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共享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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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X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XX〕70号)、《X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X校字〔20XX〕151号)和《XXXX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X校字〔20XX〕114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使用应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任务需要,除涉密和特殊规定限制外,大型仪器均应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包括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仪器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实行学校、管理单位和实体平台三级管理模式。

实体平台包括中心实验室、学院公共服务平台和—2—独立机组。

第四条学校成立XXXX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建设工作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组织实施工作;拟定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大型仪器入网审核及管理;组织开展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

第五条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建设、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本单位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和仪器机组开放共享建设;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费标准;按学校要求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大型仪器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科学配置资源,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大型仪器设备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平衡收支”的原则。

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单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施),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单价在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且共享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加入共享平台。

第三条实验室是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的责任单位,也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学校设备处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实行有偿服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校内、外开放,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内或校对外服务的,须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平台”上填写《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运行审批表》。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五)其它服务。

第七条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收费标准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凡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实验室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三)实验耗材费;(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测试和校外测试二类,校内测试收费低于校外测试。

第八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实验(包括本科毕业设计、本科毕业论文)不收任何费用,其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均应缴纳有关费用,第九条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校内项目收费由用户到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对校外服务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到税务部门或交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结算处理。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

信息公开是指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整体布局与配置方案。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有序开放共享,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服务教学、科研及社会创新创业等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所有仪器设备,遵循“教学免费使用、科研有偿使用”的原则,在确保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须面向全校和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学校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制定依据。

(一)凡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上海市高校、事业单位的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没有统一定价且无可参照的,二级单位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可针对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用户、校内其他二级单位用户、校外用户等不同类型用户有所差异。

第四条仪器设备使用成本的要素组成: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仪器设备维护费、水电运行费、材料消耗费、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技术人—2—员劳务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一)计算成本1.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其中,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参照《XX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用设备年额定机时数为1400 小时(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专用设备年额定机时数为800小时(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2.仪器设备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20%;3.水、电运行费:参照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水电收费标准;4.材料消耗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试剂等相关费用,可按照实际使用量和测试样品实际材料消耗核算;5.仪器设备占用房屋等公共保障分摊费,参照松江校区1.0元/平方米〃天、延安路校区1.2元/平方米〃天、新华路校区1.1元/ 平方米〃天的标准;6.技术人员劳务费:不超过55元/小时;7.管理费:前6项×10% 。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

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

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十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

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四条设备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权。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第五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六条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方式。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

在校园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大型仪器的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主要目的是满足校内教学和科研的需求。

在此前提下,各管理单位可酌情向校外开放。

同时应定期交流使用、开发、维护和管理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跨单位、跨地区的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校内用户优先安排使用。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条建立大型仪器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机组的仪器专家负责,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资格证。

未经培训及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自行上机操作。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每台共享大型仪器聘任一名兼职仪器专家和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

受聘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核定及年度考核中仍按原系列同类人员执行,其所参与的共享工作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之中。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和《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社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系指学校范围内有一定多学科共性需求、单台(套)设备原值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单价大于10万、不足20万元的,经单位申报、学校审定认可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可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因涉密等原因不能共享或不具备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申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等方面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全过程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监管、使用效益和责任考核。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收费制度。

在优先满足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为社会服务,仪器设备归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开放共享。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实验管理中心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仪器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实验管理中心具体职责包括:(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审核和分配。

(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职责包括:(一)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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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共享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医学研究中心(简称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属学院的固定财产,实验中心作为学院科研、研究生教育和科研交流的平台,负责这些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实验中心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面向全院系统开放和共享,并提供科研课题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技术问题咨询;但由于部分仪器设备存在着使用寿命、使用中的消耗材料和人力消耗等原因,须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仪器的维护和补充等,故制订本办法,凡本办法没有提及的问题可在使用中与中心管理人员协商解决。

一、本办法适用于非中心固定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面向全院系统开放,实行仪器共享制度。

仪器共享的范围包括广州医学院本部、二级学院、直属医院和各级教学医院等。

三、仪器设备共享的基本原则:符合共享范围的各级人员可以免费使用仪器设备,部分仪器设备只收取维持性费用和消耗品费用。

长期使用中心开放实验区域的课题组,其使用费在总费用中计算;对于间断使用者,中心根据使用次数和时间,收取少量费用用于设备维护、消耗材料的补充及维修费用的分担。

四、可以免费共享的实验设备:
1.PCR仪中心有梯度PCR仪和原位PCR仪、普通PCR仪共5台,位于各实验操作室内,由各室责任人具体负责,在获得责任人的许可后(由于实验中心工作的课题具有优先使用权,可能需要提前预约),在工作日内登记使用。

