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评价办法(2017年9月14日印发)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制造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制造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豫工信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制造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工信科〔2017〕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现将《河南省2017年制造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日河南省2017年制造业技术创新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和《河南省推进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河南工业发展转型攻坚提供技术支撑,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进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自主创新体系为主导,以提高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健全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推进主导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着力激发“双创”新动能,打造创新发展新引擎,加快形成发展新动力,为推动我省制造业由大变强提供战略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7年,首批选定10个左右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认定3个左右创新中心;力争在智能终端、高端装备等12个重点领域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在五大主导产业领域新建一批省级行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和建设一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开发并推广一批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工业新产品。
河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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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 工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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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四个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人才、平台和机构)的战略部署,完善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和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从事科研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备案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河南省出台《2017年度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河南省出台《2017年度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近日,河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印发了《2017年度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方案》明确提出,要紧密围绕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加强联动、重点推进”的原则,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2017年力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0家以上,河南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突破2000家。
《方案》立足河南省现有基础条件和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研究提出了六项“真招实招”,作为2017年工作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考核评价和督查通报。
积极争取将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纳入省辖市及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
省高企领导小组定期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工作情况,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是突出载体支撑。
将郑洛新国家自创区作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的主阵地,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自创区重点工作任务,作为自创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将培育或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要考核指标。
三是实施“小升高”培育行动。
对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建设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实施一对一专人辅导,省财政科技经费对入库企业按照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
四是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省财政科技经费按照2017年各地奖补政策标准,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配套奖补。
五是开展“高企培训中原行”活动。
省市联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培训,实现河南省各市县(区)培训全覆盖。
开展“千人万企”科技政策服务进基层行动,遴选1000名政策辅导员为10000家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政策、财税政策服务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部署要求,着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省科技厅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河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13日附件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部署要求,着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培育支持体系,推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培育一流创新主体,大幅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为河南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
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建立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与成长阶段的政策服务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实现新增“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2500家。
二、重点任务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为主攻方向,统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培育、研发支持、质量提升、金融供给、人才引育、转化示范六大工程,充分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加快形成创新热情竞相迸发、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复审)企业;(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举报;(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六)负责发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豫政办〔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9日河南省支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试点示范。
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新型信息消费、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区块链、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2.支持软件企业提档进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3.支持软件企业做优做精。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软件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4.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二、支持技术创新5.支持软件技术成果转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合同【发文字号】豫政办[2017]8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8【实施日期】2017.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8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加强联动、重点推进”为原则,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奋力建设中西部科技创新高地、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1年,力争全省新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3500家,带动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0%左右。
三、重点任务分工(一)加大培育力度,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1.实施“小升高”培育行动,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进程。
对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按照一定条件建设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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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促进其做大做强,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是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具有一定的硬件平台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的成长性;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融资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服
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价对象和评价程序
第四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对象是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各年度数据填写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 (含)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 (含)以上;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
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前两个年度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20% (含)以上;
(三)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25% (含)以上;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或3项(含)以上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
录。
第八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
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要求的,在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申请。
(二)评价推荐。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提交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确认并添加评价意见,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有异议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服务平台退回。
(三)登记入库。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纳入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库进行管理,下发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文件和证书。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九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三年。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满后(“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满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复评企业资格,在服务平台确认或取消,并将评价结果正式行文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更新入库信息。
复评通过后
培育期(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对培育期(有效期)满,经复评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条件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发复评文件和新证书。
第十二条“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达到“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的,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提交升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受理企业提交的升级申请,经评价后符合条件的在服务平台进行确认并添加评价意见,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有异议的和不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服务平台退回。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纳入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库进行管理。
升级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后有效期重新计算。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下发“科技小巨人”企业文件和证书。
第十三条培育期(有效期)内,发现有不良征信记录或违法记录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取消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入库。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入库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通过后补助
给予支持。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升级为“科技小巨人”企业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补支持。
鼓励市县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各地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各地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