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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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根据教育部规定,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如下:一、奖励设置及级别划分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2. 一等奖为最高级别,奖励面向具有重大创新或重要理论、技术突破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二等奖为中级别,奖励面向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三等奖为基础级别,奖励面向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二、参评条件1. 参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完成,并已取得实质性成果。

2. 参评成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对教育教学事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3. 参评团队应当是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组织,团队成员应当以学校教职工为主。

三、评审程序1. 学校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科研专家组成。

2.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级别设置的评审标准,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

3.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项推荐名单,报学校教育部门审批。

四、申报材料1. 参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等。

2. 申报材料要求雷同度低于15%,原创性和独立性强。

五、奖励资金及措施1. 获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将根据奖励级别,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2. 学校将给予获奖项目支持,提供科研经费、研究设备、实验场地等配套资源。

3. 获奖项目将有机会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得到学校推广和宣传。

六、宣传推广学校将加强获奖项目的宣传工作,通过学术论坛、科研成果展示等方式,推广获奖项目的相关成果和经验,促进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七、违规处理如有参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为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细则随着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规模不断增加,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和管理细则,提供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服务。

一、项目申请1. 申请范围: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将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等多个类别,覆盖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等多个领域。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声誉。

3.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的研究计划、研究成果、科研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并需经过严格的学术评审程序。

二、项目评审1. 专家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组织多个领域的知名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2. 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将根据项目的学术水平、科研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并结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研究方向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审结果:项目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分级资助,优秀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确保科研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

三、项目管理1. 经费使用:获得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科研工作,不得违规挪用或超支。

2. 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需按时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研究进展报告,详细描述项目实施情况、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3. 结题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经费使用验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四、项目成果1. 学术论文: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我国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2. 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项目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3. 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项目负责人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合作交流,提升我国科学家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完善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细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提升科研资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我国科学研究的创新发展,为国家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鉴定、评审范围第五条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九、标准化审查报告;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是针对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成果进行评定和奖励的细则。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评定细则:
1. 成果评定的范围包括教改和教研项目、教材编写、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论文发表等。

2. 教改和教研项目:评定重点应放在项目的创新性、实施效果和应用价值上。

3. 教材编写:评定时应考虑教材的创新性、适用性和教学效果,如是否在本领域填补了空白、是否满足学生的需求等。

4. 教学方法创新:评定时应考虑创新方法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如是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提高了教学效率等。

5. 教学论文发表:评定时应考虑论文的学术水平、影响力和原创性。

6. 成果评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学校和学科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7. 对于具有重要创新、实用价值和影响力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8. 评定过程应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极端主观和不合理的评价。

9. 评定过程应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包括专家评审和同行评议等。

10. 评定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对未获奖者给予适当的反馈和指导。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学校和学科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和补充。

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

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

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南京地调中心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业务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地质调查项目的成果报告评审。

部分项目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评审,我中心派人参加。

第三条成果报告应在项目野外验收后的六个月内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评审时,项目工作单位应提前报告中心技术管理处,并积极采取措施缩短推迟的时间。

第四条成果报告评审由项目工作单位填报《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经中心审批,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等。

评审会由组织评审单位主持。

评委会的工作由评委主任组织并负责。

第五条为确保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报告,项目工作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日的十五天前将成果报告送审稿分别送(寄)达评审员。

集中评审项目的成果报告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将另行安排会议评审。

单独评审项目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应适当延长评审会期。

第六条评审员收到成果报告后,应当严肃认真地进行全文审阅,做好评审记录,形成书面意见,按时参加评审会议。

第七条成果报告评审是地调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会议审查时,评审会议一般应在项目工作单位举行,以便查阅原始资料。

每个项目评审会议应保证二天以上的有效会期。

第八条项目工作单位应向评审会议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历次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评审认定书);(二)项目合同书、续作项目协议书、任务变更协议等合同附件;(三)原始资料检查报告;(四)野外验收意见书;(五)补充工作报告;(六)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七)全部原始资料、中间性综合整理资料;(八)初审意见、项目内容简介。

