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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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露天煤矿开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露天煤矿管理,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矿合理有序开采,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针对我市露天煤矿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晋中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坚持环境治理和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制定落实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土地复垦、填沟造地、塌陷区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第四条露天煤矿不得危害电力、通讯、水源、交通等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危及居民安全及影响正常生活。

第五条露天煤矿在开矿程序、建设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用工管理及火工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开矿程序

第六条煤矿开采方式由井工改变为露天开采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露天煤矿开工前须按要求编制并审批地质报

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等。

露天煤矿开工前必须办理征占土地(林地)相关手续,必须与所涉乡镇、村、企业、农民签定相关协议。

在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后,并取得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露天煤矿的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露天煤矿在建设施工中要执行招投标制。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资质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条露天煤矿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必须进行至少

两次的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厅基建部门备案。施工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质检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待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未竣工验收擅自生产。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在采剥前应对批准的采剥范围边界埋设界桩,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采剥作业,采剥过程中严禁承包、切块分包、转让等不法行为。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拥有自身所属的生产队伍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在2012年2月底前,所有已投产的煤矿必须达到此项要求。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根据批复的开采工艺和选用的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开采时须制定以下规定和办法:1、开采技术管理办法。2、剥离工程管理办法;3、排土场管理规定;4、边坡技术管理规定;5、防排水技术管理规定;6、运输道路技术管理规定;7、穿爆技术管理规定;8、各类设

备管理规定;9、各类机动车司机管理规定;10、储油站管理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1、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开采时须具备如下图纸:1、地形地质图;2、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3、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4、采排工程平面图、断面图;5、运输系统图;6、输配电系统图;7、通信系统图;8、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9、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10、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必须配齐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管理团队。

第二十一条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核和定期修订。煤矿企业制定的中长远规划,由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煤矿企业制定的年度采剥计划,60万吨/年及以上的,由县(区、市)煤炭局初审报市煤炭局审批后执行,并按季度进行图纸交换;60万吨/年及以下的报县(区、市)煤炭局审批后执行,并按季度进行图纸交换。

第二十二条露天开采的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及采剥计划进行作业,需变更采剥计划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井田范围内所有保护物的保安煤柱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留设,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

执行。采剥前必须予先埋设永久性界桩,并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采、剥、排土作业区内的道路及辅助道路,实行定期洒水,减少拉运过程中的尘土飞扬现象,车辆不得随意碾压空地。绿化、恢复植被应按适地适树(草)的原则,选择本地优势物种,树草结合,不得低于原地生态等级。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煤矿企业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主体企业每旬不少于一次检查,包矿五人巡查组要进行定期巡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不少于一次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第二十八条露天煤矿必须实行全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基建矿在投产前必须达到省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生产矿应加强管理逐步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在剥离过程中应该避开春季大风天气,并采取洒水降尘、设置挡土网栏等有效措施防沙降尘,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十条露天煤矿不得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露天煤矿采剥作业时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台阶高度符合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增加台阶高度,确保采剥作业的帮齐底平。黄土层边坡应不超过35°,台阶高度不得超过5m。

第三十二条露天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对采场两帮进行定期监测,定期完成边坡监测预警报告。

第三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定期进行采场及排土场的边坡巡视检查,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排土场按有关规定确定地点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排土场使用前按要求先砌好渗水坝再排土。

第三十五条每年必须编制防排水及雨季“三防”计划。

第三十六条露天煤矿在采场周围、坑内平盘、排土场等地区,修建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设专人管理,每年雨季前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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