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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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大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多年保持高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城区部分配建停车场(库)被挪用、占用和改做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的停车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

为有效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依法规范停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动建立与现代化国际城市相适应的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静态交通环境,依法开展配建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由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管办”)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一)8月1日前,完成全市配建停车场(库)被改建、挪用、停用情况的调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工作。

(二)10月1日前,完成一定比例的被改建、挪用、停用停车场(库)的清理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恢复使用功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大政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31日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为科学合理布局我市便民移动餐车,规范便民移动餐车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营养卫生、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快餐食品,根据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移动餐车”,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服务业委发展规划的,以机动车辆为载体从事便民快餐服务的售卖餐车。

第三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的选择,将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是便民移动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减少餐车运营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服务业委负责全市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履行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的年度备案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10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0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5日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大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挂大连市粮食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服务业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

(二)加强内贸流通业领域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内贸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公共服务、应急保供等职责。

(四)加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五)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六)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发展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及运行态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按有关规定,承担市服务业委归口的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究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区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点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单位文件标题文号1市科技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118号2市公安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96号3市民政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4市财政局(1件)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70号5市规划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48号6市农委(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39号7市林业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林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86号8市统计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6号——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0〕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20〕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建成区)。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占用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设施。

第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减量的原则;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及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各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乘务管理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扬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导用的各种交通工具、配套设施及交通方式的总称。

第三条凡在大连市市辖区、市、县及建制镇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业务和使用公代客运交通工具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大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和大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分别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税务、城建、交通、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营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等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公用事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和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大政办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整顿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整顿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为主线,以确保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黑窝点”(以下简称“黑窝点”),坚决制止“黑窝点”的滋生和蔓延。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窝点”,使“黑窝点”打而复生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市场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感普遍增强;打击“黑窝点”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区域:农村及城乡接合部、城镇临时建筑以及学校、建筑工地和旅游景区周边等“黑窝点”易存在区域。

(二)重点对象: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证照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更换或延期手续、私屠滥宰等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企业,尤其要把严重危害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的“黑窝点”作为打击重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大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4日大连市移动通信基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管理,促进信息通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推进智慧大连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5G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辽政办〔2018〕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运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向用户终端提供无线方式接入、实现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核心网与用户终端之间通信的无线电台,包括独立式宏基站、附设式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

本细则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是指大连联通公司、大连移动公司、大连电信公司和大连铁塔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基站配套条件,是指存在于建(构)筑物的天面、机房、管道等基站设置条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军用基站除外)。

第四条基站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适应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环境保护和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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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2]16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大连市便民移动餐车管理办法
为科学合理布局我市便民移动餐车,规范便民移动餐车企业经营,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营养卫生、品种多样、质优价廉的快餐食品,根据商务部《早餐经营规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移动餐车”,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服务业委发展规划的,以机动车辆为载体从事便民快餐服务的售卖餐车。

第三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的选择,将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市服务业委是便民移动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依法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减少餐车运营对城市交通出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的影响。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服务业委负责全市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督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履行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的年度备案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便民移动餐车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市财政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四)市城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便民移动餐车占道手续的审批。

(五)市行政执法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执法,负责对未办理占道手续进行餐饮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社会公众享有对便民移动餐车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权取得规范
第八条便民移动餐车经营权的取得:
(一)市服务业委拟定便民移动餐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服务业委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确定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

(三)市服务业委要与中标的便民移动餐车经营企业签订经营协议。

(四)市服务业委负责将中标企业相关材料抄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三章便民移动餐车的发展规模与布局
第九条便民移动餐车的发展规模与布局,要确保有效弥补早午餐网点的不足,既要满足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主城区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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