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解除合同并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解除合同并 扣除手续费退还保费。
申报不实解除合同 的操作发生变化
条款。
以下情况不得解除:
以下情况不得解除:
保险人承保时知道; 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存 在此情况之日起满30日不解 年。 (原保险法54条)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合规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
前
言
新保险法修订案自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 督管理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近些年反映突出的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惜赔、拒 赔等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这些修改在保障了被保险人权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 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提高了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如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加大对偿付 能力管理力度等。
免责条款的做出 显著提示并由客 户签字确认。
尽到说明义务。
涉及承保、理赔、知道投保人有不如
保全等环节 保险公司在理赔 环节再以被保险 人不如告知的理 由不予赔付的可 能性降低了; 保险公司以不如 实告知为由解除 合同的仍应退还 保费; 保险公司承保风 险提高了,因此 需加大承保前调 查的力度
条款、理赔、财
调整相关业务制度。 充分利用新保险法对
务管理 对保险公司的理 赔时效提出了更高 要求,但其中“一 次性”的要求在实 际工作较难做到。 理赔时限的缩短 有可能影响到公司 现金流和资金划拨 的时限
理赔核定时限及给付时 限允许“合同另有约定” 的规定,相关理赔工作 时间要求较长的应在保 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当调整公司资金划 拨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复习提纲

保险法复习要点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详细看)
2,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概念及相关规定,权利义务)
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种类;再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当事人关系;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认定条件、分摊方式
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限制)
5,保险合同转让的处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6,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条款,其含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形式,其含义作用)
8,索赔的条件;保险赔付金的支付方式
9,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10,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限制,委付的构成要件
11,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主要险种(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标的特征
12,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区别
1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每个条款的含义及适用)14,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性;人身保险合同各险种的适用(了解)。
15,受益人、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
16,保险费退还、增加或降低的有关规定
17,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执业规则(了解)
18,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了解);保险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别规定(了解)
19,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和范围(了解);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的保证金的用途限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了解)
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20个、多选5个、简答5个、案例2个
注意:熟悉法条!。
《保险法》大纲(整理打印版)

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保险法学提纲

第一章保险法概论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一词进行定义。
金融学认为,保险是一种机制,通过向每一个参与者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实现损失成本的再分配。
法学认为,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合同关系),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契约确立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费用,当发生双方约定事由出现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保险金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学上的保险是一种契约。
二、保险的构成保险的构成,又称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件,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构成保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可保风险2、损失补偿3、互助共济(一)可保风险“无风险则无保险”。
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
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的对象。
保险制度上所说的风险,即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也就是说不能满足以下条件,保险公司不能接受投保,即使接受投保,该份合同无效)1、纯粹性。
根据风险的性质,可以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前者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房屋所有人面临的火灾风险;后者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股票交易的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粹风险。
2、不确定性。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处于一种不能确定的状态,主要包含以下以下三层含义:第一、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风险事故导致的后果不确定。
第三、风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未来性。
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将来发生的风险,即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风险。
(二)损失补偿“无损失,无保险”。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被毁损、灭失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通常是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来实现的。
新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利益法律分析人寿保险强调投人时应具有保险利益财险强调出险后具有保险利益如:甲公司承祖乙公司一幢楼房,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此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支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停止了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了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了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供了保险合同,及该楼房受损的证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赔偿抵押权人是否对动产享有保险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义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案例:刘小姐2007年购买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
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时向刘小姐出示一份“保险计划书”,刘小姐提出要求查看保险合同原件。
代理人称,各家保险公司通行的做法是投保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
刘小姐无奈,只能按“行规”进行投保。
2008年6月,刘女士患原位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
刘小姐这才发现,保险合同列明,原位癌在保险合同中被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刘小姐提出,保险代理人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险计划书”并没有提及这一点,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有误导之嫌。
新法解读: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
点评:以“保险计划书”替代保险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霸王”做法。
这种行业潜规则,不仅容易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代理人钻空子,也极易造成纠纷。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回归诚信的做法。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第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大纲

