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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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单耗管理制度

加工单耗管理制度

加工单耗管理制度一、加工单耗管理的定义加工单耗是指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人力、设备等资源和能源的数量。

加工单耗管理是指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单耗进行全面监控和控制,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生产成本的最小化。

加工单耗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加工过程中各种资源的精细管理和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加工单耗管理的重要性1. 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加工单耗管理,企业可以精确掌握各种资源的消耗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消耗,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2. 提高生产效率:加工单耗管理可以帮助企业优化生产过程,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保障产品质量:加工单耗管理有助于提高对原材料和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4. 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加工单耗管理,企业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增强竞争力。

三、加工单耗管理制度内容1. 加工单耗监控指标的设定:制定合理的加工单耗监控指标,能够反映生产过程中资源的消耗情况。

2. 加工单耗核算标准的制定:明确各种资源的核算标准,确保资源消耗的准确核算。

3. 加工单耗监控系统的建立:建立科学的加工单耗监控系统,实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加工单耗情况。

4. 加工单耗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加工单耗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5. 加工单耗管理的流程规范:规范加工单耗管理的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执行符合标准。

6. 加工单耗管理的监测与分析:定期对加工单耗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加工单耗管理的实施步骤1. 制定加工单耗管理制度的框架:确定加工单耗管理的目标、原则、内容和程序,形成制度框架。

2. 完善加工单耗管理制度:细化加工单耗管理的各项内容,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

3. 建立加工单耗核算体系:建立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加工单耗核算体系,确保资源消耗的准确核算。

4. 建立加工单耗监控系统:建立科学的加工单耗监控体系,实现对加工单耗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加强单耗管理是遏制走私的重要手段

加强单耗管理是遏制走私的重要手段
增 值税 。在这 种情 况下 , “ 漫 山放 养 ” 的 格 局 加 大 了 海 关 对 加 工 贸 易 的 监 管 难 度 。 加 入 W TO 后 , 我 国关 税 大 幅 度 降 低 ,
的方 向发展 , 成 为我 国开放 经济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本 文 以风 险管 理 为基 础 , 围 绕单 耗 管 理 的 重要 环 节 , 阐
个复 杂和 困难 的管理 过程 简化 为 : 进 口保 税 料 件 一 出 口产
品耗 用 的进 口保税 料件 一企 业 库 存 的进 口保 税 料件 。假 设 企 业备 案 的单 耗标 准 偏 高 , 计 算 出 的 复运 出 口料 件 虚假 加 大, 则 存在 利用 结余 料 件 牟 取不 法 利 润 的 风 险 。高报 单 耗 、 高 报 出 口成 品重量 、 低 报 损 耗 率 都会 使 料 件 产 生结 余 , 利 用
述 如何 加强对 单耗 的管 理 , 以遏 制利 用高报 单耗 进行 加 工 贸
易渠 道走 私 的趋势 。


单 耗是 海关 对加 工贸 易 管理 的重要 依据
在一定 程度 上减少 了企 业走私 的动力 , 但 是仍 会有 不法 企业
继 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虽 然 近 年 来 采 用 了 出 口加 工 区 、 保 税 区
1 . 加工 贸易“ 漫 山放 养 ” 的发 展 格 局 增 加 了 监 管 难 度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对 开 展加 工 贸 易 实行 不 限 区域 、 不 限 企
年进 出 口加工 贸易 总值从 6 9 0 5 。 1亿美 元增 加 到 2 0 0 9 8 . 4亿
美元, 增长了 1 9 1 . 0 7 。从 1 9 9 6年 起至今 , 我 国的加工 贸 易

化工企业单耗对标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单耗对标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单耗对标管理制度一、引言化工企业作为重要的工业领域之一,其生产单耗问题一直是企业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单耗是指单位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各类资源量,如能源、原材料、水等。

单耗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单耗对标管理是化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二、单耗对标管理的意义1. 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单耗对标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加强资源管理,优化生产流程,改进设备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而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升级。

2. 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通过对标管理,企业可以及时了解自身在同行业中的位置,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耗,提高经济效益。

3.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单耗对标管理可以促使企业树立绿色、低碳、高效的生产理念,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4.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降低单耗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三、单耗对标管理制度建设1. 建立单耗对标管理机制(1)确定对标指标:明确对标指标是单耗管理的前提。

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同行业的单耗水平,确定合适的对标指标。

(2)建立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企业的生产数据,发现偏差,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者汇报。

