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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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9•【字号】川府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9日川府发〔1998〕87号)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决定设立四川省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副省长张中伟任主任,下设工业、农业、财源、投资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由副省长王金祥、敬正书、张中伟、邹广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财政厅为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不新增机构和编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省政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改革地方政府预算编制方法,强化财政监管,集中财力保重点,全面提高省级政府支持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已势在必行。

为此,建议从1999年1月1日起,将省级政府财政用于生产建设等支持经济发展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省级政府经济发展资金预算管理,以更好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省级政府财政经济发展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其性质和管理方式分为政策性扶持资金、政府投资(含高科技风险投资)、政府政策性补贴资金。

——政策性扶持资金是根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相关领域提供政策性扶持的资金。

——政府投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中介机构对于政府独资、控股或参股公司、企业股本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一些基础设施、生态工程、公用事业和高科技、高风险行业等方面的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新经济增长点的形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川财基〔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4〕4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具体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综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各地人口情况、筹资筹劳额、财政困难程度、生产建设成本等客观因素,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补助比例分配下达。

财政补助比例: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省财政全额补助;扩权试点县(市)省财政补助70%;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50%,市(州)财政补助20%。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政府按照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奖补。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可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际,在不低于规定奖补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按行政村个数等因素定额补助。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为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规范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安全生产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综合运用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竞争立项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全省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全省安全生产预警体系建设。

(二)全省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建设。

(三)全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四)全省安全社区建设。

(五)全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六)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共同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川办发[1999]23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9日川办发〔1999〕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八)预算外资金利息;(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川财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期限结构、发行数额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财建[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9〕15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要求,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中专门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屠宰、物流、仓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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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建立。

第三条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是指由财政经建系统负责申报和管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包括: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物流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贸及民特品生产企业贴息资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低氟砖茶生产研制补助资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资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补助资金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系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以后新增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也要相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开、逐级、择优”原则征集项目,对符合报送条件的项目,按省财政厅通知的报送数量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上报的项目应填制项目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项目申报表同时从省财政厅办公业务资源网报送,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省财政厅将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以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存入项目库,作为每年正式申报的备选项目。

对申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财政部限定个数审核上报。

对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适量差额选取项目,再通知相关财政局及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正式申报要求报送详细的项目材料,并组织财务、技术、市场等方面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综合评价择优排序,再按照预算资金规模统筹核定拟予支持的项目,对具体项目的支持方式、金额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时存入项目库;对当年已正式申报并获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次年不再重复入库和申报;对当年未正式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仍符合申报条件的继续纳入次年项目库,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再纳入次年项目库。

第七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必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项目企业申报资质和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凡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有关单位、人员,
经查证属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经建专项资金项目明细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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