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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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具体标准如下: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银行为促进贷款管理有序化、贷款等级管理科学化运用的分类标准,旨在更好地反映和衡量贷款风险,从而进一步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一、基本内容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制定的,涵盖了贷款的各种类型,包括消费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经营性贷款等,均需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每个级别的定义如下:(1)正常:偿还正常,未发生逾期,仍在按时偿还本息,分期付款也未发生延迟。

(2)关注:按期偿付本息但出现某些不良信号,如上期贷款收回状况、抵押物抵押状况等,还需关注客户的行为及偿还能力。

(3)次级:客户已出现一些违约状态,如逾期、拖欠本金或利息,但尚有改善机会,如可实施贷后管理措施,或可作出部分再融资等,以改进抵押物状况。

(4)可疑: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存在问题,贷后管理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改善客户的贷款偿还能力,因而需要更多的审核工作。

(5)损失:客户已经不能按期偿还本息,银行已经无法有效收回贷款本息,此类贷款已不可挽回,属于损失贷款范畴。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意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出台,不仅使银行对贷款的审批和管理更精细化,更有利于反映和衡量贷款风险,进而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1.贷款审批和管理更精细化由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提供了明确的类别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贷款项目规模及客户信用背景,将贷款项目细分成等级分类,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监控贷款状况。

2.力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由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制定,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风险管理部门具备必要的评价和控制技术,有助于对贷款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更好地应对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的运用1.贷款审查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亦可应用于贷款审查中,银行可以按照申请人和申请项目的资信程度,将申请评估至不同等级,从而制定出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更有助于对资产质量进行细化的监控。

2.银行内部控制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也可以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可以更好地实施风险管理、资产质量控制,以及随时调整贷款策略,进而有效避免购买过多或过分增加贷款风险,从而更有利地推动贷款活动及上浮贷款价格。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的分类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概念1、五级分类的主要依据依据贷款的担保形式、偿付能力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情况,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级。

2、五级分类名称及标准①正常类:指还款能力良好,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的贷款。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

②关注类:指还款能力有一定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但尚不足以判定属于不良类的贷款。

还有一定的还款问题,有必要关注。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但存在一定的风险。

③次级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已经有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紧张,超期不超过3个月。

④可疑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不佳,超期超过3个月,但还未达到呆账的情况。

⑤损失类:指因借款人违约、破产等原因,信用社已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需进行核销或转为资产出售。

第三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1、五级分类时间点①正常类:指所有还款状态正常的贷款。

②关注类:指有一定风险迹象,但未发生逾期行为的贷款。

③次级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下的贷款,且已存在领取担保物品准备出售的贷款。

④可疑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上,未达到呆账的贷款。

⑤损失类:指信用社在清收过程中,已确认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2、五级分类计算方法①对正常类的贷款不进行任何风险评定和风险准备计提。

②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进行风险评定,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③对关注类贷款应计提0.5%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④对次级类贷款应计提2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⑤对可疑类贷款应计提5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⑥对损失类贷款按照最终确认的金额计提全部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报备为了有效地管理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制定完善贷款五级分类报备制度,并将相关资料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及计提

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及计提

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及计提
抵债资产是银行为追回不良贷款而取得的资产,按照贷款违约几率不同,可以划分为五级分类。

五级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资产违约可能性、损失程度及回收期限。

其分类及计提如下:
1. 正常类:资产无违约风险,不需要计提任何减值准备金。

2. 关注类:资产出现某些信用风险或经济环境波动,需要进行严密管理,并计提一定的减值准备金。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度一般不超过该资产余额的0.5%。

3. 次级类:资产出现一定违约风险,可能会出现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的情况,需要计提较高的减值准备金。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度一般为该资产余额的1%-5%。

4. 可疑类:资产违约风险较高,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和担保物权处置所得估值,可能会对银行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需要计提大量减值准备金,一般为该资产余额的20%-50%。

5. 损失类:资产已经无法变现,无法追回并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回收价值,将其资产贷款损失全部计提为减值准备金。

以上的五级分类及计提标准适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具体分类、计提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

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一、良好类良好类是指贷款资产质量优良、风险较低,未出现逾期情况或逾期未超过9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具有规范的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等,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信用状况较好,还款能力稳定。

此类贷款一般不产生重大风险,风险控制工作主要以保持良好类贷款的风险水平为主。

二、关注类关注类是指贷款资产存在一些风险因素,但目前未出现明显逾期情况,累计逾期不超过9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可能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例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不稳定、贷款担保状况较差、贷款资金运用等。

银行需要加强对这类贷款的风险监控,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三、次级类次级类是指贷款资产已出现明显逾期情况,累计逾期超过90天但未超过180天的贷款。

