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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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异化及其规制

商标权的异化及其规制

浅析商标权的异化及其规制【摘要】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以及现实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泛滥和对滥用进行规制的缺乏。

在实务中,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对社会经济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针对于此,本文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期望能对商标权的规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商标权;异化;规制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异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因此,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商标权也属于私权。

商标权既然属于私权,在权利来源方面,商标权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授权,而是来源于权利人自身的发现或劳动创造。

没有发现或劳动创造,就没有权利。

在权利行使方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权的行使,包括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无需获得政府的批准。

在权利范围方面,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不应当限制商标权的行使,除非这种行使妨碍了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实现而构成权利滥用。

在权利救济方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公权作为私权救济的补充工具不应主动救济商标权。

正是由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是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认定原则,一方面当事人提起认定请求须在认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出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驰名商标权益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认定申请,商标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的基础上提供保护;另一方面,认定要在个案中进行,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其结果不具有延续性。

但是,现实生活中,商标权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异化,出现了如下现象:(一)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异化表现。

最直接的表现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借此以标榜地区经济的繁荣。

在政府的推波助澜下,部分企业开始转变了追逐驰名商标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得到政府的重奖,另一方面在各地发展业务时,也会受到当地政府在税收、土地审批等方面的支持。

商标的异化与商标权限制的现代发展

商标的异化与商标权限制的现代发展
着商 品经 济 的发展 和 贸易 的繁荣 ,商 标 的重要 性 日益 明显 ,商标 本 身也发 生 了很 大 的变 化 ,其 构成 范 围大 大拓 展 ,从 商 品和 服务 的 区别标 识 演变成 具有 独立 价值 的符 号 ,成 为 品质 保证 和表 彰商 标
所 有人 的标识 ,彰显商 品 和服务 使 用人 的个 性 、身份 和地 位 。
文 献 标 识 码 : . 文 章 编 号 :0 8— 7 1 2 0 ) l一 1 1 0 A 10 6 8 (0 9 O 0 3 — 6
传统 的商 标法 是建 立 在商标 标识 的显 著 性 和混淆 理论 的基 础上 ,商 标标识 的显著性 要求 由社会 公
众 自由使 用 的表达 方式 排 除在可 注册 或使 用 的商标 范 围之外 ,混淆 理论更 是将 公众 的混 淆或 混淆 可能
刘 润 涛
( 兴学 院文 法学 院 ,浙江嘉 兴 34 0 ) 嘉 1 0 1

要 :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发 展 ,商 标 开 始 异 化 ,传 统 商 标 法 构 筑 的 利 益 平 衡 被 打 破 。该 文 从 商 标 的 异 化
出发 ,分 析 了 商标 异 化 的表 现 ,然后 针 对 因商 标 异 化 引发 的 商 标 权 扩 张 和 商 标 权 限制 的此 消彼 长 ,研 究 了 商
性作 为商 标侵权 的前提 ,这 种商 标法 律制 度 内在 的利 益平衡 设计 很好 地平 衡 了商标 权人 、竞 争者 、消 费者 和社会 公众 的利益 。但 随着 商标 的异 化 、商标 权 的扩 张和 商标权 限 制 的现 代发 展 ,传统 商标法 构 筑 的利 益平 衡被 打破 ,商标权 扩 张 和 商标 权 限制 此 消 彼 长 ,商 标 权 保 护 范 围处 于 前 所 未 有 的动 荡 时 期 ,各 种利 益关 系处 于混 乱状 态 。为 此 ,本文 从商 标 的异化 出发 ,分 析商 标权 的扩 张 和商标权 的限制 的现代 发展 ,通 过对 商标 权保 护 范 围的研究 ,寻找恢 复商标 法利 益平衡 的路径 。

