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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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申请书模板(3篇)

注销登记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注销登记机关名称]:我单位(或个人)因[具体原因,如:公司经营不善、个人原因等]决定终止经营(或活动),现向贵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为确保注销登记的顺利进行,特提交以下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1. 申请人名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2. 申请人类型:[单位或个人]3. 申请人住所:[详细地址]4.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姓名]5.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6. 申请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7. 申请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二、申请注销登记的具体原因[在此详细说明申请注销登记的具体原因,如:]1. 公司经营不善,连续[时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2. 因个人原因,如健康问题、家庭责任等,无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3. 市场环境变化,原业务无法持续发展。

4. 法律法规调整,原业务不再符合政策要求。

5. 其他原因。

三、注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1. [单位或个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了所有税务、社保、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注销手续。

2. [单位或个人]已清偿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3. [单位或个人]已妥善处理了所有资产和债权债务,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4. [单位或个人]已向所有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发出了注销通知,并妥善处理了相关业务。

5. [单位或个人]已将所有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注销登记所需材料1. 注销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 工商登记注销公告8. 税务登记注销证明9. 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证明10.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11.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五、注销登记的后续事宜1. [单位或个人]将在注销登记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剩余资产和债务。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3篇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3篇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3篇
(209字)
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双方于年月日在你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证编号:),现由于以下第项原因:
1、主合同已履行完毕;
2、抵押权人已实现抵押权;
3、抵押物已全部灭失;
4、提前解除抵押合同;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巴黎抵押物注销登记。

抵押人(盖章):地址:
抵押权人(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住所:
代理人(签字):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注销部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377字)
xxx房地产交易所:
借款人xx公司于20xx年8月5日用xxx行政中心东边xxx苑1、2、3、8、9、10号楼住宅59套,门面12套,在我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663万元整,现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整。

我社同意解除1号楼1单元102号、202号;2号楼1单元202号,2单元101号、602号、603号;3号楼1单元102号、601号;8号楼1单元101号、102号、302号、402号;9号楼1单元203号,3单元602号;10号楼1单元601号、602号,2单元102号、201号、602号,3单元101号、601号、602号的房产抵押登记,现贷款余额463万元整,其余37套住宅,门面12套继续抵押,请贵所办理在建工程变更登记手续。

原借款合同(合同号xxx号),抵押合同(合同号xxx号)继续有效,望贵所办理为感。

xxx银行营业部
20xx年xx月xx日。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作者:潘丹丹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2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

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

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地产登记,但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理表明,行政主体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登记实务中有必要增设“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这一纠错手段,来补充更正登记适用范围过窄、纠错不足的局限,从而完善上海的房地产登记纠错制度。

一、更正登记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更,字典中的解释为“改变,改换”;正,解释为“改正,纠正(错误)”。

更正,顾名思义,也就是纠正错误的意思。

更正登记作为纠正房地产登记错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被明文列入房地产登记法律法规中,在国家层面和上海出现的时间并不同步,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国家层面的登记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中仅规定了登记机关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方式纠正不实登记的纠错制度,尚未出现“更正登记”的概念。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其“不动产登记”一节正式将“更正登记”作为纠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手段和方法,予以了明确。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配合《物权法》的施行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则通过第74、75条两个条文对更正登记的具体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更正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公布日期】1988.05.12•【字号】沪房[1988]监字发第202号•【施行日期】198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1988]监字发第202号)各区房管局、各县房管所,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上海石化总厂地区房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沪府发〔1987〕66号文件,搞好本市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二日上海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郊县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全民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以及地处农村属于城镇单位所有的房屋,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外,都必须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发证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颁发。

第三条下列房屋由所有权人向市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1.外国政府和外国人的房屋;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房屋;3.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涉外房屋;4.单位购买的房屋;5.其他必须由市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登记的房屋。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其中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除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外,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不动产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登记要求,现就《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1号,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登记事务机构申请登记;属于市登记事务机构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到市登记事务机构申请登记。

二、两人以上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并在申请登记时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共有方式。

共有人已分别持证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相关证明文件已明确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归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但未明确相关权利人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权利人记载为“待定”,不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待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归属明确后,登记事务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相关证明文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上海市房地产注销登记申请书

上海市房地产注销登记申请书

上海市房地产注销登记申请书
年月日,房地产抵押人将坐落于的房地产抵押给本(单位□,人□),已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了《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证明号为:)。

现因。

符合:
□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

□抵押合同被解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

□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的抵押终止条件,故上述房地产抵押关系已告终止。

现抵押人委托(证件号:),
抵押权人委托(证件号:)前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申请
其他权利人(抵押权利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
房地产权利人(抵押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为哪一项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

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

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采集统计工作。

公安部门、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

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1.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3. 租赁合同(原件)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一、办理地点: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三、需携带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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