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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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勘察监理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勘察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勘察监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等。

第三条勘察监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勘察监理机构第四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设立项目监理部,负责具体监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监理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第三章勘察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勘察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勘察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勘察单位具备承担勘察任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对勘察方案、勘察大纲、勘察报告等进行审查,确保勘察方案合理、勘察大纲完善、勘察报告准确。

(三)对勘察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勘察现场符合相关要求。

(四)对勘察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勘察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五)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勘察监理工作程序第八条勘察监理工作程序如下:(一)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方案、勘察大纲等资料,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二)勘察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项目监理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查。

(四)项目监理部组织勘察成果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勘察成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勘察监理责任第九条勘察监理机构应当对勘察监理工作负责,确保勘察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勘察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责任:(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执行勘察监理工作。

(二)对勘察单位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三)对勘察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勘察质量。

(四)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勘察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证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规范勘察组织和实施,提高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地质勘察项目。

三、质量目标1. 保证所有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数据真实可靠。

2. 保证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1)组建合适的勘察队伍;(2)明确勘察任务和目标,确保勘察方案可行;(3)制定勘察计划,包括勘察范围、勘察方法、勘察的时间周期等。

2. 勘察设计阶段:(1)根据勘察计划制定勘察方案;(2)勘察方案经过科学论证和审核,确保可靠性;(3)总结历史数据、分析工程环境,为勘察提供更可靠的理论和科学依据。

3. 勘察实施阶段:(1)组织勘察人员进行勘察;(2)勘察时,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严格按照勘察方案进行勘察;(3)现场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4. 勘察成果报告阶段:(1)根据勘察结果分析,编制勘察报告;(2)勘察报告需经过科学审核,确保准确有效;(3)根据勘察成果,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数据支持。

五、管理措施1. 考核制度(1)根据勘察任务的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2)对勘察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不低于差评的岗位将进行岗位调整;(3)对勘察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勘察人员的考核依据。

2. 培训制度(1)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并考核其掌握的基本技能;(2)对老员工进行技能的提升,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水平。

3. 监督检查制度(1)定期检查勘察人员的勘察工作情况,包括勘察方案编制、现场勘察、数据处理等;(2)制定监管计划,对重要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

六、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升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标准和操作指南,用科学管理的方式进行勘察,确保所有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

地勘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地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国家利益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地质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科学勘查、勤勉勘查、合法勘查、文明勘查的原则,加强地质资源的调查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法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坚持勘察技术整合,提高地质勘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工作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效维护勘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通过国家批准的方式来进行勘查活动,严禁擅自在未批准的区域进行勘查。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地质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等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坚持勘查工作的合理性,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保障地质资源勘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进行地质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工作,积极参与地质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积极参与国家税收征收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源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资源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勘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配备专业的技术研发人员,负责地质资源的勘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的共享与互通。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

地质勘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勘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勘察单位及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保证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做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勘察许可手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进行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机构职责、人员设置、管理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地质勘察管理部门,负责地质勘察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地质勘察资质和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类地质勘察项目。

第八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地质勘察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确定项目目标、范围、任务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的实施符合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成果的质量监控,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按照规范规程和项目要求进行,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确保勘察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技术指导责任和技术执行责任,确保技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装备的更新和维护,配备先进的勘察设备和工具,确保勘察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建立健全的勘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勘察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遵守技术保密规定,严格保护勘察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信息或滥用成果。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地质勘察单位应当依法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勘察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提高勘察工作水平,保证勘察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勘察单位、勘察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勘察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可靠”的原则,确保勘察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员和各部门的职责,确保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勘察技能和素质,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文件和程序,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可控。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勘察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便于质量管理和查证。

第三章:勘察程序第九条:勘察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制定勘察方案,明确勘察内容、方法、范围和时限。

第十条:勘察人员应按照勘察方案的要求开展勘察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及时提交勘察报告,明确勘察结论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勘察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严格控制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确保勘察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地质勘察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勘察市场秩序。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

勘查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查监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控,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工程的勘查监理工作。

第三条勘查监理管理制度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严格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强对工程实施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并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监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勘查监理工作中应当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浪费能源资源,不产生安全隐患,并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第六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配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工程实施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开展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将监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勘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款项的安全管理和监理费用的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勘查监理工作程序第十条勘查监理工作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划。

