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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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驻政[2016]109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的通知
(驻政〔2016〕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为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高效的服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30项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

今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各类证明材
料,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办事环节。

凡是公安、民政、房管、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证明材料。

凡是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以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后及时予以回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确需开具相关证明和办事环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附件:取消的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目录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取消的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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