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作的通知各市⽓象局、安监局:今年六⽉以来,我省泰州市、宿迁市、⽆锡市等地已由于雷击造成多⼈死伤,部分地区停电财产损失。
⽬前,我省已陆续进⼊雷暴⾼发期,雷暴活动⽐较频繁,为了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给⼈民⽣命财产造成的危害,贯彻6⽉27⽇召开的全省夏季安全⽣产⼯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夏季安全⽣产⼯作,现就全省进⼀步加强防雷、防静电安全⼯作通知如下:⼀、加强领导,牢固树⽴安全意识,不断增强防雷减灾⼯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牢固树⽴安全责任意识是做好安全⼯作的前提。
防雷减灾⼯作涉及各⾏各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关⼈民群众⽣命财产安全。
各级⽓象、安全监督部门要⾼度重视,加强领导,牢固树⽴“安全第⼀”的思想,坚持防雷安全⼯作常抓不懈,切实履⾏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
⼆、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防静电安全专项检查。
6⽉初,省安委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夏季⾼温和汛期安全⽣产⼯作的通知》,对做好夏季安全⽣产⼯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象、安全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近期各地应结合实际,对本区域内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安全开展⼀次全⾯、细致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要检查到位,查清当前易燃易爆等危险爆炸环境的防雷现状和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下半年省⽓象局、安监局将对部分地区、单位联合组织抽查。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防雷、防静电⼯作。
防雷、防静电⼯作事关⼈民⽣命财产安全,技术要求⾼,要严格按照安全⽣产和防雷的有关法规、规章,加强管理,防雷设施和装置的⼯程要纳⼊“三同时”进⾏管理,按照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严禁⽆防雷设计、施⼯、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设计、施⼯、检测⼯作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外省取得资质未经备案承接⼯程,禁⽌使⽤未经备案的防雷产品。
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属国家强检项⽬,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次。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

气象行业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全国雷电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雷电TC)提出并归口。
2019年9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0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19〕58号)下达了本标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项目编号QX/T-2020-02)的编写任务。
2.起草单位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河北省气象行政技术服务中心,河北省气象局,吉林省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局,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上海市气象行政服务技术中心,湖南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1)2019年11月,编制组明确了总体目标任务,并进行任务分工。
(2)2019年11月~2020年3月,编制组对调研、搜集、查阅到的各种材料进行汇总,并深入分析、研究,其成果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得到充分吸收利用。
3月底,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初稿。
(3)2020年4月9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工作组讨论稿初稿进行讨论。
会后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4)2020年5月12日,编制组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讨论会,讨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
编制组中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上海、湖南、青海等省成员参加讨论。
(5)2020年5月18日,编制组河北成员召开讨论会,对5月12日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三稿,同时发函向有关专家咨询和征求意见。
(6)2020年5月下旬,编制组根据有关专家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讨论,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彦勇、李海青、梁钰、何军、郅京敏、葛春凤、袁湘玲、符琳、陈海量、陈渊博、苏瑶、郭东鑫、彭黎明、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杨敏、李小龙、崔海华、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
其分工如下:张彦勇负责标准的总体设计、编写人员召集、起草、意见处理、修改和定稿;梁钰、何军和郅京敏等负责对标准章节结构的统一编排;李海青、梁钰、何军、葛春凤、陈海量、陈渊博、苏瑶、彭黎明负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单位防雷管理文件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何军兼重点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等资料的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郅京敏、杨宗凯、贺敬安、马海玲、符琳、郭东鑫、李小龙、孟震宝、王凤杰、付国振等负责对相关技术标准、学术文章、全国各地防雷监管情况等资料的调研、搜集、查阅和分析研究;杨敏、袁湘玲、崔海华负责对全国雷电监测资料、雷电活动规律、雷灾特点以及雷电灾害风险区划等方面资料搜集及分析;何军、杨敏、王凤杰、崔海华、李小龙、付国振等负责向专家咨询意见,负责专家意见的具体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界定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析;负责验证本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提醒各地、有关部门加强防雷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我省属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较重的省份。
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特点,涉及到各行各业与千家万户,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
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全省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
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预警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击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泰兴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办法自 2000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对气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与管辖、程序、执行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0.04.30
办法自 2000 年 5 月 2 日起施行,对气象行政复议的管辖、申请 与受理、审理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0.05.02
办法自 2001 年 11 月 27 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共享气象资料的提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规划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我市气象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提出了
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气象 2005.10.28
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计划对创建学习型机关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学习内容、主 2007.02
要措施、组织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方案涵盖了开展“志愿泰兴•和谐家园”主题活动的指导思想、 2007.03.05 组织领导、活动形式等内容。
ME048-A0400-2008-001
《泰兴市气象局主要职能和工作职责》 《关于谢宗锦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夏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调整泰兴市气象局领导班子成员 分工的通知》 《泰兴市气象局内部机构设置》
《关于同意成立“泰兴市防雷安全管理中 心”的批复》
《关于谢宗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供、使用及违反办法的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主管 机构、主体、渠道、责任区及违反办法应承担的处罚和法律责 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2001.11.27 2003.12.31
文件 编号
发布 公开 机构 日期
ME048-B0300-2004-001 ME048-B0300-2004-002 ME048-B0300-2004-003 ME048-B0300-2005-001 ME048-B0300-2005-002 ME048-B0300-2005-003 ME048-B0300-2006-001 ME048-B0300-2006-002 ME048-B0300-2007-001 ME048-B0400-2000-001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监测与预报预警第四章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第五章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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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1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防雷减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防雷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是常见的天气现象,也是危害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
江苏地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地带,是雷暴多发地区。
根据观测记录,2007年至2014年8年间,全省雷暴天数平均每年达到108天,平均每年发生较大雷灾441起,每年因雷灾造成的火灾或爆炸4起,
雷击造成人员伤亡20人,雷电灾害已成为当前我省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自然灾害。
江苏经济较发达,人口密度大,雷电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好防雷安全工作。
二、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防雷安全工作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防雷安全规划及应急预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防御设施建设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