第九条评审会议程序如下:(一)专家会议;(二)项目工作单位介绍项目成果、答辩;(三)查阅、审核资料;(四)评议、评分、形成评审意见;(五)交换意见。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13年2月《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办法)于2012年3月颁布试行,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评价要求,规范评价工作程序,做好我院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委托我院承担审查工作的水利枢纽、河道治理、引调水、灌区等类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

其他工程类型和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评价阶段)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阶段。

第四条(职责)计划处负责制订质量评价工作计划、汇总与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项目主办处负责质量评价组织工作。

项目主审人负责确定项目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结论,项目专业主审人负责本专业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评价依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主要依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质量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质量评价的总体要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水利部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保证评价结论公平、客观。

该项工作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符合性评价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质量评价项目范围)计划处根据水利部安排我院月度审查项目和收到成果报告情况,制订项目符合性评价工作计划,明确项目主审人、主办处和配合处、评价时限等内容。

符合性评价应在接到水利部安排审查事项并收到成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符合性评价)项目主审人根据符合性评价计划开展符合性评价工作。

项目评审细则

项目评审细则

项目评审细则一、背景介绍项目评审是对计划中或正在进行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的过程。

通过评审,可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同时识别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评审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

二、评审目的项目评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和达到预期的目标。

评审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的可行性、风险管理、资源分配、进度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

通过评审,可以提前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三、评审内容1. 项目背景和目标:对项目的背景和目标进行详细描述,包括项目的背景信息、目标和预期成果等。

2. 项目范围和任务:明确项目的范围和任务,包括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关键任务和交付物等。

3. 项目计划和进度:评估项目的计划和进度安排,包括项目的时间表、里程碑和关键节点等。

4. 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中的潜在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

5. 资源分配:评估项目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资和财务资源等,并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质量保证:评估项目的质量管理措施和质量保证计划,确保项目交付物的质量符合要求。

7. 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绩效指标和评估方法,确保项目能够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

8. 沟通和协调:评估项目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包括项目组内部的沟通和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等。

9. 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项目的验收标准和总结要求,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四、评审流程1. 确定评审小组: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发起人确定评审小组的成员,包括项目相关的各个职能部门的代表和专业人员。

2. 制定评审计划:评审小组根据评审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等。

3. 进行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计划进行评审会议,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和评估。

4. 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小组根据评审会议的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详细记录评审过程和评估结果。

造价咨询公司工作成果考核细则

造价咨询公司工作成果考核细则

造价咨询公司工作成果考核细则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造价咨询公司工作成果考核细则第一条结算复审工作内容1.结算复审工作内容:工程结算复审、统计报表编制及经济分析、数据库编制、成果总结、成本控制的建设性提议。

第二条结算复审工作程序与要求2.结算复审须遵循的原则有效凭据原则结算复审依据为盖有红章的有效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设备控制价格及一些甲、乙双方签认明确费用的函件、经甲方审批确认相关文件及联系单的以上资料复印件且经甲方认可。

诚信廉洁原则工程结算复审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财物,如出现损害我司利益性质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准确高效原则工程结算复审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符合规定,定额子目套取具有很高的准确度,同时也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有问及时回复并解决。

可复审性原则工程结算复审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初审结果要有清晰、准确的工程量、价格统计表和汇总表。

量价计算过程、审计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审性。

合理有效原则工程结算复审工作中应充分理解合同,灵活运用本地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办法、市场竞争、我司相关函件等因素,处理好工程结算复审公正、公平、客观的关系,追求工程结算造价合理有效。

服从性原则工程结算复审工作中,服从成本部的管理,服从性管理纳入考核办法中,作为工作配合度、工作态度及工作责任的体现。

3.预算、结算复审工作时效结算复审初稿及预算提交时效3.1.1送审金额200万以下(不含200万),自接收审核任务书后7个日历天内出具审计初稿。

3.1.2送审金额200~500万(不含500万),自接收审核务书后15个日历天出具审计初稿。

3.1.3送审金额500~2000万(不含2000万),自接到审计任务书后25个日历天出具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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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地质调查工程成果报告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工程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南京地调中心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业务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地质调查工程的成果报告评审。

部分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评审,我中心派人参加。

第三条成果报告应在工程野外验收后的六个月内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评审时,工程工作单位应提前报告中心技术管理处,并积极采取措施缩短推迟的时间。

