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局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三篇)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宣传活动的进行,保持社会信誉和媒体形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各级新闻宣传机构、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发展,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传递新闻信息,防止虚假新闻和传媒产业化。
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守社会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民主法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第六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文化建设。
第七条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加强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闻宣传领导体制,明确各级媒体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章新闻宣传机构管理第八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按照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及时向上级媒体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宣传业务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十一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广告管理规定,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政府方针政策,做好政府新闻的发布和报道工作。
第十三条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新闻宣传的开展,增强国家形象的宣传力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新闻媒体管理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不发布虚假新闻。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确保新闻的时效性,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新闻报道,提高新闻的质量和号召力。
第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做好事件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完善广播电视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完善广播电视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全面加强广播电视主流媒体意识形态建设。
一是严把方向导向关,突出主题核心宣传,确保正确舆论导向,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二是严把内容审核关,督促播出机构做到层层审核把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全面落实重播重审等制度。
三是严把节目监测关。
实行日监测、重大监测通报机制,对本地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播出的广告、娱乐、新闻等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新闻宣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宣传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中央、盛市县委相关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部门、乡镇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县委宣传部在县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新闻宣传和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
县委外宣办、县广播电视局和县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闻宣传管理和网络管理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党(工)委、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宣传导向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遵循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中央及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新闻宣传中需要牢牢把握以下五个方面:(一)报道中央和盛市、县重要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宣传重要成就、重大典型等,要与有关规定、要求和安排一致,需要按规定报审的,必须事前报相关部门审定,不得随意报道。
(二)涉及民族、宗教、人权、金融、经济、科技、军队、武警、公检法司的报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报道突发事件、敏感问题、重大事故、重要案件、严重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预测等,要与有关规定、要求和口径一致,有利于社会稳定,不得自行其是。
(四)批评性报道要从正确的立场出发,着眼于大局,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有利于改进工作,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把握好分寸和尺度。
(五)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对群众提供的舆论监督线索,新闻媒体要派本单位记者采访核实之后才能报道。
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制度一、记者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新闻和栏目全体记者。
1、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宣传报道;2、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采制有偿新闻;3、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从业素质,多采制有深度、有影响的作4、认真敬业,准时到达指定采访地点,并做好采访准备工作;所采写新闻必须在次日8:30分前交稿;5、积极组织稿源向中央、省市台投稿,力争超额完成外宣任务;6、强化创优创新意识,栏目、新闻要多出精品;7、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期间或在被采访单位用餐时严禁饮酒;不得向被采访人或接待单位索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8、服从分配,创造性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宣传任务;9、爱护设备,严禁设备外借、揽私活;10、记者采访迟到,每次罚处50元,并向采访单位领导和联系人当面赔礼道歉;11、因工作疏忽,记者在稿件中漏写、漏拍领导,出现人员、数字等人为错误现象罚处50元;12、无故迟交稿件,延误重大新闻报道三次以上者调离记者岗位。
二、制作人员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全体制作人员。
1、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制作人员要及时做好各类素材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未经台领导批准,严禁资料外泄,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新闻文稿实行责任编辑把关制。
专题、栏目、广告文稿实行部室主任负责制。
文稿必须经责任编辑或部室主任编稿、审稿,填写“发稿签”后,才能进入制作程序;4、制作人员和播音员不得擅自更改文稿,如有不妥之处,经请示同意后方可修改。
所有文稿制作后存档备查,同时登记条目,定期核对条目;5、制作中,要杜绝低俗血腥、不文明的画面编入。
所编辑的画面要完整,剪接要有章法。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的直观性、真实性、可信性的原则,使节目质量在后期制作中得到再提高;6、制作好的节目、栏目需经台领导、责任编辑或部室主任审看(听),签字后方可播出;7、对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解说词和镜头,制作人员有责任经请示主任后进行删改。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青广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1号西宁市、海东市广播电视局,各州广播电视局: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秩序规范。
省广电局修正完善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16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履行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确保宣传导向正确,提高宣传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等涉及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有关媒体、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广播电视宣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大力推进社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决遏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广播电视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及奖励办法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及奖励办法一、引言新闻宣传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加强新闻宣传的管理,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及奖励办法。
二、新闻宣传管理规定1.新闻宣传的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管宣传的方针原则;(2)坚持事实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3)坚持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传播正能量的原则;(4)坚持依法行事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行为;(5)坚持保护权益,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2.新闻宣传的内容:(1)新闻宣传应聚焦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以党和政府的工作为主线,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典型;(2)新闻宣传应注重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提高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全面性;(3)新闻宣传应关注社会热点、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切,传播正能量,促进和谐稳定;(4)新闻宣传应注重融合发展,推动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提高新闻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3.新闻宣传的机构和人员管理:(1)新闻宣传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新闻宣传人员,确保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2)新闻宣传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具备扎实的新闻宣传基础知识和业务能力;(3)新闻宣传机构及人员应定期组织学习,提高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新闻宣传的执法与监督:(1)严禁各类新闻宣传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包括虚假报道、编造事实、诽谤他人等;(2)对采访、报道中的侵权问题要依法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各级媒体主管部门应建立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新闻宣传奖励办法1.新闻宣传奖励的原则:(1)奖励应公正、公平、公开,遵循先表彰后奖励的原则;(3)奖励应鼓励创新创作,增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活力和创造力。
2.新闻宣传奖励的内容:(1)新闻宣传奖励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3)集体奖励可包括优秀新闻单位、优秀新闻报道、优秀新媒体平台等。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序、高效、规范进行,提高新闻宣传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包括新闻发言人、新闻编辑、记者、通讯员等。
第三条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三)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提高新闻宣传质量。
