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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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石子矿山管理制度

露天石子矿山管理制度

露天石子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工作,涉及露天石子矿山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露天石子矿山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矿山规模、开采方式、石子品质等情况,将矿山分类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露天石子矿山的开采和利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规划和石子资源综合利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矿山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露天石子矿山的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设立,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成立矿山管理委员会,负责矿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矿山开采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开展矿山勘查和开发工作,保障矿山资源的综合利用;(三)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四)监督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五)负责矿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矿山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矿山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矿山的安全、环境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矿山开采管理第九条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规划和开发计划进行,采取科学有效的开采技术和方法,保证矿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矿山开采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遵守矿山安全规定,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矿山开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布局矿山设施,减轻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过程中,应加强对矿山水土保护和水源保护,及时处理矿山废水和废渣,减少污染。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结束后,应进行矿山复垦,恢复矿山原貌,避免造成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露天煤矿库存煤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库存煤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库存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库存管理,满足煤炭持续销售需求,规范煤炭库存日常管理,根据《露天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结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及外委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职责分工(一)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库存煤场地进行规划。

(二)煤质科负责库存煤采样、制样、化验工作;负责煤质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矿领导、生产技术科、销售公司、煤炭加工部反馈煤质情况。

(三)煤炭加工部负责库存煤破碎、存储、掺配、装车等环节的管理。

(四)调度室负责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有关库存煤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销售公司负责跟踪反馈库存煤售后情况;收集客户反映的库存煤煤质问题。

(六)安环科负责对库存煤防灭火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储煤、煤场配煤管理第四条设置库存煤场地时,必须对场地进行平整。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五条B5伪底板和中灰煤要按照设计、计划堆存,覆土。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六条库存末煤在堆存前需在规划到界位置做好煤挡,严禁超界;库存原煤在堆存前需在规划到界位置做好标记,严禁超界。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七条库存末煤集中堆存规整,经压实后再覆盖地表土,坡面覆盖厚度2米,顶部覆盖厚度0.5米,做好库存煤覆盖的过程管理,确保覆盖均匀。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八条库存原煤堆需要覆盖地表土时,须先将坡面覆盖适宜的末煤,覆盖厚度0.5米,然后再覆盖地表土,地表土覆盖要求同第七款。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九条雨季定期巡查已完成覆土的库存煤堆,被雨水冲刷露煤的要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发热着火。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条覆土前,先将库存煤安全煤挡推至坡面,再以场地排土的方式使用地表土重新制作挡墙。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库存煤堆要经常巡查,塌陷区、裂缝区要及时处理。

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相关方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相关方和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是指在公司进行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服务(含工程设计、勘查、监理、技术咨询、物流、环卫绿化、保洁、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设备和原辅材料供货及客户、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管理企业的相关方和外委工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相关方、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相关方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相关方、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相关方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相关方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方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相关方、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修订版)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修订版)

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主要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22]212号);(四)《特变电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得谎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客观公正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相关名词的定义:(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

(三)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四)瞒报:对于超出规定时限24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五)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价值。

(六)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七)主要责任者:主要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者。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规章制度,做到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员工从事工作时都有章可循。

第三条本矿应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第四条确保安全投入到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造生产作业环境,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工艺,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监督检查、有考核及总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值班主任、煤炭加工部部长、煤炭加工部副部长、安环科副科长、机电科科长、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副主任: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生产技术科副主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成员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

(四)负责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仲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出现的争议。

露天煤矿管理规章制度

露天煤矿管理规章制度

露天煤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露天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安全,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第四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

第五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矿工权益。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计划、人员安排、设备管理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煤矿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第八条露天煤矿应当重视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安全制度,规范作业程序,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性。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及时查找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环境管理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应当加强矿区清洁治理和垃圾处理工作,保持矿区环境卫生。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露天煤矿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和矿山可持续发展。

露天煤矿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露天煤矿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绩效考核,强化全矿经营管理,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发挥激励与考核的杠杆作用,确保将二矿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和任务,实现全矿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一)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二)分级对口,上下结合。

(三)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四)结果考核与过程监督相结合。

(五)考核结果与分配挂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将二矿负责落实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各项指标和任务,向下进行二次分解与考核,在对矿班子、各科室实行目标责任书管理、考核、薪资分配;对矿班子、各科室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书考评制。

第五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一)组长:矿长(二)成员:矿班子、各科室负责人(三)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绩效考核的领导和全面管理工作。

2、审定全矿及各科室绩效考核指标、重点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评分标准。

3、协调解决绩效考核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营科。

(一)主任:科长(二)副主任:副科长(三)成员:经营主管、人力资源主管、经营专员(四)绩效考核办公室职责:1、负责绩效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2、拟定、报批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指标计划、重点工作计划、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季度、半年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书梳理考核工作。

4、对各科室月度、半年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查,并组织拟定、报批、实施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计划。

5、监督各科室分解落实绩效考核结果。

6、根据安全生产和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报批特殊、重大事项的单项考核方案,并跟踪考核。

第七条各科室要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成立绩效考核小组,制定科室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

(一)小组成员: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具体由各部门自行确认,并写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中。

露天煤矿伞檐清理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伞檐清理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伞檐清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伞檐清理的管理,防止伞檐掉落的现象,影响生产作业、人员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章伞檐清理
第三条伞檐指台阶突出大于O.5m的部分,伞檐处理后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0mmo
第四条出现伞檐时,责任单位应及时在台阶顶和底同时修筑安全挡墙隔离危险区域,防止设备及人员进入,并立即安排专人指挥设备对伞檐进行处理。