第四条成果报告评审由工程工作单位填报《地质调查工程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经中心审批,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等。

评审会由组织评审单位主持。

评委会的工作由评委主任组织并负责。

第五条为确保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报告,工程工作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日的十五天前将成果报告送审稿分别送(寄)达评审员。

集中评审工程的成果报告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将另行安排会议评审。

单独评审工程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应适当延长评审会期。

第六条评审员收到成果报告后,应当严肃认真地进行全文审阅,做好评审记录,形成书面意见,按时参加评审会议。

第七条成果报告评审是地调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会议审查时,评审会议一般应在工程工作单位举行,以便查阅原始资料。

每个工程评审会议应保证二天以上的有效会期。

第八条工程工作单位应向评审会议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历次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评审认定书);(二)工程合同书、续作工程协议书、任务变更协议等合同附件;
(三)原始资料检查报告;
(四)野外验收意见书;
(五)补充工作报告;
(六)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七)全部原始资料、中间性综合整理资料;
(八)初审意见、工程内容简介。

第九条评审会议程序如下:
(一)专家会议;
(二)工程工作单位介绍工程成果、答辩;
(三)查阅、审核资料;
(四)评议、评分、形成评审意见;
(五)交换意见。

第十条工程工作单位介绍工程成果时,应重点介绍本工程设计拟解决的问题、设计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第十一条评委会按照《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全面查阅原始资料,评审综合资料和成果报告。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一)野外验收后的补充工作情况;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三)综合资料、成果报告与原始资料三者之间的吻合程度;
(四)取得的成果是否实现了工程任务书规定的目标,是否符合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第十二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评委主任应根据工程的资料数量及评分表的内容,明确分工,指定每位评委在全面审阅的基础上重点查阅某些方面的资料,避免漏查,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资料查阅结束后,评委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评分表和评审意见书要求的内容,开展评议。

评委主任根据评委的评议意见,形
成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初稿;
(二)讨论评审意见初稿,形成评委会的正式评审意见;
(三)评级评分。

经评委酝酿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由评委主任提出成果评级建议,评委各
自评分;评委主任汇总评分,确定成果等级。

第十四条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书外,每位评委还应提交详细的报告修改意见。

评委主任应当对评委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作为修改报告和最终审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交换意见。

评委会形成成果报告评审意见并作出评级评分后,评委会应集体听取工程工作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成果报告修改、报送审查等要求。

第十六条多个工程集中评审时,应在工程工作单位介绍成果之前召开专家会议和工作单位参会人员大会,由组织评审单位明确成果评审的技术要求和会议要求。

交换意见后召开总结大会,由主审专家代表宣布全部工程的评审结果,组织评审单位作大会总结。

第十七条采用函审方式评审成果报告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工作单位将《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和成果报告送审稿同时寄送中心技术管理
处;
(二)中心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后,将成果报告发送各位评审专家分别评审;
(三)专家将评审意见、评分表和修改意见交组织评审单位汇总;
(四)组织评审单位将汇总的评审意见、评分表和修改意见初稿交主审专家修改定稿、签
字;
(五)组织评审单位与工程工作单位交换意见,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通过审
核的评审意见书(一份电子文档、五份纸介质文档)、评分表和修改意见寄送中心技术管理
处。

第十八条评审意见书的内容按照《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附件三的要求,分七项编写。

评审意见要明确,具体。

实物工作量应与野外验收确认的工作量及补充工作阶段完成的工作量之和相吻合,以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的工作量依据。

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编号为“中地调(南)评字[××××]××号”。

第十九条组织评审单位在评审会后,将评审意见书(一份电子文档、五份纸介质文档)和汇总的修改意见寄送中心技术管理处。

第二十条工程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和修改意见的要求,对成果报告进行认真修改,
并做好详细的修改记录。

在评审结束后的45天之内,将成果报告修改稿和修改记录送达中
心技术管理处进行最终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告最终审查工作按《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重点是
报告的修改情况。

由于未按评审意见的要求修改,未能通过审查的工程,工作单位应当重新
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区调工程应在报告通过评审后的6个月之内汇交资料,其他工程应在报告通
过评审后的3个月内汇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南京地调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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