第一章保险法与保险保险制度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具有风险防范功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保障机制。
本章主要就保险的概念、保险制度的涵义、保险的种类和保险制度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说明,作为学习保险制度的入门。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定义所谓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关系和对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保险法有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管理法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以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属性;二是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监督管理为内容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国家监管保险事业的行政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保险法典与配套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具体表现为:1.保险法典。
2.海商法对海上保险进行特别规定。
3.保险法规和规章。
(三)我国保险法的效力范围所谓保险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保险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保险法的法系划分保险法于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三大法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
(二)我国保险法的发展三、保险法的性质(一)社会性。
(二)自治性。
(三)技术性。
(四)伦理性。
(五)强制性。
第二节保险概念的学说在各国的保险理论研究上,关于保险的概念至今尚无统一认识。
各种保险的定义均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制度进行了归纳。
为全面了解保险的内涵,现将关于保险概念的主要学说作以下介绍。
一、损失赔偿说二、损失分摊说三、危险转嫁说四、技术说五、欲望满足说六、保险合同关系说第三节保险制度的涵义一、保险制度是一种转嫁危险的经营制度危险存在是保险的前提,“无危险即无保险”已是保险理论中的至理哲言。
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是保险人同意予以承保的危险。
它具有以下属性:(一)危险的确定性。
《保险法》教学大纲(整理).doc

