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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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食品管理规定(4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4篇)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临期食品,是指距离保质期到期日不足30天的食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我国对临期食品零售的方式和区域进行了规定,须通过许可证和批准,确保销售渠道的安全性。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不得对临期食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消费者对临期食品有权要求退换,并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章临期食品管理要求第八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临期食品的质量,确保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十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贮存、检测、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适当标识和明示,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保质期和食用方法。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临期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的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能够追溯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后,应当仔细查看食品的保质期和包装,如发现有问题应当及时联系销售者进行退换。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销售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已经过期的食品,即使是临期食品也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临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4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5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2月5日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12月18日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管理第四章任务承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负责、分级监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间食品管理制度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临近保质期的食品,由于品质已经有所下降,容易产生变质,细菌滋生加快,如果不合理管理则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2. 提高产品质量: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严格管理,可以降低产品质量的变质率,减少损耗,提高产品附加值。

3. 减少经济损失: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会成为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4. 符合法律法规: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制度,也是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严格的品控标准: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品控标准,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详细的管理流程: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步骤,确保流程畅通,避免因为流程不畅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3. 有效的库存管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定期盘点,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上市销售。

4. 合理的陈列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采取合理的陈列方式,做到先进先出,及时售罄。

5. 严格的质量检验:定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6. 合理的处理方式: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打折促销、进行二次加工或低价清仓等。

7. 清晰的记录保存:建立完善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信息记录和保存制度,包括进货信息、售卖信息、处理方式等,为日后追溯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8. 员工培训:对相关员工进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

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具体步骤1. 研究制定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需求。

2. 制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3. 审查已有管理制度的不足。

4. 加强与上下游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

5.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添加剂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食品摊贩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1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流通类)为加强食品流通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面积500平米以上的单位(含500平米)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具备二年以上食品安全工作经验,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有效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3、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流通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并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有效期为3年。

4、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6、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开展日常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8、负责对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开展快速筛查检验工作。

9、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和培训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体检和培训,杜绝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上岗操作。

1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做好食品原料进货台帐、食品流通具消毒记录、紫外线消毒记录、留样记录、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等。

11、食品流通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进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食品流通类)为规范食品流通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食品流通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局、教育局,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的要求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的安排,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整治,基本摸清学校食堂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基本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重点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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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
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15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规〔2014〕14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5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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