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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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六人谈——重庆土地新政争议引出的思考讨论

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六人谈——重庆土地新政争议引出的思考讨论
引起 热议 , 一个是 北京 的 小产权 房 , 一个 是广 州允许 农村 宅基地 上 市流 转 , 都是 非 常 复 杂 的土地 问题 。为 了 从 专业 角度 来理性认 识 此 问题 ,0 7年 7月 5 日下 午 , 20 中国人 民大 学 宪政 与行政 法 治研 究 中心 、 中国行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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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 的意义 。重庆所研究 的作为特 区 的十几点 里 , 不
农 村 承包 的土 地将 来 能 不 能更 放 开 一点 , 励 鼓
仅包括户口制度的问题 , 社会保 障制度的问题 , 中 其 有一个很重要 的问题是农村 集体 土地 怎 么进入 流通 ,
来 落实 中央 的重大决 策 。再庆市 工商 局在贯 彻全 市 会 议精神 的摹础 卜' 据 以往 的考 虑 和结 合 这 次 的 J根 改革精 神 , 系统地 推 _一 个 可 以 说涉 及 工 商 行政 r

对 重庆 土地 新政 的 民商法学 思考
管理 、 商执 法 的几乎 所有方 面 , 括五 条措 施 的 工 包 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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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 中国政 法大 学 终 身教 授 、 士 生导 师 ) 博 认
为, 重庆 【商局这 五十条措施应该 说涉 及许多方 面 的 问题 , 包括《 物权法 》《 司法》 、公 以及行 政管理 等许 多
领域 , 民商法 的角 度来 分析 , 先 中央确 定 重庆 为 从 首
模 经营 , 高农 民组 织化程 度 , 快 发展 现 代 农 业。 文件 一 出, 即 引发 争论 , 为媒 体 热 点 , 们 见 仁 见 提 加 ” 立 成 人
智 、 抒 己见 , 各 既有赞 同意 见 , 为这 次重庆 的改革 可 能引起 中国的第 三次 土地革命 , 有很 多严厉 的批评 意 认 也 见, 有人担 心 它会 面 临许 多法律 障碍 , 带来一 定的 法律 风 险。在 重 庆这 项 土地 新政 出台之 前 , 已经 有 两件 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问题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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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霄
农村 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入 股 的风 险 问题 分析
张询 书
( 合肥 工业 大学 人文 经济 学 院 安徽 合 肥 200 ) 3 0 9
[ 要 ]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入 股 , 指 在 确 保 农 村 土 地 集 体 所 有 权 性 质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户 以 家庭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为 资 本 投 入 摘 农 是 农
s o k .I p n o tc n myo i in,a r s n h r r e iso ik fe o o tp e e tt e ea ea s re f s so c n my、a a d p l y t u t c t h u a a d c n r c i g r l w n o i o b y so k wi t e r r l n o ta t c h l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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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般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办发〔2009〕25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局、直属局:现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今年3月1日起,各局统一按照总局《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资登记,市局2008年1月14日印发的《重庆市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渝工商发〔2009〕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原按《试行办法》办理的股权出资登记,可不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登记材料。

二、为了确保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录入信息规范,提高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市局下载时间:年月日已对业务系统中的“认缴出资方式”模块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了出资形式的新选项,各局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务必准确选择录入。

原有登记数据的补录事宜,市局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制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镇(乡)编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甲方(入股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受让方):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区(县)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入股到乙方从事(主营项目)合作生产经营。

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股。

土地基本情况表二、入股期限入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包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公红利:①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公斤(大写:)作为股权红利。

②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股权红利。

如果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入股价款,以后的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转包价款;以后每年月日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价款。

4.其他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甲方在入股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转包土地交付给乙方: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渝办[2010]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3.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2010〕20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农委拟订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农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4年,我市集中开展完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稳定,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确权登记发证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吻合,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经营权证书不统一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把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市各试点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奠定基础。

重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企业

重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企业

重庆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企业 2019年07月01日21:01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重庆7月1日电 (郭虹)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在重庆出现新突破。

重庆市工商局今天出台新政,允许该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支持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今天,重庆市工商局正式出台《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就重庆实施城乡统筹改革出台五十条具体措施,并从即日起施行。

其中推出了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这一项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政策。

该《意见》称,支持当地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其本着‘先试先行’的改革思想,经过实地调研和与官员、企业人士和农民代表进行深入探讨,我们就怎样既加快土地流转、又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胆探索。

”重庆市工商局局长王元楷对此表示,这条政策的出台,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必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中共重庆市委书记汪洋不久前曾表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关键在农村。

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势在必行。

更有媒体称,在保证土地总面积不变、耕地性质不变、粮食产量不变的前提下,突破土地管理和使用问题,把土地流动起来——这些改革举措被专家称之为“将带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次土地革命”。

===========================================================================================非常好的举措,特区就是好!我们就要多搞些特区我也觉得这个是个突破搞人民公社还是集体农庄,入股分红有保障吗现在宣传,可能有肯定推广之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渝府办[2016]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5【实施日期】201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6〕9号)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5日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2010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区域性试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等一系列文件,着力构建有关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我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等3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巴南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县、武隆县、忠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国发〔2015〕45号文件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以试点区县(自治县)为依托,在我市已开展有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机制,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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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渝工商办发[2007]8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7.20
【实施日期】2007.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07〕86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了落实市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的有关精神,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部分区县探索的实践经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一般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农民自愿;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
(三)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四)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
(五)有龙头企业参与;
(六)有能人带头领办;
(七)区县政府支持;
(八)用作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把握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形式。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目前仅限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是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可以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广告经营等业务,也可以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观光旅游、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

2.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股东。

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1.实际出资的农民超过50人的,根据股东自愿,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村民委员会代行股东共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参加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投票表决权、董事或监
事的提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诉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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