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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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

研究生会章程研究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研究生的主体作用,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加强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为研究生提供服务、维护研究生权益,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事务决策中的作用,做好研究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生会是由在校研究生组成的群众团体,代表研究生的意愿,维护研究生的权益,为研究生服务,由全体研究生自愿加入。

第三条研究生会的宗旨是:团结研究生,发挥研究生的主体作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第四条研究生会分院级研究生会和学校研究生会两个层次。

分院级研究生会负责分院范围内的研究生工作,学校研究生会负责全校范围内的研究生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会设主席团、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由全体研究生通过选举产生。

主席团是研究生会最高权力机构,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研究生的文化、体育、社团、学术等各类活动;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反映研究生的心声和要求;代表研究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提出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与其他组织和单位的交流合作,为研究生提供各类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研究生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研究生会办事处负责全面协调研究生会工作,办理日常事务,组织各类活动,保障研究生权益。

第九条研究生会各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定期向研究生会办事处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条研究生会工作由研究生主席团负责具体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会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会捐赠、活动收入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查,并对外公开财务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于通过后生效,并成为研究生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全体研究生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对本章程所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会具体规定和执行。

研究中心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一、总则本研究中心章程旨在规范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职责和运作方式,确保研究工作的高效进行,并为中心成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约束。

二、名称和定位1. 研究中心名称:XX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 中心定位:中心是一个致力于推动相关领域研究的学术机构,旨在开展前沿研究、培养人材、促进学术交流和推动科技创新。

三、组织架构1. 中心领导机构:中心设立一个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负责中心的决策和管理。

2. 学术委员会: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一批具有丰富学术经验和研究成果的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和评估中心的研究项目和成果。

3. 研究团队:中心设立若干研究团队,每一个团队由一位团队负责人带领,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博士后、硕士生等,负责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

四、中心职责1. 开展研究项目:中心根据领域需求和学术前沿,制定并开展相应的研究项目,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2. 培养人材:中心致力于培养高水平的研究人材,通过提供学术交流、研究经费、实践机会等方式,激发中心成员的学术热情和创新能力。

3. 学术交流与合作:中心鼓励中心成员参预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心的影响力和学术影响力。

4. 科技创新与转化:中心鼓励中心成员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中心成员1. 中心成员包括正式成员和特邀成员。

2. 正式成员:指经过严格选拔和评审的研究人员,享有中心提供的研究资源和权益。

3. 特邀成员: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为中心提供咨询和支持。

六、中心运作方式1. 研究项目管理:中心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项目的立项、执行和结题等工作。

2. 经费管理: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经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中心设立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会员入会邀请函

会员入会邀请函

会员入会邀请函会员入会邀请函中知研字[2023]01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入会邀请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及其研究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是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开展、推动科技经济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下设专利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等部门。

为了感谢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长期以来对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支持与帮助,我会将继续推行会员制度,凡参加我会的会员,除了享受原有的.效劳外,将享有更多的优惠效劳。

一、入会条件:但凡热爱和关心知识产权事业或愿意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权益活动的个人、团体,都可以成为研究会会员。

二、会员义务:1、成认我会章程,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2、每年需缴纳人民币6000元会费三、会员权利: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促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作用,研究会将继续实行并进一步完善会员制度,凡参加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将享有以下效劳:1.团体会员每年交纳6000元会费后,全年可免费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讲座及论坛等各项活动不少于10次,每次活动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可参加两人;2.免费获得全国核心期刊《知识产权》杂志〔双月刊〕、《知识产权竞争动态》〔每月两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通讯》〔每月两期〕欢送您和您的企业成为我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二○一○年一月会员入会邀请函 [篇2]桂林女性专业技术人才联谊会会员入会邀请函桂林女性专业技术人才联谊会是由桂林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桂林市妇联为主管部门。

全市各行各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女性,自愿申请,成认章程,符合条件,经联谊会批准,可成为本联谊会会员。

联谊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组建桂林女性专业技术人才联谊会,旨在配合市委、市政府加强我市女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立,优化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环境,促进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开展,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中长期人才开展规划纲要,更好地施行人才强桂战略。

研究中心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一、总则本研究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旨在规范和指导研究中心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研究活动的开展。

本章程适用于研究中心的所有成员,包括管理层、研究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组织结构1. 管理层研究中心设立管理层,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理层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研究工作、管理中心的日常运营等。

2. 研究团队研究中心设立多个研究团队,每个研究团队由一名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成员由研究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研究团队负责开展具体的研究项目,推动研究成果的产出。

