、人口和资源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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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土地确权相关消息,欢迎阅读!土地确权基本方法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
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
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含义与征地制度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20xx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
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
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
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
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却一再重申。
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
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
土地确权政策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xx。
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
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