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整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_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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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 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如何理解“年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
•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 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 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 定资产,但是其中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 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 “年月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 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 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 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年月日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在年月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 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月日以后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 税务总局年号公告)
•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 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 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财税【】号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案例解析汇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案例解析汇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例解析一、案例介绍甲企业属于境内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企业财务健全,配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营业成本8000万,管理费用4800万。

2016年度主要涉及以下4个研发项目:(一)自主研发甲企业自2016年1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项目(编号RD0001),2016年9月份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投入使用,未取得专利,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

2016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

其中,2016年1月,甲企业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25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20万元、评审费20万元。

(二)委托研发甲企业于2015年与境内有关联关系的乙企业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编号RD0002),协议约定,委托研发费用总额为420万元,该费用包含受托方研发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测试化验费及相关税金等,委托方无需就该次委托研发事项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纳税辅导29移民口粮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免征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进口种子、种苗。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即: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制造业的企业范围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

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例如,某制造企业2018年新购进一套生产设备1000万元,并投入使用,当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其他收入12000万元,取得股息、红利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5000万元)。

高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要点(1)

高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要点(1)

高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要点一、政策依据1、《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2、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3、《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二、主要政策1、政策原文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2、关键知识点(请务必要理解清楚)1)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只要到期日处于第四季度期间,第四季度有一天以上时间高新资格是有效的,那么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4)2022年第28号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

5)2022年第四季度未选择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

6)未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7)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在研发方面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是创新的核心驱动力,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创
新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国家引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
产业升级。

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可以将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具体来说,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
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目前,中国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为150%,即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扣除。

研发费用的扣除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连续三年内进行。

在当年可以按照150%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然后剩余的费用可以在后续两年内按照100%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和国家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企业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这个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加大
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有利于提升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这项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时可能存在难度,需要提供
大量的材料和证明。

政策的执行需要严格审查和监管,以防止企业利用该政策进行虚假申
报和偷税漏税。

政府还需要加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知晓率
和理解度。

固定资产加速扣除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扣除税收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扣除税收政策
目录
• 引言 • 固定资产加速扣除税收政策概述 • 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 政策对经济的影响 • 政策实施的问题与挑战 • 政策建议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社会经济环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投资规模 不断扩大,对固定资产的需求日 益增长。
税收政策调整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提高经济 效益,政府对固定资产的税收政 策进行了调整。
02
政策允许企业将研发费用在税前 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 技术创新能力。
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政策鼓励企业加速更新和升级固定资 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 企业转型升级。
政策降低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的税收成 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扩 大再生产和投资意愿。
政策实施后,企业将有更多的资金用 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 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进一步推 动经济增长。
优化产业结构
固定资产加速扣除税收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推动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
政策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业附加值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方向发展。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 市场变化,灵活调整资产配置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减轻企业税负
通过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可以 提前抵扣税款,从而减轻税负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可以 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促进
经济发展。
03 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降低企业税负
01
政策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从而在税前扣除更多的折旧费 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 业所得税负担。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展而出台的政策。

该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刺激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较短的使用寿命和较高的折旧率进行计提,以加快资产的提早报废和更换,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在传统的折旧方法中,企业通常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年限总和法进行折旧核算,而加速折旧则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核算,使得折旧支出在前期增加,后期减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额度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是企业为了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工费、设备购置费、试验费等。

加计扣除比例根据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8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出台,对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由于折旧支出按加速折旧法计算,企业在前期可以计提较多的折旧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税前利润,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其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

由于企业可以在计提折旧的过程中提前报废和更换固定资产,这就鼓励了企业不断更新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财务手段,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

再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

通过加速折旧,一些老化的设备和技术可以得到及时替换,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生产条件,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

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

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研发投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促进创新,我国自2016年起实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一政策在企业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并于2020年的第四季度进行了相关调整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了解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的具体情况,现将其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扣除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当期税前利润中的研发费用,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科研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二、政策调整2020年第四季度,我国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

在此之前,该政策执行条件相对较为严格,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研发规模和研发投入比例才能享受相应的扣除优惠。

而在这次调整中,政策的执行条件进行了适度放宽,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减税效果。

具体而言,2020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调整如下:1.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原有政策只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而新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限定具体行业和类型。

这意味着更多的企业将有机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降低研发投入比例要求:原有政策要求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4%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新政策将这一比例降低为3%,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减税门槛,鼓励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原有政策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

而新政策将这一比例提高至75%,增加了企业的减税额度。

值得一提的是,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范围不再局限于纳税人的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还包括购买研发服务和与外部共享研发成果等。

通过这一系列调整,2020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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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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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操作步骤
经营行业 企业类型
5000元以下的
资产类型及价值
折旧方法
一次性扣除
一般企业
六大行业 小型微 利企业 行业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包括自行建造的)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 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 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 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 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5000元以下的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 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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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解析源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在 (财税〔2014〕75号)规定的“六大行业”基础上新增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加速折旧行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 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 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 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 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 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GB/4754-2011)》确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 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 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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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意义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增加以后年度可弥补亏损数
《公告》执行没有设定截止时间
例: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把企业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分类汇 总后进行申报,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可能为0,甚至会出现结转以 后期间可以弥补的亏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 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申报途径—征收服务厅申报
例:新购置一个机器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那么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采取 缩短折旧年限方式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10*60%=6年 如果该设备为已使用过5年的,那么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加速折 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10-5)*60%=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理解公告的几个要素 行业划分:六个特殊行业VS所有行业 企业划分:小型微利企业VS一般企业 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100万 固定资产用途:一般VS研发VS研发生产共用 加速折旧方法:一次性扣除VS缩短折旧年限或双 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 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 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 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 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 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一次性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 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一次性扣除
所有行业
一次性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 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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