三、研究活动1. 项目立项研究中心依据市场需求和学术前沿,制定研究项目的立项计划。

项目立项需要经过管理层的审批,并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相应的资源调配。

2. 研究计划每个研究项目需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标、方法、时间进度等。

研究计划需要经过团队负责人和管理层的审核和批准。

3. 研究过程研究人员应按照研究计划进行实验、数据收集和分析等研究活动。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应遵守科研伦理规范,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研究成果研究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将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和发布。

研究成果可以以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报告等形式呈现,并通过学术会议、期刊等渠道进行发布。

四、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归属研究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归属于研究中心,但研究人员享有相应的权益。

2.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心将积极保护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研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研究中心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合作项目等。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

2. 经费使用研究中心应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经费使用应公开透明,遵循预算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知识产权公司章程模板

知识产权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业务范围,如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服务、技术研发等)。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币种)。

第六条公司设立日期:(设立日期)。

第七条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自工商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秉承诚信、专业、创新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九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2.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3.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包括侵权诉讼、调解、仲裁等;4. 知识产权培训与讲座;5. 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研发和推广。

第三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本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四章董事会和经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10.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知识产权研究院章程模板

知识产权研究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知识产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咨询、培训、推广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研究院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宗旨。

第四条研究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任务与职能第五条研究院的任务:1. 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2. 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策略建议;3. 组织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4. 推广知识产权优秀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5. 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六条研究院的职能:1. 知识产权政策研究;2.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研究;3.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4. 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研究;5. 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6. 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传播;7. 知识产权咨询与服务;8. 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研究院设立理事会,作为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顾问、专家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权:1. 审议研究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2. 审议研究院的财务预算、决算和重大财务事项;3. 审议研究院的章程修改;4. 审议研究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5. 审议研究院的重大投资决策;6. 审议研究院的内部管理制度;7. 审议研究院的年度工作总结和表彰;8. 决定研究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院设立院长办公室,负责研究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室的职责:1. 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行政事务;2.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协调各部门工作;4. 管理研究院的财务、资产和人力资源;5. 负责研究院的信息收集与传播;6. 负责研究院的对外联络与交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云政办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9日云南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8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一)科学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

强化规划引领,研究制定云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版权工作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体系。

(二)加强统筹协调。

进一步强化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压实成员单位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三)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加快推进《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制定云南省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跨行政区划“三合一”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标准统一。

研究所章程范文

研究所章程范文

研究所章程范文一、总则本研究所章程旨在规范研究所的组织架构、管理体制、研究方向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事项,以确保研究所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本章程适合于本研究所的全体成员,并应严格遵守。

二、组织架构1. 研究所设立董事会,由研究所的创始人和核心成员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研究所的发展战略和重要决策,并对研究所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2. 研究所设立执行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研究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以及研究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研究所设立研究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关的工作职责。

三、管理体制1. 研究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集体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经董事会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

2. 研究所设立研究委员会,由研究所的核心成员组成。

研究委员会负责研究方向的确定、研究项目的评审和研究成果的评估等工作。

3. 研究所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研究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四、研究方向1. 研究所的研究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科学、技术、人文社科等领域。

研究所将以推动科学进步、促进社会发展为宗旨,致力于开展前沿研究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2. 研究所鼓励多学科交叉研究,倡导创新思维和开放合作的研究文化。

研究所将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成果应用1. 研究所鼓励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研究所将积极与企业、政府和社会机构合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 研究所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

研究所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营,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章程修订1. 对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议,并经全体成员讨论和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的修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章程应重新备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七、附则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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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云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过,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改,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二次修改,二○○三年一月三日经省民政厅社章字第189号核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Yunnan Provi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Association YNIPRA)。

第二条本会是由云南省内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组织和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和交流。

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挂靠在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三)举办知识产权方面的事业和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四)维护发明创造人、知识产权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五)举荐知识产权工作的优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六)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七)开展国内外的民间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个人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并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四)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管理、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五)其他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入会的,也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物和其它服务的权利;(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程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一)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专著作者及优秀会员,建议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我省知识产权领域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人员;(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而不能切实履行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职责的,由该理事原所在单位推荐新的理事予以替换。

被推荐的新理事人选,报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当选为理事,并上报民政厅和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名誉理事若干名。

名誉理事由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知名专家学者、关心支持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的社会贤达等人事担任,名誉理事由单位推荐,本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云南省科协拨款;(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本会挂靠单位、各专业委员会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补助;(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云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云南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同意和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科协及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科协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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