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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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2)

依据 (2)

土地征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工业项目用地报规报建流程

工业项目用地报规报建流程

土地证
用地许可证
方案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前置条件是办理土地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即可。
工程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二个附件:1.用 地红线图;2.规划设计条件
土地证
规划方案审批
用地许可证
方案审批
工程许可证
?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248号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形成报规方案。 (成果:4张蓝图、2套图册)
项目报规报建指南
——投资建厂如何办理各项手续
土地证
用地许可证
方案审批
工程许可证
企业需要拿到4个里程碑式的重要证件,才可以开始施工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规划设计条件、红线)
? 规划方案审批
环评批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证
用地许可证
方案审批
工程许可证
土地证
工业用地采取网上竞拍,在“武汉市工业用地网”查询挂牌信息,前往市民之家 办理CA证书,网上办理土地竞拍、缴纳土地保证金和土地价款,缴纳相关费用, 土地挂牌时间3周-1个月。 ? 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区规划局供地科) ? 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区规划局供地科) ? 委托地籍测量,取得宗地图和地籍测量成果报告 ? 进行不动产(地)籍调查 ? 向地税局缴纳土地契税和印花税,并取得缴税凭证 ? 向不动产局申请不动产(土地)权登记(区局地籍科)
工程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三个附件: 1.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和总平面布置 图;2.核位红线图;3.规划审批图纸
土地证
用地许可证
方案审批
工程许可证
除了4个重要证件外,一定不要忘记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 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查(消防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7日内网上备案) ? 项目所办理所有手续的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工程地址、用地面积等需保持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储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本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土地储备的概念及目的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按照规划需要,通过购买、征收等方式留存的未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储备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保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三、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来源武汉市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储备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购置、征收等方式获取,而集体土地储备主要是通过农田复垦、农村宅基地整理等方式获取。

四、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武汉市土地储备的管理机构为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1. 开展土地储备规划工作,确定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布局。

2. 组织土地储备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土地储备的数量和质量。

3. 组织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督促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推进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

五、土地储备的供应和流转1. 土地储备供应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产权交易等。

在土地储备供应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土地储备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出让等。

流转土地储备时,应根据土地储备的规划用途和开发条件,确定流转方式和期限。

六、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土地储备的开发和利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要求进行。

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储备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土地储备项目在实施前,需经过相应的审批和核准程序,包括用地报批、规划审核等。

审批和核准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

八、土地储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应进行常规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土地储备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土地储备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武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土地储备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储备、分类管理、有序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由市确定,并负责具体的储备、管理、出让等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五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依照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储备的总体布局、储备规模、质量要求等进行科学调查评估、详细规划设计的工作。

第六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学确定各类储备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划定储备范围和区域。

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确定储备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类型、面积、容积率等指标。

储备用地的规模和结构应当适应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建设投资能力。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相协调,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土地储备的方式包括协议储备、拍卖储备、挂牌储备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征地、公告、审核、储备出让、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公告应当充分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确保储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土地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储备用地。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土地的保护、保管和维护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质量、安全和价值。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地的清理整理工作,及时更新土地储备的信息,保证土地储备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出让和使用第十六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动静态交通环境,规范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停车设施建设的管理,按照权属单位划分包括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老旧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按照建设形式划分包括永久性停车设施、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其他临时停车设施,按照投资方式划分包括政府投资类停车设施和社会投资类停车设施。

第三条政府投资类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办公设施新增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社会投资类的停车设施、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按属地原则管理,由区发改部门备案。

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许可由市规划部门办理,其他类由各区规划部门(包括市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办理。

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永久性停车设施的按照现行规划管理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实行简化程序,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停车设施项目的施工许可在各区建设部门办理。

临时停车设施项目由区规划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批。

第四条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根据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原则上按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上停车设施按工业评估地价的20%计收政府收益。

地下建设用地供地价格按照地下空间管理政策确定。

公共停车设施容积率大于2.0的,超出2.0的部分不再计收政府收益。

第五条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机械式停车设施的项目,由用地权属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

此类停车设施简化规划审批流程,直接开展方案审查工作,方案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武土资规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8〕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局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我市辖区内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执法支队、各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资料248号令培训交通市政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资料248号令培训交通市政
内 侧 车 道 中 间 车 道 外 侧 车 道
路 缘 带
大 车 道
小 车 道
小 车 道
小 车 道
小 车 道
大 车 道
路 缘 带
第五十二条
公交专用道宽度
பைடு நூலகம் 路中整体式公交专用道宽度不小于8米
路侧式公交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5米
独立式公交专用道宽度不小于4.5米
独立式公交专用道
第五十三条
快速路立交及出入口间距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处的车道宽度规定如下(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 标准基础上减少0.25米)
设计车速(km/h) V≥60 40≤V<60 V<40 进口车道 大车道 3.25 3.25 3.00 小车道 3.00 3.00 3.00 出口车道 大车道 3.50 3.25 3.00 小车道 3.25 3.00 3.00
(一)市域绿道主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5米,支
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
(二)城市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滨江、环 城等骨架性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 (三)社区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2.5米。
第五十六条
非机动车道和和人行道宽度
城市道路中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项目
人行道最小宽度 (单位:m) 一般值 最小值
248号令 ——交通市政篇章
248号令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政府2003年制订了《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2号 令)》(以下简称142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以下简称 143号令)。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原142号令中有关城市 道路、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市政设施和管线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已不能适应新的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需要。另外,原142、143号令只配有文字及附表,许多条款仅从字面上较难理解,需要用通 俗易懂的形式进行表述,便于对条款的解读。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在原142、143号令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武汉市建设 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248号令)》(以下简称248号令)。