2.高速冷冻离心机中心仪器室有最大容量50ml,转速低于20,000rpm的低温离心机,用于蛋白质、核酸和细胞组分的收集和提纯,须预约登记使用。

各操作室有微管式低温离心机,随时可以为院内科研项目提供服务。

3.制冰机10楼洗涤间内24小时可免费提供碎冰,为冰上操作的实验提供方便。

4.杂交箱位于10楼仪器室,为开展核酸杂交实验的技术人员服务。

5.细菌培养摇床大容量低温细菌摇床位于操作间,用于中等规模的细菌培养和基因工程重组菌的培养。

6.低温水浴箱位于各操作间内,可用于连接反应和其他低温恒温反应实验,须在责任人的指导下使用并登记。

7.酶标仪位于细胞生物学仪器室,使用前自行学习使用说明后预约使用。

8.各种小型设备包括电泳仪和电泳槽,手工测序仪和电源,小型离心机,生化培养箱,细菌培养超净台,酸度计,天平,正压蠕动泵,蛋白核酸检测仪,震荡器和自动高压消毒柜等,在各实验室技术人员合理安排下使用。

五、适当收费补充耗材的设备:
1、Milli-pore超纯水系统可生产无热源的超纯水,由于更换交换拄费用较贵,根据以往使用情况,每升纯水的成本为7-8元,理论上可以直接用于RNA 实验和干细胞培养。

使用者取用后登记,每半年中心将通知收取费用。

2、微量核酸蛋白检测仪可检测微量的蛋白质和核酸,由于比色杯属一次性使用,费用为10元左右,使用将收取比色杯费用和每样品3元的费用。

3、凝胶成像系统用于电泳结果的记录和分析,一个结果的记录,包括一张热敏照片和分析资料收费6元。

4、超速离心机用于亚细胞器的分离和纯化,病毒分离和纯化等,超过15,000rpm转速每小时收费50元,中心不提供离心管等耗材。

5、普通/倒置荧光显微镜使用显微镜必须有中心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并且荧光激发灯价格非常昂贵,寿命有限,不建议在中心进行长时间观察。

使用荧光观察费用为每半小时30元;如仅使用普通光源部分观察或照相,每小时收费15元。

6、电子显微镜每样品包括制样和观察费用为100元(仅本院课题)。

7、自动液氮冻存系统中心将开放使用自动液氮冻存系统,该系统每年耗费液氮数量比较大,但明显的优点是稳定安全,存取方便,不会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样本或细胞的损失,中心将承担大部分液氮费用。

暂定每两个独立储存盒每年收费500元,可储存100个组织或细胞冻存管,这个费用远低于一个普通液氮管的使用和管理费用,具体管理和使用者协商。

8、液体闪烁计数器由操作者自己准备试剂盒和处理样本,开机最低费用50元,每一样本测试费用6元,用于购买闪烁液、专用测量瓶等消耗品。

γ-计数器开机最低费用50元,每样本收费2元。

9、小样本的冷冻离心干燥用于干燥保存蛋白质、核酸和其他样本,使用费用为每小时10元。

10、电穿孔仪收取穿孔杯费用50元/个。

11、多导生理仪(将在近期内和生理教研室协商安装于实验中心)收费标准待定。

六、实验场所的收费:
1、.专用实验室的条件为:有相对固定的研究方向;稳定的课题经费来源;3人以上科研人员长期工作。

申请专属实验室费用为10000元/ 每年。

获每人每年交纳3000元用于实验室的水电以及核心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等。

课题结束后,实验室应立即交由实验中心管理,以保证中心健康有序的继续运作。

2、实验中心欢迎两个以上课题在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共同申请一个实验室。

3、为鼓励学院科研课题的开展,中心还提供小型开放实验区为学院无实验条件的年轻教师或研究生提供实验场地。

每一小型课题可在小型开放实验区内使用一个实验台,或一个实验区间,利用公用实验室的基本设备和使用核心区域设备开展工作。

七、其它服务
为使实验中心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中心还可提供以下服务:
1、利用配液室提供研究课题的配液服务,包括各种基本化学试剂、研究用培养基、缓冲液的配制、实验器材灭菌;
2、利用细胞培养室进行细胞株的扩增培养,细胞储存和复苏服务;
3、利用分子生物学室进行基因片段/ cDNA的扩增和克隆,RNA和DNA 地高辛探针制备和标记,原核/真核表达载体的构建;蛋白质的放射性核素标记和示踪分析;药代动力学分析。

4、PCR为基础的突变检测。

以上单项服务为单独收费项目,根据实验的复杂程度和材料消耗具体商定。

广州医学院
实验医学研究中心
2005年5月30日
关于荧光定量PCR仪收费的说明
1. 校内人员(校本部)的使用:每次开机费50元(钨灯消耗费)。

试剂、耗材
自备,程序等条件自设,结果自行分析,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其他方式另计。

2. 校外人员(包括附一、附二)的使用:每次开机费50元(钨灯消耗费)。


剂、耗材自备,一个样品5元。

每次样品数10个以上(包括10个)免收开始费,其他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3. 中心准入人员的收费标准按1的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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