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京大学法理学真题 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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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2012~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7.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

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

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分析】答: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学综合科目代码:885民法部分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

(10分)2.案例分析题:甲雇乙修缮家中藏物,乙偷盗甲梨花圆凳,售于不知情丙,价金五万,交付,丙先付一万,余四万未付,后火灾致梨花圆凳毁,试分析案中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涉及偷盗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2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法学综合科目代码:885民法部分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93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

(10分)答:(1)两法条内容分析《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规定。

既包含附生效条件,也包括附解除条件。

第93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既包含协商解除合同,也包括为一方设定解除条件的解除。

(2)两法条规定的相同点①两法条都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符合两法条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均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②两法条所规定的内容都具有意定性。

即无论是对于合同效力附条件,还是约定解除条件,都是合同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和约定的,因而体现一种意定性。

③两法条中的约定都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时进行约定。

(3)两法条的区别①内容不完全相同。

《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既包含合同效力的产生条件,也包含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

2012-2015法理学司考真题

2012-2015法理学司考真题

2012-2015法理学司考真题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单选题【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单选题【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法的非正式渊源。

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3、 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王某老伴与其子女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而不是他们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选项B错误。

王某老伴与其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宪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法学综合(代码885)真题宪法学1.论述中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

(12分)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

(8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法学综合(代码885)真题详解宪法学1.论述中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

(12分)答:(1)平等权的含义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应包括如下含义: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什么人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我国宪法上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①平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不可或缺的权利。

②平等权是一种保障性权利,对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因而平等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更为根本的地位。

③平等权的实现是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前提。

没有平等权的,其他基本权利就无从谈起。

④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结合构成对于公民的维护。

平等权本身只是强调一种形式或实质上的平等对待,只有与其他权利如人格尊严、言论自由、选举权等良好的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

(3)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特点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国家既不能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

[考研真题]2012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综合课真题

[考研真题]2012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综合课真题

[考研真题]2012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综合课真题【考试年份】2012年1月【考试科目】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满分150分2012年法硕(法学)试题——综合课(科目代码:497)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填写报考单位、考生姓名、科目名称和考生编号,并涂写考试科目和考生编号的信息点;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填写报考单位、考生姓名和考生编号。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的选项上,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一并装入试题袋中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称为A.法的历史类型B.法制系统C.法律体系D.法系2.关于法律的基本特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具有程序性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C.法律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具有历史性D.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3.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A.法律调整的范围B.法律规范的数量C.法律制定的主体D.法律调整的对象与方法4.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划分为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B.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5.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称为A.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C.权力能力D.责任能力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自然法学派观点的是A.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B.真正的法律应与自然相吻合C.法律的存在与法律的善恶无关D.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7.下列有关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表述,正确的是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惩罚性责任B.刑事责任可以是一种连带责任C.拘留是一种刑事制裁D.开除公职是一种行政制裁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北京大学643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3宪法与行政法1.在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主张几种权利的现象,可称之为“基本权利的竞合”。

请详述这一观点并举例说明,同时谈谈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35分)2.试述自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国家主席这一职务的历史变迁。

(35分)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如何理解和评价我国《国家赔偿法》(含修正案)所确立的归责原则?(25分)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对该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何评价与建议?(25分)5.2011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审程序,针对大学生甘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其学籍的处分所提出的申诉(该案已经经过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后来通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过开庭审理,认为被诉高等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对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如下再审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号行政判决(案号省略)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第*号行政判决(案号省略)。

二、确认暨南大学《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

请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作出此种有关大学生诉公立高等学校的判决作一分析和评价。

(3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43宪法与行政法1.在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权利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主张几种权利的现象,可称之为“基本权利的竞合”。

请详述这一观点并举例说明,同时谈谈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35分)答:(1)概念基本权利竞合是指单一的基本权利主体向国家主张同时适用几种基本权利的情况。

基本权利的竞合不同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后者是指复数的基本权利主体主张相互独立的基本权利适用。

北京大学周旺生《法理学》课程期末考试往年试题吐血整理26页版

北京大学周旺生《法理学》课程期末考试往年试题吐血整理26页版

1、简述法律是为主体提供行为准则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存在的社会规范C周旺生笔记整理:由法律的特征拓展1.法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政权与国家的区别;2.法的产生是通过与政权相联系的两个途径:制定和认可(认可包括对案例和习惯的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普遍性并不是指一定在政权范围内到处通用(反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性是指法律条文的成文性肯定性是指法律有确定的含义4.法以调整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法律的全部内容对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表述总体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5.法是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调整精神、思想不调整不涉及社会利益的行为6.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物质设施不以被强制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有一套完整的程度A人大法理学笔记:一、法是社会行为规范法的外部特征(或基本特征)是指法在外部形式方面的特点。

人们一般将法的外部特征归结为四点,即法是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以权利义务为机制调整社会关系;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法是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一特征包含以下三层意思:(一)法具有规范性。

所谓规范性,是说法本身是一种规则或范例,它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行为判断标准,以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有三个特点:1、概括性。

法律并不规定社会中的某一件具体的事件或某一个具体的行为方案,而是从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某一类行为或某一类事件的标准,并进而规定这些类行为或这类事件的法律意义。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以类行为或类场合为对象的,具有概括性。

2、普适性。

是指法律规则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的,而是对某一类具有共性的主体都具有效力,这就是效力上的普适性。

当然,普适性并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对所有主体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在具体问题上对特殊的类主体也可以适用特殊的规则。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民法部分1.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93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

(10分)答:(1)两法条内容分析《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规定。

既包含附生效条件,也包括附解除条件。

第93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既包含协商解除合同,也包括为一方设定解除条件的解除。

(2)两法条规定的相同点①两法条都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符合两法条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均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②两法条所规定的内容都具有意定性。

即无论是对于合同效力附条件,还是约定解除条件,都是合同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和约定的,因而体现一种意定性。

③两法条中的约定都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时进行约定。

(3)两法条的区别①内容不完全相同。

《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既包含合同效力的产生条件,也包含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

如果所附条件是生效条件,那么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生效。

《合同法》第93条则规定的是合同解除的两种方式,不存在合同生效的问题。

②适用合同的范围不相同。

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那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并未生效。

因而该条所针对的合同不限于生效合同。

《合同法》93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生效的合同。

③解除条件的性质和效力不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立合同自动失效,即解除条件约束双方当事人。

《合同法》第93条中的解除条件是为一方设定的,是一方的权利,一旦设定了该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就是为一方设定了解除权。

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当然,他也可以放弃解除权,使合同继续有效。

两条文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在性质和效力上不相同。

(4)举例说明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甲某一套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五年,并且约定如果在此期间甲某的儿子结婚,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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