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员十条禁令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共5篇)第一篇: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城管大队规章制度

城管大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职权。
第六条城管大队的主要职责:(一)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二)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三)参与城市管理执法联勤联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四)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实施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城管大队应当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城管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四)调查和处理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公正、客观、全面;(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城管大队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

当好“八员”市容的维护员;规章的讲解员;交通的协管员;群众的引导员;政策的宣传员;一线的战斗员;商户的服务员;社会的帮扶员。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与文明用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宿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所有队员。
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值班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制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举止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九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条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一条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着制式服装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二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四章礼节规范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四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市城管执法局公开承诺书

市城管执法局公开承诺书市城管执法局公开承诺书城管执法部门是政府中城市管理综合部门,担负着城市管理的重要责任,保障着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具有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下面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市城管执法局公开承诺书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市城管执法局公开承诺书1为进一步加强城-管执法系统作风建设,树立城市管理队伍良好形象,全面提高城-管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强化“便民利民为民”,着力打造“文明城-管、法治城-管、民生城-管、和-谐城-管”,促进城-管系统干部职工全面履职尽责,市城-管执法局向全社会郑重承诺:一、尽职履行城-管职责,当好文明执法表率。
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敢于并善于面对城市管理中的社会矛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城-管执法,执法人员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用语文明,宣传政策,以理服人,做到按章办事、程序合法、秉公执法,保护、维护好城市发展良好环境和秩序,让群众满意。
二、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完善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拓宽服务渠道,真正做到便捷为民。
确保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管理做到“三个零”,即行政审批运转零停留、规费收缴零违规、行政审批投诉零瑕疵。
三、优化城市管理环境,保障群众利益诉求。
切实维护好城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干净整洁、完好无损;加强监管,努力做到无明显出店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对市民投诉、反映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新期盼、新要求。
四、强化廉洁服务意识,提升履职尽责水平。
加强廉洁自律,接受廉政监督,广泛听取意见,热心服务群众。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深府[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深府[2005]201号2005年12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严明行政纪律,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效率政府、廉洁政府,特制定以下禁令:一、严禁违规决策。
不准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作出决策。
二、严禁有令不行。
不准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严禁违规用人。
不准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
四、严禁滥用职权。
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五、严禁吃拿卡要。
不准对服务对象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收受财物或授意服务对象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务。
六、严禁推诿拖拉。
不准对承办的工作相互推诿,拖延不办、办而不结、不依法及时处理。
七、严禁失职渎职。
不准对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包庇袒护。
八、严禁知情不报。
不准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九、严禁滥用资金。
不准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不准乱投资、乱发放、乱使用、挥霍浪费。
十、严禁规避招标。
不准将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以分拆、隐瞒项目真实性质等方式规避招标。
对违反以上禁令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先行停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违反以上禁令者包庇袒护、不予处理的,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8.15
•【字号】沪城管执[2005]17号
•【施行日期】2005.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沪城管执[2005]17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市民的公开监督,现批如下规定:
1、不准在值勤巡察时违规着装,仪容不整;
2、不准在值勤巡察时吸烟、饮食;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值勤;
4、不准打骂违法违章当事人;
5、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6、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参加有损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8、不准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识别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消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综合治理十项规定

综合治理十项规定第一篇: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兰州市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十项规定》一、严禁在学校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和100米范围内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严禁生产和销售“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无食品标签)食品,严禁销售“仿真枪”等危险玩具;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销售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
二、严禁在学校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位和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临街学校主要入口设立醒目交通警示标志。
上、放学等重点时段建立交警执勤制度,严禁各类非法客运行为。
三、严禁在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的道路和街巷内设立物流装卸点。
四、严禁在中小学周边200米(交通可通行距离)范围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娱乐场所;严禁出售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灵异、赌博、封建迷信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
五、严禁在校园周边进行存在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商业经营等影响教学的行为;严禁在校门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转运站。
六、严格落实校园出入人员验证登记制度,中小学(含托幼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上学、放学时段校领导、教师、家长无缝链接制度;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禁止携带任何宠物进入校园。
七、严格落实安保人员校门口定点执勤守护和校内巡逻防控制度,各中小学(含托幼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并按规定配备安全叉、橡胶棒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器械,学生在校期间各学校门口必须有两名以上保安手持器械执勤保卫,并做好校园内部巡防工作。
八、严格落实专人进行消防设备维护及检测,严禁在校园消防通道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九、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涉校、涉师、涉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校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及校园周边聚众骚扰学生或敲诈勒索等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师生安全的行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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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禁令
第一条,严禁粗暴执法,严禁打骂、体罚管理相对人。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且情节轻微的,扣发当月考核奖,并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再次违反以及情节较重或致人轻伤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以上伤害的,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二条,严禁执法不公。
违反此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由此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严禁违反程序执法。
违反此项规定,情节轻微的,扣发当月考核奖,并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四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或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钱物。
违反此项规定,经查实,轻者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连续2次以上,或情节较重造成极坏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五条,严禁随意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违反此项规定,经查实,初次且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
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出现2次以上或情节较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违反此项规定,轻者停职检查,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停职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重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七条,严禁对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且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违反,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开车。
工作日中午饮酒(经过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或酒后开车,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开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严禁散布或做出有损城管形象的言语或举动。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或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条,严禁在执行公务时服装混穿、衣帽不整、标志符号佩戴不齐,以及穿制式服装出入餐馆、商场、娱乐等场所。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考核奖;屡次违反者,停职检查,停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停职检查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禁令不符,执行本禁令。
城管警察大队队员如违犯本禁令,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将其退回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退回并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