武汉三金潭车辆段上盖物业开发项目汇报 基

武汉三金潭车辆段上盖物业开发项目汇报 基
地铁三金潭地块项目概念方案设计
The Concept Scheme of Railway Sanjintan Project, 2017
规划推演
Planning Deduce
4. 打造滨水板块
地铁三金潭地块项目概念方案设计
The Concept Scheme of Railway Sanjintan Project, 2017
基础研究
Base Evaluation
上盖仅2处预留60吨消防车荷载位置
荷载60吨
荷载60吨
三金潭车辆段上盖物业开发项目方案设计
The Concept Scheme of Railway Sanjintan Project, 2017
土地价值分析
Base Evaluation
靠近交通站点商业价值较高,靠近府河居住价值较高
规划推演
Planning Deduce
2. 置入社区配套
幼儿园
体育中心 文化中心
邻里中心 售楼部
中小学 商业配套
地铁三金潭地块项目概念方案设计
The Concept Scheme of Railway Sanjintan Project, 2017
规划推演
Planning Deduce
3. 打造轴线
The Concept Scheme of Railway Sanjintan Project, 2017
三金潭车辆段上盖物业开发项目方案设计
The Concept Scheme of Railway Sanjintan Project, 2017
强排方案A-全100m高层 100m高层:683300㎡
强排分析
Possibility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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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五条 用地兼容性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 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和<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 设强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1】207号),用地兼容 性规定适用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指导下开展规划用地咨询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 编制使用。 《规定》对不同性质用地的兼容类别、兼容程度、兼容比例、兼容条件等 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用地性质,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 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 “部分兼容”中“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 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的判断须单独作规划论证。
商业服务业用房配建 按照市局《关于加强武汉市商业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2]263号),新 建、扩建10000-16000户规模的住宅区,其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原则上根据项目所在 区域实际情况和用地规划条件进行控制;新建、扩建3000-5000户、300-1000户规模 的住宅区,其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4%、2%(不包括其它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零星建设的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考虑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沿湖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审批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临湖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 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 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定(试行)>和<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1】207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 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 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保障房配建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 地块内应按照住宅总建设规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幼儿园配建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2]1 号): (1)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以上,应配套建设幼 儿园; (2)住宅区配建幼儿园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最大办园标准不宜超过12个班,具体配 建方式按《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 (3)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由住宅区土地使用权竞得单位负 责建成后,将用地和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区人民政府; (4)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社区用房配建 按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的通知》(武房发[2012]190号): (1)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配建标准:总户数小于500户的新建住宅区不强制性 规定配套标准;大于500户且少于1500户的其配建标准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大于150 0户且少于5000户的应按每100户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建,大于500 0户的原则上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2)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应当集中在一个位置(地块),设置在便于居民到达、便于开展 服务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住宅楼。位于住宅楼内的,必须设置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 (3)出让或划拨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时,应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作为土地使用及规划设计条件提出。 (4)若住宅区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 房,并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位图中予以标识,原则上应放在第一期建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 (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街区内邻近用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 合并实施的; (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 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沿山体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临山体建设应按照“三边”规划控制望山视线通廊,保持山体的开敞、通透,一山一景规 划控制山体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山体占地总周长的60%,规划管理按规划严格执行。 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原则上不得高于15米。
• •
长江及汉江堤外滩地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等项目的,其建筑规划审批 应实行批前听证,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批准。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照《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其它重要地段内“三边”地区的建筑 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 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 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 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方面应满足本 市有关规定; 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 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4号,2012.5.1施行)要求: • 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底线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生态型农业设施; (三)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 (四)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除下列项目外,生态发展区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上述四类可以建设的项目; (二)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 (三)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 (四)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 (五)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六)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 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养老设施配建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院建设的造中要按照比例配(还)建社区养老用房。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和公共 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 建筑规模、竖向分层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 出建议性要求。 根据《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 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独立地下空间不得单独进行商 业开发。湖泊水域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市政交通设施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建设项目实施分期,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期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含分项)之和不能突破原规划条件。 (2)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各类设施均应落实到位,同时应保证市政、公共服务等公益性设施优先建设。 (4)各期用地均应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用地形状应相对完整,用地面积原则上应 满足最小供地单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交通出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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