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授课教案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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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授課教案內容(一)

A.合同的分類

一、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間的主從關係,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前者指不依賴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後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的區分,主要意義在於認識二者在效力上的關聯和從合同的從屬性。即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不能獨立生存;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隨之終止。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不同,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前者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後者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另一方只負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準,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前者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雙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後者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的對價的合同。

四、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前者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後者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效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須採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後者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需採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六、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以訂約人是否僅為設定權利義務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當事人為自己設定並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合同。此為合同的常態。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的區別,是二者的締約目的和合同的效力範圍不同。

七、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有無規定一定的名稱,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類型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和民法學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如經法律確認或在形成統一的交易習慣後,可以轉

化為有名合同。

B.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式

一、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具有較為確定的內容且需要受領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後者稱為受要約人。

(二)要約的有效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應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為不特定的人。

3,要約須能具體、確定地反映所要訂立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

4,要約須應一經受要約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之意旨。

(三)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對話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函件。

(四)要約的法律效力。到達主義

要約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形式拘束力)——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約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者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但要約人預先申明不受要約約束或者依照交易習慣可認為其有此意思時,不在此限。

(2)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實質拘束力)——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照要約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

①要約生效後,只有受要約人有作出承諾的資格;

②承諾權利不得繼承,也不允許隨意轉讓。

③受要約人不需要承擔承諾的義務。

(五)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僅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對行為人不具有約束力。《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邀請的特點:

1,要約邀請是一種意思表示,故應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約邀請的目的在在於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故這只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為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他人,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性質: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僅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是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

2,目的: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目的在於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3,內容:要約必須十分確定、具體,應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的內容沒有這樣的要求。

4,效力:要約一經相對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應受要約約束,承擔法律責任;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行為人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六)要約的撤回。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到達受要約人,該要約便不可撤回。

(七)要約的撤銷。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項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生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及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可撤銷。

(八)要約的消滅。

要約失效情況: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

2.承諾須在有效期內作出;

3.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品質、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二)承諾的表示方式。

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緘默或不行為不能作為承諾的表示方式。

(三)承諾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

承諾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具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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