再论驰名商标异化

再论驰名商标异化

7 4
邢 台 学 院学 报
2 1 第 3期 02年
价还价 能力,处于被 动地位,以致无法适应国际市 场变化的需要,易受竞争对手的影响,所 以应该对 蔬菜 出口 销售渠道进行创新和拓展。首先立足亚洲 市场 ,主攻欧美市场,开拓非洲市场,扩大蔬菜销 往世界各地的范围,与多国进行贸易往来,使我国 蔬菜出口 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竞争中 , 来 使 我国在这些国家的市场 占有率不断提高。其次, 要 了解国际市场,一方面应选择恰当的现有市场 目 标,同时不断寻找潜在 的目标市场,使蔬菜经营实 现产 、供 、销 一体化,从而绕过技术和绿色等国际 贸易壁垒,抢 占国际市场。 总之,绿色壁 垒作为非关税 壁垒最有效 的手 段,不仅极大地损害 了我国蔬菜生产者的经济利益,
成为业内的佼佼者 ,为达到这 一目的,借助驰名 商 标肯定是可以事半功倍,所 以他们千方百计地想要 通过司法或行政的手段来获得驰名商标 的认证,一 旦获得,则会把驰名商标异化为一种广告上的资源, 对之大张旗鼓地宣传来打压竞争对手, 占 据更加有 利 的市场份 额 。 这是 由于驰名商标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上的巨 大收益, 以很多企业把它当做一个 “ 所 金字招牌”, 有时候甚至 自 做主张私 自扩大它的使用 范围。为 了 攫取更多的利润 ,企业厂家花大量的精力物力在驰 名商标 的获得和打造上,而真正和消费者相关的产 品质量却不屑一顾,完全背离 了国家保护驰名商标 的初衷 ,从 内在驱使 了驰名商标的异化。 ( ) 三 消费者因素 在前述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呼吁倡导下,消费者 的行为也很难再有理智可言 了,广告的狂轰滥炸使 他们对驰名商标产生天然本能的信任,甚至只要看 到驰名商标 ,就想 当然地认为他们代表 的就是质量 上乘的优质产 品,进 而盲目选择标注驰名商标的商 品,不再关注那些物美价廉的非驰名商标商品,不 再对同类产 品比较选择,结果往往选到价高质劣的 的商 品,损害到 自己的切身利益。这也可 以算作驰 名商标异化的一个诱 因,当然也是驰名商标异化造 成 的不 良后果 。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驰名商标“异化”的另一种认识

对驰名商标“异化”的另一种认识

实中的很多人纯粹是为了使 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
标而发起认定程序 。其主要动机已经不是针对侵权 行为 .而是要谋求驰名商标 的名号所产生的其他利 益, 如地方政府的褒奖 、 企业领 导人 的业绩 、 迅速 占 领市场的良方等。更有甚者 , 他们并不关注侵权诉讼 的胜败 ,而只关注 自己的商标是否在诉讼过程 中被 认定为驰名商标。 () 2认定背景的异化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是在 商标侵权纠纷或其他商标争议处理过程 中因商标所 有人的申请而发生的程序 .是 以真实的商标争议案 件的发生为前提的 ,它只是商标争议解决过程 中的

3 5—
21 0 0年第 l 期
认定 活动 严重 浪 费 了国家 的司法 资 源 ,也 损 害 了司 法权威 。
注它所产生的损害。其实 , 这种异化现象是有很多积
极 功能 的。
1 有 助于 商标 法 制建设 .
() 3 认定标准的异化 。本来 , 认定驰名商标的主 要标准是被 申请商标 的公众知名度 、 使用的时间、 宣
深化人们对商标法律规范的认识 ,是对商标法律意 识在更高层次上的促进。其次 , 它可以推动商标法律 规范 的完善 。 0世纪 初 。 益法 学和 自由法学 对概念 2 利
法学 进行 了批 判 , 确立 了法律 皆有 漏 洞 的观念 。③ 既
大部分驰名商标被认定后 ,商标拥有人并非在 申请
() 1认定动机的异化。驰名商标制度其实是在商 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商标法提供的一种特殊
保护制度 , 其最大特征是消极被动 , 只有在驰名商标 受到侵害时. 特殊保护的必要性才会显现出来。‘ 正常情况下 。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的人是想借法律赋 予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来 防范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 为. 从而使 自身的合法商标权益得到保护。然而, 现

