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建建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140号)各市建设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据快报统计,截止到目前,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安全事故23起,死亡26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特别是在6月16日,连续发生两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
6月16日10时20分左右,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浙江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浙江传化10万吨/年顺丁橡胶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支模架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
6月16日10时30分左右,由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施工、浙江东南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湖州东吴.国际广场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高处坠落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结合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围绕全年工作目标,紧盯防控事故不放松,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严格各项制度,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明晰责任,健全体制,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各方履行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理顺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充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明确市、县两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精神,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根据管理特点,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明确与当地政府(管委会)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监管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近日,广东、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就相关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开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安全生产的挑战,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高边坡堆土、临山临水工地及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落实专人巡查管控,加大检查巡查频次,严防严治各类安全隐患。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一对一”管控,落实责任人员,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地在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规范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要严格验收环节,施工材料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使用,施工过程要按照严格专项方案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要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青建发[2005]150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建发[2005]150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0f20d376eeaeaad1f330f6.png)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建发[2005]150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一般性事故,从而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建委、市安监局现将《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和《省建设厅、省安监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建建字[2005]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市建设工程量较大,尤其是成片小区建设施工的工程较多,又正值施工的高峰季节,是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期。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时刻牢固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做到思想不麻痹、精神不放松、行动不缓慢,及时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安全生产每天从零抓起,对各项制度的建立,各项目标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控等要进行重点整治和治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创城工作和近期专项安全整治活动的良好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检查。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再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再落实,对工程进行再检查,对查找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对施工现场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大型模板、深基坑开挖、围挡墙及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要进行24小时的监控,并落实专人负责。
在城市设施运营安全方面,要重点做好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公交以及公共游览场所等方面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在重大社会活动和节假日之前,要专题部署安排,专项检查检测,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出行、游乐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ccf78783d049649b6658da.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2.02•【文号】建办质[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9]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立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认真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好,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要针对冬季施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塔吊、脚手架、深基坑、用电线路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管字[2011]103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各市招投标监管局(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管职责;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苏住建质〔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18〕46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地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最大限度地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依法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质〔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强化依法监管,落实依法治理。
三、严格落实措施。
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处理。
市住建局将视事故等级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程度,报请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事故责任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止,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招标人不得接受该事故责任企业参与投标报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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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4]1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呈多发态势,截止到5月15日,全省共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9起,死亡1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12.5%和33.3%。
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迅速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全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58号)要求开展大检查的基础上,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深入贯彻省厅相关文件精神,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必须在项目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数再检查,县(市、区)对纳入监管的项目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州、林区)对所属县(市、区)的项目及企业进行全覆盖抽查,按照“领导挂帅、全地域覆盖、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彻查施工现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彻查监管部门履责情况,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月上旬,省厅将对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对督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实施有效管理,且存在严重问题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省内所属全部项目停工整改,并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处理。
二、严格实施建筑市场“黒名单”制度
建立并严格实施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严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工程施工质量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管理,信用信誉等方面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各地也要建立并实施相应的建筑市场“黒名单”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建筑市场“黒名单”管理,并将当地“黒名单”上报省厅,实施上下联动,全方位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不法行为。
三、扎实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整治行动
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联合工商、技术监督、招投标管理等部门重点对建筑市场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接工程,以及流通领域非法经营不合格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及建筑施工安全用材及构配件等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实施打击,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协调各方力量,扎实做好综合整治
工作。
四、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要求和省厅制定的考评办法,加大对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督促力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检查、日常安全监管和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深化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与企业的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日常管理、信用信誉挂钩,对于考评不达标企业,坚决不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对考评优秀企业在许可证延期、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惠条件,增强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通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五、进一步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主要领导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真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市(州、林区)要加强对县(市、区)的层级管理和指导,帮助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缩小层级间管理差距,全面落实省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排,确保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现。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建设,严禁不按客观规律抢进度、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行为。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管,严禁以包代管,要加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等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班前教育等手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工人自我防范意识,监理单位要对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把关,发现隐患和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