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5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卫生局:为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浙江省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浙食药监保〔2012〕16号)各项要求,巩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
保健食品专区(柜)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
零售药店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零售药店索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产地、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情况。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30•【字号】浙食药监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2号各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市卫生局,义乌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全面做好近期餐饮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要求,针对我省当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通知如下: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一)应当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
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二)应当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
(三)应当建立健全原料进厂检验制度,强化原料进厂检验,根据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四)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
(五)自2012年5月1日起,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胶囊。
企业应当对购进的每批药用胶囊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浙食药监保[200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08〕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
现将《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严厉惩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使我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进一步降低,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数量显著下降,恶性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基本杜绝。
完善和落实各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制度,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我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二、整治内容整治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包括电视、电台、报纸和杂志上发布的广告,超市、药店、保健食品专卖店等店堂广告,户外广告以及街头小报。
整治重点: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产品功效或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范围的行为;未经审查(备案)擅自发布及伪造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使用过期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医务人员、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浙食药监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食药监规(2017)1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关键环节。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抓龙头、带市场,强责任、建机制,重科技、提效能”的总体要求,以强化主体责任、强化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准出、检验检测、日常监管、问题处置等长效机制,促进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批发市场对下游市场的源头保障作用、对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基础带动作用更加凸显,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设要求(一)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1、建立风险管控预案。
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制订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事故处置方案,并加强培训演练。
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等相关资质审查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交易安全保障、应急事件处理等管理措施。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按时完成我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五月十日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制定适应本省认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全省实施GSP认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认证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担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负责建立省GSP 认证检查员库,负责GSP认证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
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及《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各市局必须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的特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一)各市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监管,认真组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查结果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二)各市局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将异地进入本辖区的配送企业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其配送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三)加快推进药品配送企业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及时、准确上传进销存数据,实现基本药物质量全程可控制、可追溯。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基本药物特殊品种的储备工作。
加强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储备,保障基本医疗救治需求。
二、认真组织,开展配送和使用环节自查各地要精心组织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的自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
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嘉兴、舟山、台州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浙江省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浙食药监保〔〕号)各项要求,巩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的监管责任。
零售药店是经营保健食品的重要渠道,是保健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管职责,纳入日常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任务,加大监管力度,列入监管责任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保健食品分区销售的监督检查。
要求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时,必须将保健食品与药品及其它产品进行分区摆放,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内。
保健食品分区要做到划分明显,并在醒目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标志,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保健食品陈列柜或陈列架上的标签做到字迹清晰。
三、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索证索票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求零售药店建立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审验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索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代理商)的资质证书和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加盖公章。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连锁门店,可以由连锁总部统一索取查验,没有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的,连锁总部要向连锁门店提供在售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产品合格证明凭证。
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建立保健食品专册进货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进货时间、产品名称、批号、价格、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进货台账保存期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年。
四、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药店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督检查。
零售药店营业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功能、产品功效成份、适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将保健食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
督促零售药店建立保健食品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健食品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进一步加大对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经营无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擅自改变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的保健食品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
创新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监管新方法、新措施,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进一步深化零售药店信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将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纳入零售药店的信用考核体系,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挂钩,着力规范零售药店经营保健食品行为。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