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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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规范且完备,并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拆除后会对市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可通过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正的。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
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5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

现将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txt人永远不知道谁哪次不经意的跟你说了再见之后就真的再也不见了。

一分钟有多长?这要看你是蹲在厕所里面,还是等在厕所外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03月18日 15时57分 65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经济适用”“房地产”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登记机构: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两局制定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1.初始登记1.1(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1.1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1.2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附住房保障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原件);(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五)地籍图(原件二份);(六)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原件)。

1.1.3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

1.2(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2.1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1月30日第5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2月6日上海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其应用解释,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计算范围内为现状和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或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时,拟建建筑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规定的建筑间距的,无需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并实施《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的通知沪规土资政〔2016〕815号各区规土局、各区建交委、各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加强街道设计,促进交通有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上海市街道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予印发,并就实施《导则》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街道设计的重要意义(一)保障交通有序。

街道为人的步行、自行车的骑行、各种车辆的通行提供了基本空间。

加强街道的交通设计和运行管理,协调人、车、路的时空关系,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交通环境,保障交通规范有序运行。

(二)促进绿色出行。

街道网络和设施对于居民出行方式选择具有重要影响作用。

通过设计更加便利、舒适、安全的街道,特别是重点提升轨道站点周边的“宜步性”,可以促进市民选择步行、公交与骑行等绿色交通方式出行。

(三)增强街区活力。

街道连接了工作、居住、学习、休闲等各类城市生活目的地,并串联广场、绿地、水岸等公共活动空间,为市民提供了生活与休闲场所。

安全、宜人和富有吸引力的空间能够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社区生活,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并带动沿线商业价值,激发城市活力。

(四)提升文化品质。

街道既是城市的记忆载体,也是体现城市文化的场所。

街道上传达的建筑风采和人文风情不仅延展着城市空间,也映射着城市的文化视野与内涵。

在未来全球城市竞争中,城市风貌与街道形象将成为提升上海城市竞争力与吸引力的重要因素。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征〔2012〕379号)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条(评估技术标准)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及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资格条件)同时具有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8.08【实施日期】2012.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到期清理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2年7月2日第二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决定对《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修改内容如下:一、对《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的修改:1.将第一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2.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分别修改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进行规划管理分级审批。

4.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

5.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最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32页)

【最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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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规〔201X〕760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X年10月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规土资籍规〔201X〕3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X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X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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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
技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本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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