(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
(三)审核、发布重要新闻稿件。
(四)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处理新闻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新闻宣传办公室是我单位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新闻宣传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监督。
(二)收集、整理、审核新闻稿件。
(三)发布新闻稿件,安排新闻发布活动。
(四)与新闻媒体保持良好沟通,协调解决新闻宣传中的问题。
(五)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新闻宣传内容与要求第八条新闻宣传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决策部署。
(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
(三)宣传我单位的发展战略、工作成绩、先进典型。
(四)宣传我单位的改革举措、创新成果、工作亮点。
(五)宣传我单位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方面的举措和成效。
第九条新闻宣传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及奖励办法

新闻宣传管理规定一、我局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全局新闻宣传工作的策划、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局办公室是新闻信息、宣传报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搞好全局重点报道,采写重头文章和优质稿件,摄制专题片或有影响的电视新闻。
三、局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主流媒体通报供电企业发生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所有送往公开报刊及各级电视台、网站、广播电台的新闻稿件和宣传材料,必须经局办公室审阅。
五、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新闻宣传工作,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组织本单位职工及时收集、提供新闻线索、撰写新闻稿件,充分挖掘利用新闻资源,大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六、各单位、各部门新闻稿件,必须真实、准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
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稿件要送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局办公室登记外发。
七、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论是部门或个人不按审阅程序外发涉及局有关内容的稿件,其部门党政负责人将承担主要责任,对我局造成不良影响的稿件,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八、各单位、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九、局宣传器材、设备等资源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保存、和调配,局属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新闻采访、拍摄工作。
十、局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方向;要指导全局开展好新闻写作活动,培养一定数量的通讯员或信息联络员。
新闻宣传奖励办法一、奖励范围所有经局党委及局办公室审阅确定,在国内外各级报刊、网站、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或播出的反映我局各项工作新动态、新方法、新成绩及反映电力职工思想状态和精神风貌的各类新闻稿件、创新成果方面的技术、管理论文均属有效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1、所有在国家级(含南网)报刊、网站、广播电台采用的文字及图片稿件,奖励原稿酬的6倍奖金,在《中国电力报》、《中国南方电网报》头版头条发表的稿件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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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广电局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章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凡对**县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件,需及时向国内外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
主要内容: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县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县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三)**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四)局级以上评定的最新**县科技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新闻发布全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新闻发布会由两办及县委宣传部领导主持。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有关领导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新闻发布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如举办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举办日期15日前报县政办审核,持审核批准的批件提前7日到县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手续,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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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用**县的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二条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一般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
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报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第二章新闻通气会
第十三条根据**县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
主要内容:
(一)**县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县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
(三)以**县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新闻通气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六条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县县委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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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县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县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县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以及**县行业的中心工作;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在**县新闻宣传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县的保密规定,统一宣传口径,严防发生泄密事件。
第四条**县宣传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应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根据**县“三定”方案,**县新闻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三章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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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的专业性、专题性工作;
(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县的事件或活动;
(三)**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或事件;
(四)各种必要的答谢活动。
第十九条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记者招待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记者招待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属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
个别确需举行的,应提前15日报**县县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五章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国内记者采访县领导,由县委宣传部会商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予发安排。
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国内记者对各部门的专题采访,由县委宣传部商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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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领导,确定接谈人员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外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内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区外记者采访县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拟定接待采访计划,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新闻机构记者的电话采访,遇有特殊情况,县委宣传部与外事部门商议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口径答问。
第六章新闻报道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到**县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等政策性比较强的报道,发表前要遵循宣传纪律报送**县委宣传部审阅。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社会事件、恶性事故、涉外和涉台港澳事件等)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
**县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归口协调,报请县主管领导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外报道或对外辟谣工作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后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三十二条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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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县委宣传部审阅盖章后,方可发表。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有关部门应提前10日与县委宣传部联系,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新闻宣传报道,需报送**县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县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起草,县委宣传部或主管领导审定,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委员会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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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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