2. 设立单耗对标责任部门单耗对标管理工作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设立单耗对标专门岗位,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任务,推动各部门的配合和协调。

3. 制定单耗对标管理标准建立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单耗标准,并作为企业单耗对标的准绳,制定单耗对标的具体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4. 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增强员工的意识和责任感,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单耗对标管理工作。

5. 加强技术支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减少废物排放。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单耗管理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单耗管理

和 行 业 协 会 共 制 定 4 个 国 家 单 耗 标 准 , 企 业 可 通 过 与 海 关计 算 机 联 网 的 方 式 接 4 涉及 15 0 5个 税 目 的 商 品 。 单 耗 标 准 规 范 了 加 工企 业 单 耗 的 申
受单耗 管 理 :
2加 工 贸 易企 业 的 单耗 资料 库 应
同货 物进 出 口的 《 记手 册》 登 。海 关 确 认 主
条 件 下加 工生 产单 位 出 口成 品 ( 括 深加 包
工 结 转 的 成 品 和 半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进 口保
税料 件 的数 量 ,包括 净耗 和工 艺损耗 。 ( )单耗 标 准 。海 关对 加工 贸易 项下 二 进 口料 件 和 出 口成 品 ( 包括 深 加工 结 转 的 成 品和 半成 品 ) 的备 案、 核查 和核 销工 作体
报 行 为 ,规 范 了 海 关 单 耗 的 核 定 行 为 。 储 存 已 加 工 、 重 复 加 工 和 正 在 加 工 成 待 单 耗 标 准 的 制 定 , 合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的 品 的单耗 资料 。加 工合 同的定 单 、 料 符 排
生产 实 际 ,贯彻 国 家产 业政 策、财税 政 图 、下 料 单 、配 料 表 一 经 确 定 ,应 及 时 核 对 保 税 加 工 货 物 进 、 数 量 和 实 际 消 出
重要 尺 度。
总署 制定 的 《 关加 工 贸易单耗 管 理办 法》 海
正 式 执 行 ,下 面 以 加 工 贸 易 货 物 进 出 口 通 关程 序将 海关 单耗 管理作 一 概括 介绍 :

( )单 耗 。单 耗 是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加 一 工 企 业 和 海 关 在 申报 和 核 定 进 口料 件 和 加 工 成 品之 间 定 量 关 系 时 的一 种 习惯 称 谓 。 所 谓 单 耗 ,是 指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在 正 常 生 产

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规定

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规定

一、单耗管理(一)单耗管理含义单耗管理是指海关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制定、审定、报备单耗标准,监督检查、指导单耗标准的执行和维护使用单耗数据库以及对企业申报单耗的核定等管理工作。

(二)单耗管理目的1.规范单耗标准制定工作。

2.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

防止企业伪报加工单耗骗取核销,逃税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

3.规范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

规范对单耗核定及单耗标准的执行工作;增加海关工作透明度,限制经办关员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偏差。

做到企业经营有规范,海关执法有规范,核查企业有标准,审计海关有依据,海关执法评估系统可监控考核。

二、单耗(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管理办法

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管理办法

黄埔海关属地管理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便利企业办理单耗申报手续,提高单耗申报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经黄埔海关批准的属地管理企业,选择在加工贸易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申请条件】“属地管理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实际单耗的;(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妥善保存可反映其生产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如生产BOM 表、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三)企业内部留存的相关资料应与成品出口报关单形成对应关系,生产过程中料号级的成品与出口报关单中经过归并后的项号级成品应建立对应的关联关系;(四)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第四条【申请时间】企业应在合同备案前向海关提出报核前申报单耗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资料】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应递交以下资料:(一)《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附表);(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及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三)能够按要求留存并提供可反映其生产实际单耗的相关资料,同意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申请审核】主管海关对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实行三级审批。

第七条【单耗备案】经海关审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在合同备案环节进行单耗备案,备案单耗不得超出单耗标准。

在合同备案的同时应将单耗申报环节勾选为“报核前”。

第八条【单耗申报】经海关审批同意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企业应在全部成品出口完毕后,合同报核前向海关进行单耗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企业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时,应递交以下单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二)经海关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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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语含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二、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原则
“如实申报、据实核销”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三、申报单耗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特殊情况: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四、单耗质疑和磋商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将质疑理由书面告知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

五、单耗复核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隶属海关做出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做出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受理复核的海关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六、单耗标准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已经公布的单耗标准目录
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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