第十二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工程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对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理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材料和设备的选用、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勘查监理工作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项目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安全和经济等要求进行评定,确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勘察管理,确保工程勘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及单位。

第三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保证勘察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工作,确保工程勘察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科学、严谨、勤勉、诚信的原则,强调团队合作、技术创新和责任担当。

第五条工程勘察管理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所有从事工程勘察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勘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确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和指导勘察工作,确保工程勘察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九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工程勘察人员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工程勘察人员的出色表现给予适当奖励,激发工程勘察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技术负责人员,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标准和规范,规范勘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程勘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员,加强对勘察工作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确保工程勘察工作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勘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程勘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工程勘察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2]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2]

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2]工程地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地质勘察活动,包括勘察前、勘察中、勘察后的全过程。

三、管理要求1.质量控制在工程地质勘察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2.工作程序工程地质勘察应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确保勘察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3.人员要求工程地质勘察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勘察技术和方法,具备良好的勘察素质和职业道德。

4.勘察设备勘察设备应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包括勘察的目的、内容、方法、结论等。

报告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管理措施1.质量检测工程地质勘察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勘察设备的检测、勘察数据的检测、勘察报告的审核等。

勘察数据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2.质量控制为了确保勘察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应在勘察前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检查标准。

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3.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工程地质勘察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

培训内容包括勘察技术、勘察方法、勘察规范等方面。

4.设备检测为了确保勘察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包括设备的校准、检验和维护等方面。

5.报告审核勘察报告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勘察报告中的问题和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和修正。

五、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责任分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由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在各级管理层面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

2.制度落实制度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定期评估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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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指挥部管辖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挥部管辖工程在定测阶段和补充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由指挥部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指挥部职责
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监督检查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职责
1.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审查意见上报指挥部;
3.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4.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
号)。

3.铁道部《关于部分铁路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39号)。

4.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发布)。

5.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勘探、测试、试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6.项目建议书、已完成的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审查、鉴定批复意见。

7.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包括野外勘察及室内资料整理的全过程;监理人员应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专业的工作过程,及其完成的原始资料、报告、图件等进行监理。

2.监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①勘察任务书或技术要求。

②勘察计划。

③人员配备及上岗人员资格;投入勘察机具设备的数量、质量,相关仪器、设备的标定情况;勘探或试验现场工作环境条件等。

④勘察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业绩等资料。

3.监理人员应具体审核以下地质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勘察阶段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且真实、可靠
①调查测绘的范围、内容和精度。

②钻探、试坑及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现场记录和鉴定成果。

③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和质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④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⑤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⑥对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的综合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和评价意见。

4.监理人员应审查勘察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并检查现场执行情况。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行报告制度、例会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1.报告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定期向指挥部书面报告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情况。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向指挥部提交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2.例会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及时与指挥部、勘察单位信息互通,交流工程勘察和监理情况。

3.考核制度
指挥部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失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勘察监理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

监理资料包括:
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通知书及勘察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
②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③质量、进度、验工计价、各类支付证书;
④勘察开工报审表和勘察工作暂停令;
⑤人、机、料台帐;
⑥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
⑦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⑧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⑨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情况汇报,工程监理月、季、年报总结;
⑩其他监理资料。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按投标承诺配备监理人员。

只许加强,不准削弱。

第九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基本要求
1.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2.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必须满足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3.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勘察监理规划》、《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指挥部审批;
5.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受指挥部的委托,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义务,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对指挥部负责;
6.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并立即以勘察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察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7.严禁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委托勘察单位代行工程检查;
8.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九条勘察单位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

第六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纪律
第十条必须按投标书和勘察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禁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在勘察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发现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清退出场,并对勘察单位进行通报:
1.擅离职守,给勘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勘察单位的;
3.接受被监理单位及与监理工作有关单位的礼金、礼物的;
4.对勘察重点本文、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旁站不到场,累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
5.对所监理的勘察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6.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7.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且情节较严重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警告处分:
1.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上述情况累计达到3次,勒令该勘察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勘察监理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着统一监理服,戴统一安全帽,佩戴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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