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户外广告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管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广告从业人员行为,确保户外广告安全、有序、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维修、拆除、维护等工作的从业人员。
三、人员管理1. 人员选拔与培训(1)城管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b.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c.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敬业精神。
(2)城管户外广告从业人员需经过选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人员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广告审批程序;(2)负责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拆除、维护等工作;(3)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美观、规范;(4)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3. 人员考核(1)城管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2)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奖惩、晋升、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1)城管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2)户外广告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检查(1)城管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2)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应定期检查所负责的广告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应急处置(1)户外广告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置知识,遇到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措施;(2)城管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处理。
五、奖惩制度1. 奖励(1)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户外广告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戒(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户外广告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罚;(2)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户外广告标识规章制度

户外广告标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内的户外广告标识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外广告标识应遵循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城市美观和环境保护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户外广告标识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第五条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的整体形象,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
第七条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市容市貌管理的原则,不得破坏城市的整体美观。
第八条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位置和规格范围内,不得越位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条户外广告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原则,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户外广告标识的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标识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标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标识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识进行排查,并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标识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标识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识进行处罚,并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标识的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置在特殊位置的户外广告标识进行特殊管理,确保其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识,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识,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拆除户外广告标识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审批流程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的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等原则,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设置和监管。
第二章审批机制第三条市城管委牵头建立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园林、经信、新闻宣传、邮政、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审批、联动监管户外广告的机制,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置公共载体设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设区范围内;(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场所、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三)利用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利用地名标志物,利用交通执勤岗、治安岗亭等设施,影响交通(含行人通行)安全,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五)利用住宅楼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利用建筑物屋顶(包括裙房屋顶),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利用违章建(构)筑物,利用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六)利用道路隔离栏、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铁路(公路)跨线桥及其附属设施,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利用市政施工围挡及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七)利用城市主干路及其两侧绿带,利用行道树、道路绿化分隔带及其他有损绿地的情形;(八)影响消防等救援救灾的;(九)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五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利用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
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9.02
•【字号】明城管综〔2019〕71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明城管综〔2019〕71号
梅列区、三元区城管局、市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工作机构:
为指导、规范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广告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更好地彰显城市特色,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着重考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了省、市城市规划设计方面的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导则》是今后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遵循,也是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依据。
《导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二篇)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与问题提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成为城市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广告数量过多、规模过大、质量参差不齐,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形象,还引发了交通安全问题。
因此,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进行整治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整治,合理规范主城区户外广告,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2. 原则:(1)科学合理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合理划定广告布设区域,避免盲目扩大广告面积。
(2)规模适度控制:限制广告数量和面积,避免广告大面积集中,打造整洁的城市风貌。
(3)质量要求严格:对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保证广告质量符合城市形象建设的要求。
(4)公平公正管理:遵循市场原则,平等对待所有广告业主,确保公平竞争。
三、整治措施1. 制定广告布设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区划,确定合理的广告布设区域。
主城区分为商业区、居住区、交通枢纽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合理规划广告布设的区域和数量。
同时要避免商业区广告面积过大,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 建立广告审批制度:制定广告审批的程序和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形式和布设地点。
严格控制广告内容,禁止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广告的发布。
对广告形式要求,要符合城市美观形象的建设,避免过大面积的露天广告和高亮度的发光广告。
3. 加强广告管理:对已经发布的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规定。
对违法广告进行取缔,对不合格广告要求业主进行整改。
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广告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4. 提升市民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告诉他们合理广告可以提供有效信息,但过多过杂的广告会影响生活品质。
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整治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 加强协作机制: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景观品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及从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人员,旨在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和谐、安全的城市环境。
第二章总则1、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是指对城市户外广告发布、监管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户外广告发布工作,必须保证广告产品的安全可靠、环保、无污染,对周围环境没有任何影响。
2、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了解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责任1、广告主应当对自己发布的广告负有安全责任,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无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严禁虚假广告、诱导消费、侵害公共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
2、户外广告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保证广告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且广告位置、材料及结构均符合标准。
3、从事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安全监管1、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户外广告发布资质的审核和管理,对违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可靠。
2、市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出现问题的广告立即责令整改,确保广告发布的安全可靠。
3、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平台,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广告发布的动态,做到早期预警和及时处置。
第五章安全措施1、户外广告结构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设有稳固的固定装置,确保广告安全牢固地安装在相应位置。
2、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广告牌和支撑结构,确保其安全可靠,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维护和修复。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对广告位置和内容进行审核,及时更换过期的广告内容,保证广告信息的准确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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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
第十条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广告设置者应持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审批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
第十三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
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
汽车车身或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安装必须由具有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出具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持
续一年以上,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应到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建设单位和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