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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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 / 18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医药产品的价格制定、调整、执行及监督。

第三条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2. 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产品价格;3. 公平竞争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产品价格合理;4. 效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公司产品价格制定依据:1. 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2. 市场调研:收集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竞争对手定价策略;3. 政策法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价格政策;4. 企业战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

第五条产品价格制定程序:1. 市场部门收集市场信息和竞争对手价格;2. 财务部门根据成本核算结果,提出产品定价建议;3. 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定价建议,确保定价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情况;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产品价格。

第三章价格调整第六条产品价格调整依据:1. 成本变动:如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涨等;2. 市场变化:如同类产品价格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3. 政策法规调整:如政府价格政策变动等。

第七条产品价格调整程序:1. 市场部门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提出价格调整建议;2. 财务部门根据成本变动情况,核算调整后的产品价格;3. 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建议,确保调整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情况;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价格调整。

第四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八条产品价格执行:1. 销售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执行销售;2. 市场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确保产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3. 财务部门定期对产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产品价格监督: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产品价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 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价格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价格合规;3.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医院医药价格管理机制

医院医药价格管理机制

医院医药价格管理机制
一、医院设立价格办,对全院的物价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建立从院价格管理委员会、物价管理部门、专(兼)职物价员、收费结算、会计及各临床科室兼职物价员的逐级负责制。

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的定价,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纳入微机管理,严格按规定收取。

各科室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分解、重复收费、增设收费项目。

三、各项新增的收费项目由科室及时上报价格办,再上报县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后,才能按核定标准执行。

四、医院要对各科室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由价格办定期或不定期对病历、各类检查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重问题要按照奖惩制度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备案。

五、对医院的常用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在门诊大厅和相关科室公示,并通过显示屏进行公示,加大收费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六、积极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患者的监督,公示监督电话。

随时接受各项收费投诉,虚心接受患者的意见,并如实记录,认真处理。

按时完成收费许可证的年检工作,主动与物价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物价工作政策、信息为医院的物价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性依据。

七、对医院的药品价格进行认真的管理,作好药品价格管理工作。

上级物价管理部门下发的各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通知应由专(兼)职物价员及时通知药品会计和各科室兼职物价员,并进行物价收费系统价格维护。

八、各项收费事宜必须由专职收费人员执行,并开具真实合法的凭据,严
禁私自收取现金,严禁科室设立帐外账、小金库。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调价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为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障医疗收费的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对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含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的调整必须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统一修改;药品价格调整授权药剂科专职人员修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新增项目的价格调整,应有书面记录备查。

四、设备科每日出库的医用材料,物价组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应在次日根据出库明细,及时调整医用材料的收费价格,避免收费的随意性。

五、涉及政策性临时调整、变更的批量价格调整,应由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科室负责人,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物价组进行价格调整。

五、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调整情况每月进行抽查,并有记录,保证价格调整的准确性。

贡山县医院药品价格调价管理制度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州、县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所有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招标药品价格严格按照省、州、县招标办公布的中标价格执行。

3 、计算的药品价格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调价药品的品种根据药品调价文件目录由药库保管员、门诊药房负责人、病区药房负责人核对,并经药房主任审核。

4 、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5 、药品调价后,应及时通知各个药房。

6 、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将药库和各药房的库存数量,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7 、及时关注国家发改委和云南省物价局的门户网站,掌握药品价格信息。

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8 、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药品价格秩序,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的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药品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5篇)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5篇)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价格法》、《____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____》(中发〔____〕____号)及《____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____》(发改价格〔____〕____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____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____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____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____张床位以下设立____名,____张床位设立____名,____张床位以上设立____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____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制度内容1.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原则(1)依法定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2)公开透明:药品价格公开透明,便于患者了解和监督。

(3)合理调整: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药品价格。

(4)公平竞争:禁止垄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职责(1)医院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的价格管理工作。

(3)各临床科室负责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4)患者有权了解药品价格,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

三、实施细则1. 药品采购价格管理(1)药剂科根据药品采购计划,按照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选择合适的供货商。