我国驰名商标效力制度的问题及矫——正以商标工具论和商标符号论为视角

我国驰名商标效力制度的问题及矫——正以商标工具论和商标符号论为视角
用都 必须 与公 共 消费者识 别 行 为一 致 。 由于被 赋 予 法定 特 权 并 被 公 众 所使 用 而具 有 价 值性 的商
标 ,不 能 简 单 地 移 交 给 其 所 有 人 并 由该 所 有 人 无 限 制 地 使 用 。 商 标 法 目标 是 为 了 商 家 维 护 其 自身 所 获 得 的 商 誉 , 而 不 是 把 商 标 作 为 一 个 可 转 让 的 财 产 独 立 于 商 家 的声 誉 而 转 让 给 其 他 商 家 ,只 要 对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保 护 仍 然 是 商 标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 对 商 标 私 人 垄 断 性 的 使 用 就 必 须 与 该 目 的 相 一
标 ,实 践 中异 化 了制 度 的本 相 。本 文 采 用 商 标 工 具 论 、 商 标 符 号 论 分 析 驰 名 商 标 之 本 质 ,并 以之 鉴定 与矫正 当下驰名 商标之 乱相 。 I

商 标 工具 论
澳 大 利 亚 学 者 德 霍 斯 把 财 产 工 具 论 创 见 性 地 应 用 于 分 析 知 识 产 权 ,其 认 为 财 产 工 具 论 是 关 于 财 产 的 经 验 主 义 的 人 本 主 义 和 自然 主 义 形 式 。 因 为 抽 象 物 是 一 种 重 要 资 源 ,所 以 知 识 产 权 在 他 人 自由方 面 确 立 了更 大 的 干 涉 模 式 ,它 依 赖 于 对 普 遍 的 不 利 条 件 的 设 定 从 而 取 得 一 种 抑 制 白 南 的特
9 0 华 侨 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科 学版 ) 20 10年 第 3期 哲
我 国驰 名 商 标 效 力 制度 的 问题 及 矫 正
以商 标工 具论 和商 标符 号论 为视 角

企业驰名商标的异化与反思

企业驰名商标的异化与反思

Management经管空间0662012年7月 其认识到经营者与税务机关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及其行为后果,当发生偷、逃税风险时能够及时的做出有效的决策。

2.3 增强私营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要想将私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矛盾有效的处理,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制定诸多的措施,以确保私营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融资能力:首先,私营中小企业应将自身的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增强财务管理水平,防止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发生,并且还要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保证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

其次,开展财政资金的引导工作;财政部门应按照当地的产业政策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每年适当的安排财政资金,主要用在与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私营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中,将财政资金自身具有的作用全面的发挥,促进私营中小企业持续良好的发展。

还要适当的安排财政资金,以帮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良好的运行,服务于私营中小企业的担保。

最后,银行贷款;要想真正的处理好私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必须对金融机构加以重视,对于金融机构,应时刻的遵循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原则,尽可能的实现对私营中小企业的贷款,从而促进其在未来社会中持续良好的发展。

2.4 构建完善的会计制度首先,私营中小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财经法规、制度中的具体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内部牵制制度构建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分工,必须明确出纳岗位及限制条件。

其次,私营中小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构建一套完善的企业内部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对会计工作的交接、交接要求等进一步明确。

3 结语综上所述可知,要想确保私营中小企业持续良好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就必须对私营中小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制定有效的措施,将存在的问题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1] 陈爱斌.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及对策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 李玉平.资本经营会计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3] 李永刚.中小企业群落衍生发展研究[D].浙江大学.企业驰名商标的异化与反思厦门大学 李小立 梅列区人民法院 陈芳摘 要:随着一系列驰名商标事件的发生,驰名商标异化现象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商标的物权化扩张及利益调适

