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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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农银发[1994]137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8.07•【文号】农银发[1998]128号•【施行日期】1998.08.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7日农银发〔1998〕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根据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及人事工作会议安排,总行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农业银行系统全面推行员工持证上岗办法。

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是我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目的、要求实施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提供人才保证。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对象及基本条件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式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对象。

参加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员工的基本条件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岗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见习期已满。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一)责任分工。

总行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各专业岗位规范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负责考试的命题,建立题库;负责确定考试的时间和办法;负责制定统一证书及证书验印;负责考试、评卷、发证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师资培训。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64号颁布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2000]4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21日农银发[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规定》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凡以前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总行将按照《规定》要求,系统修订全行信贷管理制度。

各行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于5月30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略)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决策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内涵和原则(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是指规范农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有权决定人的行为,重点规范业务拓展、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中有权决定人的行为。

(二)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必须严格坚持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

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强化决策体制制约(三)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或市场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

(四)客户部与信贷管理部职责。

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18•【文号】农银发[1992]171号•【施行日期】1992.08.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农银发[1992]171号1992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总行决定:从今年开始,在营业单位逐步实施各业务岗位的操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实现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岗位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农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各业务岗位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和程序,是各项政策、制度的具体体现。

随着农村金融事来的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制度逐步制定和完善,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农业银行业务工作实际,相继开展了岗位培训、达标升级和内部业务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但是,目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还缺少一套统一、科学的业务岗位操作方法和程序,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的提高。

要求我们,必须一手抓开拓,一手抓管理,实施标准化的业务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要加强内部管理,必须从基本业务抓起,从管理工作的根本上抓起。

只有实施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才能把管理工作从治标转向治本,彻底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只有编制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操作才有依据,开展业务培训才有基础,检查监督才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只有编制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实现业务管理与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有所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3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38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11日农银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

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9•【文号】农银发[1999]146号•【施行日期】1999.1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29日农银发[199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规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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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9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1.08.10
【实施日期】200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10日农银发[20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经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
平,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外汇及国际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业务经理人员是指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的正职和副职。

第三条各级行(以下简称任用行)在对拟任用的国际业务经理人员正式任用前,必须报经上级行(以下简称认定行)国际业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业务任职资格审核同意。

未通过国际业务经理人员业务任职资格审查的,不得担任国际业务部门各级经理职务。

第二章业务任职资格认定标准
第四条国际业务经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了解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国际经济、金融规则,掌握农业银行各项基本制度和外汇业务有关政策和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有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国际金融业务营销和管理经验及工作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开拓进取精神。

(三)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或从事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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