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月18日云南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尊重规律,鼓励创新。
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对敢于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失误、错误,未达到预期的行为与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容错免责、从轻减轻处理情形。
——依纪依法,容纠并举。
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
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29号

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29号)《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3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4日云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鼓励我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研发机构在集聚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我省企业”)以设立企业研究院(所)、收购国外(境外)研发机构、在国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形式建设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厅对我省企业设立企业研究院(所)、收购国外(境外)研发机构、在国外(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二章补助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的我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其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三)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四)近3年内无环境、知识产权和税务违法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7日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昆明市技术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各类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主导核心作用,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中心区与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
政府注重营造技术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
——培育主体,创新机制。
遵循技术转移规律,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一)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进一步提升云南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瞄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
(二)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以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提供理论研究支撑为目标,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多方投入、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知发人字〔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国知发人字〔202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提供人才支撑,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
知识产权人才是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第一资源,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先决条件,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支撑。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顺利完成了“十三五”时期的工作目标,知识产权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快速壮大,达到69万人,人才结构趋向合理,“五个一批”知识产权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基本形成,人才能力素质全面提升,人才工程项目实施效果明显,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国家经济职称系列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结构还不够优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数量不足,知识产权人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一定程度存在。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云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6日云南省科技厅2019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3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一)省科技厅(二)项目推荐部门(三)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负责人(五)专业机构(六)项目评审专家第五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科监发〔2011〕3号各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1年4月13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2.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3.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点击下载)5.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点击下载)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2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3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4计划类别:项目编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单位: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电话:申请日期: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填报。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申请书与附件统一装订,不使用塑料封面。
四、各表中带“()”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填入选定条目的代码。
可复选。
一、基本情况二、项目主要参加(合作)单位.三、验收文件、资料目录四、申请验收单位意见五、科技主管部门意见附件5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编号:计划〔201 〕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验收日期:组织验收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写说明一、本证书是省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证明。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完成单位填写本证书相关内容,验收组织单位签署意见后,省科技厅审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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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云南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建设创新型云南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引导、扶持专利技术的转移、运用和产业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和云南省科技厅联合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处于工程化阶段或者产业化初期的项目。
第三条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各有侧重,有机衔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支持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五条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工程化过程中的开发、试验、中试等相关工作;
(二)国内外专利技术的引进(包括转让、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及其转化应用;
(三)其他经批准与专利转化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和云南省科技厅按照1:1的比例构成。
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以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盈利企业;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所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和设备条件。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以及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最近三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权属明确、有效,且无法律纠纷;或者所实施的技术已申请发明专利,且处于公开阶段或者实质审查阶段的重点技术项目;
(三)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技术先进、可行,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对以产学研结合方式推进专利转化实施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建议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还应当
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对未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新检索报告;
(六)对取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各州(市)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合格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项目遴选的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初审,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审项目进行咨询;
(二)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审定资助金额和项目;
(三)审定的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经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项目实施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省知识产权局按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拨付经费,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
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和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者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和定期报告制度。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者被挪用的资助经费应当及时退回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二个月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在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后,延长项目期限。
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云南省专利转化实施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验收证书。
第二十三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二个月以上,并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未通过验收,承担单位在此后二年内不得申报省知识产权局的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