(2)药剂科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价格、数量、质量、配送时间等条款。

(3)采购合同需报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2. 药品销售价格管理(1)医院药品销售价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药剂科定期对药品销售价格进行自查,确保价格合理。

(3)医院药品销售价格公开,便于患者了解。

3. 药品价格调整(1)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成本变化等因素,医院可对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2)价格调整需经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向患者公示。

4. 药品价格投诉处理(1)患者对药品价格有疑问或投诉,可向医院物价管理部门反映。

(2)医院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患者。

四、附则1.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医院物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及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收费价格管理制度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

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

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

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

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

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

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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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第十条药品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是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种药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药品生产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进口药品可以根据进口到岸成本和口岸地费用核算。

药品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由经营单位的药品购进成本和经营费用构成。

同种药品多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按照有代表性的企业合理成本费用测算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制造成本包括药品制造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支出。

计入定价成本的制造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算。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按不含税出厂价格的一定比率(期间费用率)。

设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期间费用最高核算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测算标准》执行。

实际期间费用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据实核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利润是指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利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算药品出厂价格时,考虑药品类别和创新程度设定最高销售利润率。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期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流通差价是指药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价格差额。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环节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设定核算价格时的流通差价率(额)标准。

具体依照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对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进行调整。

本办法设定的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核算标准。

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价率(额),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实际流通差价率(额)超过本办法所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30%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将实际出厂价格报送销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依照药品差价比价规则确定。

可替代药品治疗费用差异较大的,可以以对照药品价格为基础,参考药物经济性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定价成本或者国内市场价格信息不充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药品差比价规则、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般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公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价格。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符合以下规定之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价格,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注商品名。

(一)专利保护药品(含获得中国行政保护的药品),以及国家保密处方药品。

1993年1月1日之前,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且仍处于保护期内的药品,自国内上市之日起20年以内,在价格管理上按照专利保护药品对待;(二)专利保护药品保护期结束后,自国内第一家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上市起5年内,前三家企业仿制的药品(仅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对过保护期药品进行仿制的);(三)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种药品;(四)中成药主要原材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均使用较高等级药材,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的;(五)获得国务院授予国家奖项的药品(自获奖之日起10年以内);(六)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

国际主流市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制定价格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相关药品应当按照统一价格执行,不再标注企业名称、商品名。

(一)相关药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或者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二)拒绝按照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阻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的;(四)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三)、(四)项条件的药品,以该企业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参考国内外市场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五)、(六)项条件的药品,以同规格品种的统一价格为基础,按照上浮不超过30%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药品,在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内,前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制定。

被仿制药品在国内没有上市销售的,以第1个仿制药品的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政府指导价,第2-3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此为基础依次递减10%。

第4个及其后再上市的仿制药品,按照第3个仿制药品价格执行,且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

第1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后,同种仿制药品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格。

第二十三条同时符合第十九条多项条件的,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其中一项条件报送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四条作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价格,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期间费用率按照本办法所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核算标准》中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执行,销售利润率按照高于普通药品的核算标准三个百分点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新上市销售或者新进入药品定价目录,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集中制定公布价格。

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

其中,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集中调价的间隔期间,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调整价格。

第二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购买计划安排,不定期调整价格。

第二十七条同种药品被半数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价格协调。

第三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程序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必要时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定并公布价格方案。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指定专门的价格评审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制度。

(一)成本和价格普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要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报送药品成本、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等资料。

(二)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人员到生产经营企业调查药品成本和价格等情况。

专项调查根据需要开展。

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1、成本和价格普查信息、无法充分反映情况的;2、有关方面对成本或者价格水平分歧意见大的;3、群众举报价格虚高且提供了一定线索的;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专项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专家评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对药品价格水平及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评议和审核,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专家论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组织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争议较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听取意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决策后,应当在正式实施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方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政府指导价方案,可同时发布药品市场平均价格信息。

第三十四条纳入药品定价目录的新上市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应当首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一关资料和定价建议;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应当由产地或者进口到岸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章价格监测和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三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流通差价率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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