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文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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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房屋买卖过程中都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在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提交一些材料的。

动迁房办房产证也是需要提交一些材料,那么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呢?对于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上海动迁房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1)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4)《动迁协议》(原件);(5)地籍图(原件两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二)动迁房买卖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已经签署了一份动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将2017年月日获得动迁房一套。

甲方是动迁协议规定的该动迁房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的权利人。

该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如果本款所表述的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详尽,以该协议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或者确认):1、坐落2、房屋类型结构3、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4、土地使用权5、室内装修情况6、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7、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权人8、是否已经设立租赁9、协议约定的交房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设立任何抵押、其他租赁关系,也不得迁入任何户口。

二、甲方同意自房地产交付入住之日起,将房地产租赁给乙方使用。

租期20年。

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订租赁合同,甲方应当签订。

依次类推。

自甲方获得房地产产权证,并且该房地产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动迁房政策,可以依法转让登记之日起,甲方应当将房地产转让给乙方(租赁合同相应自然终止)。

甲方应当自可以转让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和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当时房地交易主管机关推荐的示范文本),并在此期间内和乙方一起赴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当时有权的类似组织)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

上海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上海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特此承诺。
受让人:转让人:
代理人:代理人:
申请日期: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制
受理编号条形码
转移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种类:面积单位:□平方米□公顷(□亩)
不动产类型
□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构筑物□其他______
坐落
面积
用途
构筑物类型
用海类型/林种
受让人
转让人
国籍/户籍
国籍/户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 Nhomakorabea地址联系地址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 □集成版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申请分别持证
(仅共有勾选)
□是
□否,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事项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怎么办理流程

上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怎么办理流程

上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怎么办理流程房屋租赁备案是确⽴租赁的⼀种有效形式,有利于保障双⽅的权益,⽽上海是经济发展最快速的⼀线城市之⼀,许多外地⼯作者也需要租房。

那么,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要怎么办理呢?接下来,店铺⼩编将就这个问题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办理地点区房地产交易中⼼。

⼆、办理时间周⼀到周五9:30-11:30,13:30-16:30三、需携带材料1、当事⼈⾝份证(出租⼈和承租⼈)原件+复印件;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办理;2、租的房⼦的产权证上的所有⼈因故⽆法⼀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

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可以亲⾃办理,则⽆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所有,⽽是⼆⼈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份证原件+复印件;五、办理流程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等待叫号;2、32号窗⼝要求出⽰⾃带的房屋租赁合同,⼀般均被判定不合格。

让你填写⼀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份出租⼈和承租⼈⾝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等待;3、从25号窗⼝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和承租⼈⾝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起交给⼯作⼈员。

如果审定合格,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

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等待叫号;5、向37号窗⼝出⽰收件收据和⾝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上海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上海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条形码
抵押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种类:面积单位:□平方米□公顷(□亩)
约定预告登记:□双方□单方
不动产类型
□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构筑物□其他______
坐落
面积
权利价值
抵押方式
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或原抵押权人)
国籍/户籍
国籍/户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事项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抵押权人:抵押人(或原抵押权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申请日期: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制

上海市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

上海市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
联系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 □集成版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申请分别持证
(仅共有勾选)
□是
□否,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事项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申请人(原登记的权利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申请日期: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制
受理编号条形码
变更登记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登记种类:面积单位:□平方米□公顷(□亩)
不动产类型
□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构筑物□其他______
坐落
面积
用途
构筑物类型
用海类型/林种
申请人
申请人
(原登记的权人)
国籍/户籍
国籍/户籍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不动产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登记要求,现就《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1号,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登记事务机构申请登记;属于市登记事务机构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到市登记事务机构申请登记。

二、两人以上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并在申请登记时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共有方式。

共有人已分别持证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相关证明文件已明确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归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但未明确相关权利人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权利人记载为“待定”,不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待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归属明确后,登记事务机构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相关证明文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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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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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号码
证 件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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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受让人: (签 章) 转让人: (签 章)
代理人: (签 章) 代理人: (签 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书面通知□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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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双方申请、□单方申请
种 类:□现房买卖、□期房买卖、□其他转移登记
房地坐落部位
土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房地产价值
受让人
转让人
国 籍/户 籍
国 籍/户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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