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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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位专家: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市建管局草拟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望各单位及个人在5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话:85063225;传真:85065009邮箱:songguochen326@联系人:余大伟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钢管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高空作业工具,使用时应遵循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设计要求:钢管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获得相应审批证书。

2. 搭建要求:搭建钢管脚手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质量要求:使用的钢管脚手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脚手架材料应完好无损,不得有断裂、开裂等缺陷。

4. 加固要求:在脚手架搭建后,应进行加固,以增加整体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特别是在遇到风力大、地面不平等情况下。

5. 安全检查:使用脚手架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脚手架结构是否稳固、脚手架连接件是否牢固、脚手架部分是否有松动现象等。

6. 安全操作:使用脚手架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7. 高空作业要求: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稳、行走缓慢,不允许大声喧哗、乱扔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8. 存放要求:在使用完毕后,脚手架应进行正确的存放,材料应分类存放,避免日晒雨淋,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9. 维护保养:脚手架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防锈、润滑等,对于有损坏的部件应及时更换修复。

10. 培训要求:脚手架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在使用钢管脚手架过程中,建议遵循以上规定,以确保使用安全、维护设施完好,从而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减少工作事故的发生。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5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5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____)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一)为保障外脚手架使用人员的安全,规范外脚手架的搭建和使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搭建和使用的外脚手架。

(二)外脚手架搭建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三、安全管理责任(一)外脚手架搭建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二)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岗位符合要求的证书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外脚手架的检查、维护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四、外脚手架的搭建和拆除(一)外脚手架在搭建前,应编制搭建方案,明确搭建的时间、地点、工艺流程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外脚手架搭建过程中,应确保工作面平整、结实,扶手、立杆等部件牢固可靠,严禁有松动或损坏的部件。

(三)外脚手架的拆除应在专职或兼职的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五、外脚手架的使用(一)外脚手架搭建完毕后,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外脚手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外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载、乱堆材料等行为,保持脚手架平稳。

(四)外脚手架使用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不得随意下脚手架,并确保脚手架上不停留杂物。

六、外脚手架的维护和检修(一)外脚手架的维护和检修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脚手架上的松动、断裂等问题。

(二)外脚手架的检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工具和设备。

(三)外脚手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部分应及时整改。

七、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一)外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设置防护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外脚手架搭建和使用单位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三)外脚手架使用单位应制定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建[2000]230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建[2000]230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000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拆卸都必须执行本规定,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计算第五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以及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0≤S R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S-荷载效应;R-结构抗力。

第七条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σ≤[σ]式中:σ-设计应力[σ]-容许应力第八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和受力情况,分别确定在使用、升降和坠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

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

第九条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升降及坠落三种状况按以下规定分别确定:1. 恒载标准值包括架体结构、围护设施、作业层设施以及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和其它设备、装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录一确定。

2024年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规范脚手架管理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和使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脚手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脚手架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脚手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送给监理单位审核。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组织脚手架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脚手架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脚手架设计与选材第七条脚手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审核批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脚手架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暴露在空气中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进行防腐处理,确保使用寿命。

第十条脚手架设计中应考虑土质、地势、风速、荷载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加固措施。

第三章脚手架搭设与拆除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脚手架设计方案,合理安排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工期。

第十二条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搭设脚手架前,应对工地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确保施工现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严禁使用老化、损坏的脚手架材料。

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巡查和试验,确保脚手架结构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脚手架拆除时,应有专人进行指导,并采取逐层拆除、逐级下降的方法,确保拆除安全。

第四章脚手架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脚手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八条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杂物,保持脚手架整洁。

第二十条使用脚手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栏杆、安全网等。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使用中发现材料老化、锈蚀、损坏等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使用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并妥善保管。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一、安全
1、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程,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脚手架的安装、调整和落地须有专人负责,且必须经过专业人员
的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3、施工人员使用脚手架时,应按照规程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改变脚
手架结构,不得将脚手架的零部件用作其他专用工具。

4、如有重物移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脚手架倒塌,施工人员离
开脚手架前必须拆除。

二、检查
1、脚手架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检查,检查原则是:每次施工前由
专业人员检查脚手架,检查所有元件的安装、支撑及接口是否完整可靠、
是否失去弹性及稳定,吊索、钢丝绳、索具的受力点是否有松动、磨损等。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制止施工,并及时向专业人员汇报,按程序及时修复。

三、维护
1、施工完毕后,脚手架应做好除尘、清理维护,以便下次施工时使用。

2、安装完毕之后,须及时进行维护,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维护,避
免因维护不及时出现安全问题。

四、销毁
1、脚手架使用完之后应及时销毁,销毁前必须确保其安全性,防止他人使用。

2、销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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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8015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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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维修保养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

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 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 宽×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中(见附件2)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搭设要求第一节前期准备第三十四条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脚手架的搭设第三十八条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接料平台的搭设第四十二条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

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四条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

第四十五条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

第四十六条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

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七条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二)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三)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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