这类贷款出现了一定的损失或违约风险,贷款回收难度较大。

银行需要对次级类贷款进行催收、诉讼等手段,以减少风险损失。

四、可疑类可疑类是指贷款资产逾期超过180天但未超过360天的贷款,或者对贷款资产存在严重违约风险的情况。

这类贷款存在较大风险,银行需要对贷款进行更加积极有力的风险处理,如加大催收力度、采取诉讼行动等。

五、损失类损失类是指贷款资产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或者已经追诉诉讼,但无力偿还或无力实现抵押物价值的贷款。

这类贷款已经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存在较大的风险损失。

银行需要将这类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清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1.透明度原则:贷款五级分类应该以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进行,能够被各级监管机构、借款人和公众所理解和接受。

2.谨慎性原则:对于出现风险的贷款,银行应该进行及时而准确的评估和分类,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

3.全面性原则:银行应该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确保贷款分类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独立性原则:贷款分类应该独立于交易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评估和处理应该建立在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基础上。

5.可操作性原则:贷款分类应该能够给监管机构、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供其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本金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将贷款、债权投资和资产等分为五个不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这一
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商业银行对贷款和债权的风险管理,防范可能对
银行信贷业务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事件。

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五种分类标准如下:
第一级:正常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本息按期兑付、未逾期,或逾期不超过90天,且债务人、担保人等信用状况良好的贷款或债权投资。

第二级:关注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本息逾期90天以上但不超过180天,并且债务人、担保人等信用状况尚可的贷款或债权投资。

第三级:次级类
指贷款或债权投资逾期180天以上但不超过360天,或者资产质量较差但仍可收回或弥补亏损的债权投资。

第四级:可疑类
指存在一定逾期但仍可以收回或弥补部分损失,或者资产质量明显下降但仍可收回或弥补亏损的债权投资。

第五级:损失类
指无法收回本息、资产几乎没有抵偿价值、资产质量非常下降且无法弥补的债权投资。

商业银行将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贷款、债权投资等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拨备计提和风险缓释,以防止因不良贷款和债权投资带来的风险事件对银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各种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严格的贷款审批和风险评估审核制度,定期对贷款、债权投资进行风险分类管理,并加强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的沟通和协商。

总之,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制度在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银行贷款和债权投资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保障银行经营的安全稳定。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办法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办法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业务风险,提高担保资产质量,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业务五级分类评分是指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对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用量化的方法进行测评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所有公司融资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等各类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五级分类包括:正常级、关注级、次级、可疑级、损失级。

第五条具体评分指标由五大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

每大部分下设若干量化的指标及对应的打分说明一、企业基本面评价(占30分):主要反映企业过往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信用状况,所处行业及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等情况;二、担保项目指标情况及项目能力评价(占30分):主要反映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即项目的进展情况或销售收入的情况及所能产生现金流量对还款的保证;三、反担保措施评价(占40分):主要反映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性,从反担保物的价值、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反担保物的抵、质押手续的完备性及合法性、过程控制手段、反担保措施和过程控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对担保项目质量的保证;四、其他因素评价:(加、减分指标各占10分):主要是对上述一至三项所未涵盖而对项目的评价有辅助影响的指标进行补充;五、级别限制指标:主要是针对担保业务的特殊性而确定的各类对级别进行限制的指标。

第六条根据打分的结果确定级别:正常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关注级,得分在60分(含)-- 80分;次级,得分在40分(含)-- 60分;可疑级,得分在30分(含)-- 40分;损失级,得分小于30分。

第七条担保风险度的高低用得分的大小来表示,得分高的风险低,得分低的风险高。

在项目报批时,如得分低于80分,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第八条评分、定级的组织:一、企业类业务:1、业务部门上报项目时,由项目经理、风险经理进行初评,风险管理部进行复评,以风险管理部的评分结果为准;2、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由负责保后监管的人员进行初评,风险管理部进行复评并定级;3、当担保项目情况发生变化、逾期、代偿等状况时,由风险管理部进行评分并定级;二、委托贷款类业务、个人类业务:只要是项目通过公司内部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的项目均视为正常。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五级标准_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风险等级核心定义基本分类标准正常借款企业(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l)借款企业(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企业(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2)借款企业(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注借款企业(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l)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企业(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企业(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企业(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10)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

次级借款企业(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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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借款企业(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l)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企业(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企业(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5)借款企业(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银行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银行实施的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
可疑
借款企业(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l)借款企业(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企业(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4)借款企业(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企业(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企业(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企业(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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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划分标准
风险等级
核心定义
基本分类标准
正常
借款企业(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l)借款企业(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借款企业(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企业(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等发生贷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l)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贷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企业(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企业(人)的偿债能力;
(10)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
次级
借款企业(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1)借款企业(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企业(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企业(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借款企业(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2)借款企业(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企业(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企业(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被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企业(人)在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l)借款企业(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
(2)借款企业(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企业(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企业(人)及其反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企业(人)和反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企业(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3)借款企业(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企业(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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