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增强基层营业网点的结算功能,便于电子汇兑系统的推广应用,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化转轨,总行决定将全国联行机构划分为一级行、二级行,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一级行可办理制度规定的各种联行结算业务,二级行可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但不直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全国联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是联行工作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分行务必认真、严肃对待,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加以落实。
二、各分行要抓紧对现有联行机构进行清理,逐个研究,确定各联行机构是一级行或二级行。
一级行必须保证11月1日参加电子汇兑系统,11月1日不能入网的联行机构,应清理降为二级行;各分行对二级行也要从严掌握,先摸索管理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各分行于7月10日前将一、二级行的行名行号表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对磁盘录制的要求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68297307、68297367。
四、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将统一刻制汇票专用章。
总行还委托深圳亚捷公司设计生产了新型编押机,可编联行密押和汇票密押。
汇票专用章、新型编押机和行名行号表将于9月底之前发至各分行,各分行10月底之前发至各经办行。
各分行执行本办法过程,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收单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与我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户收单业务相关概念收单机构是指我行开展收单业务的各级机构;收单行是指收取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经办行。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
收单专业化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化公司”)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提供商户收单业务外包服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是指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或其他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各种可能性。
第四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各级收单机构在开展商户收单业务过程中,对商户收单业务风险进行识别、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和国际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类第六条根据风险来源,商户收单业务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一)内部风险:因银行内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为操作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失误导致的风险,或因银行管理不善泄露商户信息、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或其他外部原因导致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政策风险: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政策或制度变动导致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进行欺诈活动,或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未按制度、流程操作或操作失误,以及因特约商户、专业化公司管理不善泄露交易信息、持卡人信息导致的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机制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应按照总、分行相关规定,建立收单组织体系,设置专职收单业务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省分行要设置商户市场拓展岗、业务管理岗、系统管理岗、审批岗、风险管理岗等岗位,且商户审批岗与风险管理岗不得混岗。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为适应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清算渠道,加快资金清算速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的收单业务。
第一章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本章所指的账户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的境外账户,农业银行系统各国际卡收单行(以下简称收单行)的境内账户和特约商户的账户。
第一节处理中心境外账户的设置和使用第一条为适应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处理中心应开立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二条各收单行统一通过处理中心进行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境外资金清算。
第二节收单行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三条各收单行的国际业务部可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运通卡、大来卡及JCB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四条对商户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可在农行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往来账户,用于办理代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五条对商户以外币进行资金清算的,可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三节商户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六条特约商户可在农行或他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七条对于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开在他行的特约商户,应要求其向收单行提供开户行的有关资料,用于办理资金的划转。
第二章会计核算处理中心建立EDC电子清算系统后,将交易数据集中到处理中心,统一与国外清算,清算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垫付由处理中心承担。
中国农业银行MIS收单业务

➢ 在北国、大洋百货、乐汇城 等11家商户
➢ 贷记卡积分可当钱花 ➢ 规则:500积分1块钱,30%配
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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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行商户促销活动简介
其他促销
➢ 我行还与广大商户共同开展 大额电器分期付款业务
➢ 定期与商户开展团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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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行创新产品简介
• (一)预付卡营销系统
•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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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能
•银行 •POS
•储值卡 •业务
• “惠民通” 系统使得加盟店成为一个“小 银行”,不但可受理各类银行卡的消费、 退货和查询功能,还可以办理助农取款 、存款、转账、信用卡还款、缴费等业 务,为加盟店带来更多人气。
•“惠民通” 系统使得加盟店成为龙头企 业的预付卡联盟商家,可受理龙头企业 发行的预付卡及储值卡。
供跨商户转接服务 ➢ 代收卡功能: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还可以通过网点代收卡 ➢ 资金监管: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双方协议,实现对储值卡资金
的监管,对储值卡交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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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值卡资金监管系统示意图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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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点及优势
➢ 该系统可以为商家节省大量的软、硬件设备的投资 ➢ 该系统是一个通用的系统,既可以支持单用途卡,也可以支持多
•商户通过该系统销售和推送电子消费券,客户获 得该电子消费券后,可自由转让 •经典案例:这一功能将改变人们节日祝福的方式 和习惯,拜年的短信不再是枯燥的文字,而增加了 沉甸甸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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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域一体化收单系统