《保险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02总学分:2学分总学时:32(讲课24学时,实验8学时)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模块课,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起着完善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保险法领域的一些基本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掌握和正确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了解目前有关保险法修改的有关情况;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对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讲授,并详细地讲解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以及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形象性。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保险法学是理论性和应用性均较强的课程,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综合运用课堂讲授、案例播放、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
大纲正文第一章保险原理 6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危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危险的管理;保险的概念、特征、要素、职能以及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以及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教学重点:危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分类以及保险法的概念。
教学难点: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危险与危险管理一、危险的概念、种类二、危险管理与保险三、避免危险、减少危险、转移危险、自留危险、结合危险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四、保险的概念、特征五、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六、保险与救济、储蓄、保证、摇会、彩票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社会主义国家后备保险基金的构成二、保险的职能三、保险的作用第四节保险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二、根据保险实施形式进行分类三、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嫁进行分类四、根据保险政策进行分类思考题:1、什么是保险的数理基础?2、根据保险危险的转对保险进行分类。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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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险与保险一、保险的含义保险的概念:识记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的特征领会(1)危险依赖性,所谓危险依赖性是指,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的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
(2)危险选择性所谓危险的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他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盈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所谓行为营利性,指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主观上就是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
(4)分担社会性所谓分担社会性,指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特指保险团体形成的补偿用途的基金,是为了全体保险团体成员利益而存在,不再单纯的考虑其私人归属问题。
理解这一特征,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只能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支配和使用资金;第二,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和动态价值;第三,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的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第四,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第五,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入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第六,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6)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其直接任务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出现灾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停顿;(7)利益对等性保险制度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均具有经济利益,他们在不期望保险事故发生问题上达到了高度一致;(8)金融中介性保险公司已经从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转而倾向于投资业务,成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营利性目标,成为融资的基本渠道。
二、保险的分类识记(一)根据实施方式不同,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指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定主题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关系的建立基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
(二)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保险人对于财产及相关利益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按照不同标准又可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分为再保险和原保险;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第二次保险”、“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自己承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于事故发生后将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四)根据保险的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又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一种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保险的职能领会(一)分担风险职能这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
保险的产生就是采用危险转移方式处理的一种有效方法,以其较为经济的技术性措施而显示其强大生命力。
学者对该职能有精辟的阐述,“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事故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经济补偿职能经济补偿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与保险的最终目的,他与分担风险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现保险制度本质的两个方面,分担风险是外在形式,经济补偿是内在根本。
(三)防灾防损职能指保险业由于直接参与风险管理工作,直面各种灾害预防事项,以其切身利益而提高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堵塞安全漏洞,能够使被保险财产安全性提高,损失降低。
(四)金融中介功能一是由于保险业经营的性质是在社会范围内广泛的吸纳资金,拥有巨额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实际给付保险金会有时间差,大量资金闲置不用,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保险业的高度负债经营性,必然要应对投保人获得保险金时其实际价值可能会跌的风险,而由于存在市场变化、通货膨胀等导致货币贬值、经济波动的不确定因素,唯一的有效办法就是充分利用保险资产进行投资,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保持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识记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领会(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私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当事人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基本条款、成立生效、合同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条款的解释等。
(二)保险业法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监管法,广义的保险业法包括保险监管法和保险组织法,是调整与规范保险组织及行为,约束保险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监督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主要指保险法之外其他商法部门、保险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法院判例有关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突出特色险种的单行立法;(2)强制保险立法;(3)规定保险特别经营授权方面的立法。
三、保险法的特征领会(一)保险法是私法保险法直接规范保险公司相关的交易行为,主要实行任意性规范,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财产及人身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外,不能强制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和确定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保险交易内容广泛,与人们的重大生命利益息息相关,加之交易主体之间经济实力悬殊,单纯的自由协商可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从19世纪开始公权力介入到商事交易的调整范围内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三)保险法是公益法这一特征来源于保险事业的公益性质,保险业具有分担风险、经济补偿职能,经营方式表现为高度的社会性、道义性和公共性,在营利的同时还承担客观上的社会经济保障责任。
(四)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四、国外保险法的沿革识记(一)萌芽产生阶段欧洲中世纪保险立法主要体现在对海上贸易惯例加以条文化,最早的成文保险法据考证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条例》,后来又有1266年的《奥列隆法》,1369年《热那亚法令》标志着保险业立法的诞生。
这一时期的保险立法主要局限在海上保险方面,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例如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法令》,1563年比利时《安特卫普法令》,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的《海事条例》等。
(二)全面发展阶段自由资本主义,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经历了全面发展的变化过程,初步建立了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和保险业组织模式的法律体系。
法国路易十四国王1681年制定的《海事条例》被公认是欧洲近代典型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近代保险立法活动中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对于海上保险进行系统法律规范;其次,在立法模式上大多选择商法典模式;在此,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全面;最后,法律受宗主国与殖民地影响,在传播和移植上走出不同的道路。
英美法系近代保险法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1)保险契约关系主要由判例法调整;(2)对人寿保险多采取成文立法形式;(3)对海上保险业务采取宽松监管政策;(4)单行法与法典同时并存;(5)美国的立法各洲差异很大。
(三)加快发展阶段近代国外的保险立法走上了加快发展的道路。
欧洲大陆法国,20世纪初开始探讨保险契约单独立法问题,其代表是1930年法国的《保险契约法》;英国现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是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
五、新中国的保险法识记(一)初步形成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1980年,组建了国有保险公司,出台了一系列法规。
1958年停止了保险公司国内业务,保险立法处于停顿状态。
(二)恢复时期1980年国务院重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3年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三)发展与完善时期1995年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立法与法制建立进入了发展与完善时期。
六、旧中国的保险立法领会(一)清末探索保险立法之路1908年日本人志田钾受委托起草的大清商律,第二编涉及到了保险立法内容。
(二)北洋政府时期1927年委托法国人艾斯嘉拉草拟中华民国保险契约草案。
(三)国民政府时期1929年公布《中华民国保险法》,1935年通过《保险业法》,抗战时期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识记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2011年4月简答2010年简答保险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特点,也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属性,一般来说包括:(一)债权性;领会保险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二)非典型双务性;识记非典型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是因合同生效而各自负有给付义务,但并非当然彼此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有时合同当事人负给付于他人的义务,而他人负有给付第三人的义务。
(三)强制有偿性;识记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射幸性;识记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是射性合同。
(五)不要式性;识记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