商标的物权化扩张及利益调适
模 式 ,这种模 式的表 现 突 出体现 在 物权 特征 的几 个方面 。 ( )从 禁止权 向所 有 权 的转变 一 知识 财产 是关 于抽 象物 的 产权 , 涉到 信息 的传播 与公 众 的利用 , 能为 产权 人 绝对垄 断 , 关 不 法律 必 须予 以必要 的限 制 , 向列举 式 的排 除不 能穷尽 公共 的需 求 , 向的保 护与 制 止才 是最佳 的权 利配 正 反 置 方式 ,知识产 权就 是 “ 禁止 权 +许 可权 ”构成 的。 由于 著作权 是 对作 者个 性思 想表 达 的法律 确认 , 0 距 离公众 利益较 远 , 受到 的 限制 也较 少 , 作权 人的权 利 配置 比较 丰 富 , 著 商标 与 专利 承担着 保护 消费 者 利益与 促进 科技进 步 的宏 大使 命 , 应 的法 律 限制 也 较多 , 标权 与 专利 权 配置 的主 要是禁 止权 , 相 商 只要 能够 阻止 不 当的侵权 行为就 实 现 了权 利人 的正义 。 由此产 生 的后果 是知识 产权 被他 人干涉 的模 式
资本 的逻辑 使得 知识 产权 作为 生产 的要 素 ,完 全为资 本控制 ,增加 了商 品拜 物教 的成分 。 资本家有 国 意 无意地忘 记 了过分 强调 包括 商标 权在 内 的知识 产权可 能产生 的威 胁 , 成分 配 不均衡 的危险 。 商 造 。 标权 人在追 逐 资本价值 时 , 从来 没有 或很 少顾 及到 消费者 的利益 , 商标 作为 完 全属于 个人 的财产被 异 化 , 离 了信 息 资产公 共产 品 的本 质属性 。 商标 扩张 现状进行 反思 , 新 申明商标 法 的平衡精 神与 背 对 重
公益 目标 ,无异是 回复 商标 本性 ,遏 制 资本物权化
权利 的 自然属性 决 定 了权 利 先于社 会和 制度 而存在 , 权利就 如 固定物 , 能仅仅 为 了公众利 益或 不 大众 幸福 而使 无辜 的个 人 自由受 到限制 , 不允 许道德 上过 分的评 价 。 这种基 于 自然权 利 的财产独 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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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摘要: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

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

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

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关键词: 权利本质;特定利益;法力;私权;商标权本质;异化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

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

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

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一、权利的本质德国著名法学家安德烈·冯·图尔曾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化。

”鉴于权利的重要性,人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

关于权利的本质,历史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

法力说结合了意思说和利益说,并克服了意思说和利益说的不足,遂成为权利本质的当今通说。

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依据止以兑,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其中“特定利益”,是指生活利益,其载体通常称为权利的客体。

其中“法律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此种力量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凭借此力,权利人既可以支配特定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

根据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因此,就具体的权利而言,彼此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会存在差异,或特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或法律之力之间存在差异,或两方面都存在差异。

另外,由于权利包含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因此,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必须对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都要予以考量,要么将该项权利归入现有的权利类型,要么对两个要素进行差异化设计,使该项权利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本质(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准引言部分开宗明义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根据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权属于该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畴。

因此,商标权也属于私权。

私权是相对公权来说的。

私权倡导“天赋人权”,崇尚“意思自治”,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并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救济原则。

我们在通过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私权化时,必须坚持私权的上述基本原则。

商标权既然属于私权,那么我们在对商标权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就必须将私权的本质属性具体化到相应的法律制度中,而不是相反。

在权利来源方面,基于“天赋人权”以及洛克的劳动理论,商标权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授权,而是来源于权利人自身的发现或劳动创造。

没有发现或劳动创造,就没有权利。

在权利行使方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商标权的行使,包括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无需获得政府的批准。

在权利范围方面,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不应当限制商标权的行使,除非这种行使妨碍了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常实现而构成权利滥用。

在权利救济方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公权作为私权救济的补充工具不应主动救济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客体1.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商标权是私权,因此,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应是个人生活利益。

根据庞德的论述,个人生活利益可以分类为:(1)人格利益,指有关物质和精神存在的请求和需求;(2)家庭利益,指有关所谓“扩展的个人生活”的请求和需求;(3)物质利益,指有关个人经济生活的请求和需求。

根据前述,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应属个人物质利益。

正如我们所知,社会中的个人经济生活包含了四类要求或请求:第一类是对有形财产的控制要求,即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媒介—狭义的财产请求;第二类要求包括从事活动与缔约自由,参与、从事职业、承担工作以及缔结和履行契约的自由;第三类是对承诺的利益、对承诺的金钱性履行的请求;第四类是在与他人发生经济性利益关系时,无论这种关系是契约的、社会的、商业的、公务的还是家庭的,要求保护其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

商标权明显不属于第二类请求和第三类请求。

第一类请求经赋予法律之力后就成为狭义的财产权,相应的法律就成为狭义财产法。

第四类中有关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经法律确认后就成为当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是法律中的一个新兴领域。

被保护的是一项物质利益,其保护原则与狭义财产的保护原则相同。

起初基于一个单一且狭义的概念—把一个人的货物假冒成另一个人的货物,不公平竞争的观念只用于所谓的“商标案”。

经过不断发展,特别是近代以来的迅速发展,该法律观念已经有了巨大转变:从把一个人的货物冒充成另一个人的货物认定为违法行为,转变为是指对他人商业关系的侵犯。

但在当代,对于商标保护的请求,大多数国家将其从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中分离出来而进行单独立法。