功能:商品管理、商品销 售(扫码)、现金收付、 POS支付、第三方代缴费 、远程订货、物流配送及 结算、储值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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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功能
➢ 发卡功能:该系统提供账务处理后台,生成制卡文件,供客户制 卡;卡号编码规则由我行统一制定;同时提供卡片的白卡管理, 出入库管理等服务;发挥银行的成本优势和管理优势,我行还可 以向商户提供制卡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农行收单业务培训简报

农行收单业务培训简报一、引言1.1 背景介绍农行收单业务是中国农业银行(ABC)提供的一项重要金融服务,旨在为商户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刷卡收款解决方案。
通过农行的收单业务,商户可以接受各种银行卡支付,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和预付费卡。
1.2 培训目标本培训简报的目标是使参与者全面了解农行收单业务,包括其概念、流程、政策、技术要求等方面内容,提高他们在业务推广、销售和支持方面的能力。
二、农行收单业务概述2.1 什么是收单业务?收单业务是指银行通过POS终端设备,为商户提供刷卡收款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商户可以通过收单业务向持卡人收取货款,而持卡人则可以使用银行卡完成支付。
2.2 农行收单业务的特点•全方位支持各类银行卡支付,提高商户的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体验,通过加密和防欺诈技术防范支付风险。
•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刷卡、二维码支付、移动支付等。
•支持线上线下一体化,满足不同商户的需求。
2.3 农行收单业务的流程2.3.1 注册与申请商户需要在农行注册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农行会对商户进行审核,并根据商户的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收单产品。
2.3.2 POS终端配置商户在成功注册后,可以申请POS终端设备。
农行会指导商户进行POS终端的配置和安装,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2.3.3 操作与结算商户在收银台使用POS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支付。
支付成功后,银行会根据商户和持卡人之间的协议进行资金结算,将款项划入商户指定的账户。
三、农行收单业务支持政策3.1 手续费与费率农行根据不同行业、商户等级和业务量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收单服务费率。
商户需了解相关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费率方案。
3.2 经营类别限制农行收单业务在某些经营类别上有限制,如赌博、色情、违法等行业不得开展收单。
商户在申请时需确保自身业务符合农行的经营类别要求。
3.3 结算与退款政策农行会根据商户的结算周期和协议约定,定期将资金划入商户的结算账户。
2012农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外汇清算业务操作,提高外汇清算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为我行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外汇清算服务,根据总行对外汇清算及对账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集中式国际结算处理系统(以下简称“GTS”)操作系统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外汇清算业务指我行通过总行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账户以及有关的货币清算体系,实现外汇资金收付、调拨的过程和方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内各分支行的外汇清算业务,包括电汇汇入业务、电汇汇出业务、票汇业务、查询查复业务、综合业务五个部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涉及到的业务操作应严格执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行及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外币清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各分支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确保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正常运作;(二)负责全省外汇清算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根据总行有关办法、规定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四)为全省各分支行提供外汇收付查询服务,协调处理全1省分支机构各类外汇清算业务纠纷;第六条二级分行外汇清算业务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辖内各机构开展外汇清算业务;(二)负责辖内外汇清算业务的集中处理;为辖内提供外汇清算款项查询服务;(三)负责辖内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四)及时向上级行反馈市场和客户信息,提出合理的业务需求及清算业务工作改进意见。
第二章电汇汇入汇款业务第七条电汇汇入汇款业务(以下简称汇入汇款)是指我行根据境内外代理行通过SWIFT发出的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第八条汇入汇款的清算原则为及时、准确、高效、安全。
第九条经办行在给客户提供汇入汇路时,应引导客户准确、规范、完整地使用17位ABIS新账号、我行19位借记卡号(95599和62284),请勿在账号中间添加空格或横线作为分隔符,勿在账号号码前后加任何字符,勿使用其他号码(如身份证号)代替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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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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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
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6.07.11
【实施日期】199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
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开办申请
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
目前农业银行代理各种国际卡的委托行分别有:
1.万事达卡和威士卡:
香港海外信托银行信用卡公司(简称海外信用卡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香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马婆(MBF)信用卡有限公司。
2.运通卡:
香港美国运通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3.大莱卡:
香港花旗银行大莱信用卡(香港)有限公司。
4.JCB卡: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待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总行营业部作为国际卡收单业务处理系统的具体运作单位,负责向收单行提供商户协议书、止付名单等。
(三)发展国际卡特约商户
各收单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后,应持委托行提供的特约商户协议书与商户签约。
签约后,把一式三联或四联的协议书全部寄回委托行,经委托行审定建档后,一联由委托行存档,余下两联或三联由委托行寄回,并分别由收单行和商户保存,完成上述手续后,该商户即可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
(四)商户结算币种
商户受理国际卡业务,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资金结算单位。
如个别符合国家政策,开有外汇帐户,需以外币进行信用卡资金结算的特约商户,可向签约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持有外币的有关资料,经总行批准后,可以外币作为信用卡业务的结算币种。
(五)授权方式
商号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的授权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EDC/pos自动授权,每笔国际卡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
2.通过电话授权。
这种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签约书中委托行提供的境内、外授权电话号码,由商号自行索权。
(2)通过收单行转授权。
(3)通过总行营业部转授权。
(六)单据保管
安装和使用EDC的特约商户,每一笔交易单据应由商户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半,保存期内若发生因遗失交易单据造成无法查询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商户承担。
手工收单的商户,应将签购单据交由收单行负责保管,单据保管期限为一年半。
三、资金清算方式与渠道
(一)清算方式
1.通过EDC自动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其中包括直接使用EDC和手工单录入两种方式。
2.通过手工收单、票据处理进行资金清算。
(二)清算渠道
1.采用EDC自动清算方式的,可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直接向境内、外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
2.万事达、威士卡可通过总行签约的四家委托行的任何一家进行资金清算。
3.运通卡、大莱卡和JCB卡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目前运通卡暂通过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以后改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清算)。
四、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