第五条因爆破原因产生伞檐时,爆破单位必须及时用免爆机处理,保证采剥工作安全进行。

第六条在采剥工作中产生的伞檐由采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同时负责清理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伞檐必须由挖掘机或者免爆机在专人指挥下清理,夜班禁止清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避免出现伞檐。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根据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办法负责督促施工、检查、验收,发现险情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条安全环科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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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露天煤矿开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露天煤矿管理,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矿合理有序开采,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针对我市露天煤矿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坚持环境治理和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制定落实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土地复垦、填沟造地、塌陷区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第四条露天煤矿不得危害电力、通讯、水源、交通等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危及居民安全及影响正常生活。

第五条露天煤矿在开矿程序、建设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用工管理及火工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开矿程序
第六条煤矿开采方式由井工改变为露天开采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露天煤矿开工前须按要求编制并审批地质报
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等。

露天煤矿开工前必须办理征占土地(林地)相关手续,必须与所涉乡镇、村、企业、农民签定相关协议。

在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后,并取得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露天煤矿的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露天煤矿在建设施工中要执行招投标制。

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资质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条露天煤矿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必须进行至少
两次的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厅基建部门备案。

施工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质检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待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未竣工验收擅自生产。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在采剥前应对批准的采剥范围边界埋设界桩,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采剥作业,采剥过程中严禁承包、切块分包、转让等不法行为。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拥有自身所属的生产队伍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

在2012年2月底前,所有已投产的煤矿必须达到此项要求。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根据批复的开采工艺和选用的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开采时须制定以下规定和办法:1、开采技术管理办法。

2、剥离工程管理办法;3、排土场管理规定;4、边坡技术管理规定;5、防排水技术管理规定;6、运输道路技术管理规定;7、穿爆技术管理规定;8、各类设
备管理规定;9、各类机动车司机管理规定;10、储油站管理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1、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开采时须具备如下图纸:1、地形地质图;2、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3、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4、采排工程平面图、断面图;5、运输系统图;6、输配电系统图;7、通信系统图;8、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9、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10、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必须配齐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管理团队。

第二十一条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核和定期修订。

煤矿企业制定的中长远规划,由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煤矿企业制定的年度采剥计划,60万吨/年及以上的,由县(区、市)煤炭局初审报市煤炭局审批后执行,并按季度进行图纸交换;60万吨/年及以下的报县(区、市)煤炭局审批后执行,并按季度进行图纸交换。

第二十二条露天开采的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及采剥计划进行作业,需变更采剥计划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井田范围内所有保护物的保安煤柱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留设,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
执行。

采剥前必须予先埋设永久性界桩,并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采、剥、排土作业区内的道路及辅助道路,实行定期洒水,减少拉运过程中的尘土飞扬现象,车辆不得随意碾压空地。

绿化、恢复植被应按适地适树(草)的原则,选择本地优势物种,树草结合,不得低于原地生态等级。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煤矿企业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主体企业每旬不少于一次检查,包矿五人巡查组要进行定期巡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不少于一次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第二十八条露天煤矿必须实行全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基建矿在投产前必须达到省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生产矿应加强管理逐步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

在剥离过程中应该避开春季大风天气,并采取洒水降尘、设置挡土网栏等有效措施防沙降尘,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十条露天煤矿不得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露天煤矿采剥作业时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台阶高度符合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增加台阶高度,确保采剥作业的帮齐底平。

黄土层边坡应不超过35°,台阶高度不得超过5m。

第三十二条露天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对采场两帮进行定期监测,定期完成边坡监测预警报告。

第三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定期进行采场及排土场的边坡巡视检查,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排土场按有关规定确定地点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排土场使用前按要求先砌好渗水坝再排土。

第三十五条每年必须编制防排水及雨季“三防”计划。

第三十六条露天煤矿在采场周围、坑内平盘、排土场等地区,修建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设专人管理,每年雨季前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

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

第三十七条主要运输干道的宽度要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坡度满足要求;长度大的坡道必要时设置缓坡道和避难车道。

第三十八条储煤场、黄土储存场及采剥区附近的居民区周围必须设置挡风抑尘设施。

黄土储存场边坡不应超过35°。

第六章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露天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必须实行“五统一”,配齐配足满足生产的管理团队和作业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露天煤矿投产后,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参加工伤保险率均应达到100%。

第七章火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火工品的用量由煤炭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采剥计划结合单位工程的消耗量进行核准。

公安部门按核准数量进行供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二条对下达停产通知书的煤矿,要由煤炭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收缴并停供火工品。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下列问题,必须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产整顿通知书。

(一)超能力、超范围作业的;
(二)不按设计施工的;
(三)吃肥丢瘦、乱采滥挖、有随意排土的;
(四)未取得开工报告而擅自开工的;
(五)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六)有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措施的;
(七)竣工投产后,未配齐配足管理团队和作业队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四条对下达停产通知书的煤矿,煤炭主管部门要停止发放煤炭销售票证,严禁其生产销售煤炭。

第四十五条煤矿拒不执行煤炭主管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时,可暂扣其相关证件,情节严重的报发证部门吊销其证件,直至关闭。

第四十六条对于在采剥过程中承包、切块分包、转让等不法行为,视为重大安全隐患。

除责令煤矿停产外,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以50~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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