那么在当代,商标权是属于狭义财产权呢,还是属于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呢?广义的财产法包括狭义财产法、无形财产法和保护不断发展的有关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原则,并且三者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无论将商标权看做无形财产权,还是看做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其属于广义财产权当属无疑。

根据第一类请求,财产权即为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的请求权,要求控制其通过劳动—体力或精神上的劳动—而创造的产品的请求权。

具体到商标权,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是什么呢?或者说,个体通过其劳动—体力或精神上的劳动—而创造的产品是什么呢?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而产生的商誉,也即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积极评价。

由此可知,商标权人通过其劳动—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而创造是商誉,因此,商标权人要求控制通过其劳动而创造的产品也只能是商誉。

所以说,商誉是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

2.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是商誉,那么承载商誉的载体什么呢?换句话说,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呢?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基本形成了信息说、信号说、符号说、知识说、知识产品说、形式说。

[11]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界大多数人持信息说,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某一类信息。

[12]具体到商标权,其客体应当也是某种信息。

根据前述知识产权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论述,基本上都将这种信息归结为标识或商业标识。

在他们看来,标识或商业标识就是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誉这种特定利益的载体,并将商标权归为“标记性权利”。

按照“标记性权利”的说法,商标不过是一种商业标识,商标权就是人们就该商业标识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是商誉的载体。

[13]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而获得。

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商誉则会逐日积累。

相反,特定商业标识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商誉则无法形成。

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商誉形成并逐步积累的途径。

而商标的实际使用就是将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并且不断强化这种的过程。

笔者认为,特定商业标识本身无法成为商誉的载体,只有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一句话,商标应是指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而不是指某商业标识本身。

某一具体的商业标识,只有在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在一起,并且提供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时,才有可能获得消费者的积极评价,从而积累和增加与之相关的商誉。

[14]因此,只有当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并真实地投入市场使用,该商业标识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建立起真实的,与之相关的商誉才能逐步积累和增加,商标才能成为商誉的载体,商标所有人也因此才能获得商标权。

当商标成为商誉的载体时,保护商标就成了保护商誉的途径。

换言之,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积累起来的商誉,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

(三)商标权的法律之力1.商标权是绝对权如前所述,狭义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保护经济利益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无论将商标权看做无形财产权,还是看做保护商业关系不受外部干涉的请求权,狭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应适用于商标权。

狭义财产权即为个体要求控制由其发现并归其能力掌管之物的请求权,要求控制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产品的请求权。

具体到商标权,商标权人就是要求对其通过劳动而创造的商誉进行控制。

这种控制要求被赋予“法律之力”后就体现为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余所有人尊重其权利,并且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因此,说商标权是绝对权。

2.商标权是支配权如前所述,商标权同狭义财产权的保护原则相同,因此,商标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工商业活动中自行利用其商标、独享其商誉,也可以将商标连同商誉直接转让给他人,根本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或协助。

同时,商标权人应当有权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商标权,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商标、分享其商誉,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权完全具备支配权所特有的直接支配性和全面排他性。

所以说,商标权是一种支配权。

三、商标权本质的异化(一)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异化中国现行《商标法》具有浓重的公法色彩,实际上是一部有关商标的行政管理法。

工商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占据主导地位,商标权是服从、服务于工商行政管理需要的,而不是相反。

因此,我们很难将其称为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私法、权利法。

这就是有人常常将商标法归入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原因。

《商标法》第一条[15]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立法的首要任务和目标,“保护商标专用权”只是加强商标管理的手段,“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

我们并不否认保护商标权的终极目标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是这种立法观念和具体制度设计是有利于还是有碍于实现我们的立法目的。

商标本身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并没有天然、固有的关系,人为地强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是不科学的,乐观地认为加强商标管理可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更是不可取的。

“商标管理不能等同于枪支管理”几乎成为脍炙人口的法谚,但却始终未能落实到商标立法中。

商标权的私权属性要求商标法应当是权利法,而不是义务法、管理法。

让商标权回归私权本性,将权利还给权利人,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将会减些,某些问题甚至将不复存在。

(二)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的异化对于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如前所述,一般将特定利益归结为商标权人就商业标识而享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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