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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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作者:李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使用价值丧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承包方的提前交回、发包方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二)承包方的义务
➢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十三章>>第三节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 原告诉讼代表人彭某某系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依法取得了该组田0.404、土 0.77亩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9月20日原告办理了五保户到某 敬老院生活后,2010年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组口 头将原告承包经营的田一块0.31亩收回并发包给了被告倪某某 耕种;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确认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 镇某村某组与被告倪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 由被告倪某某返还原告的1.2亩承包地;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 承担。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十三章>>第三节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2: 案外人王如发于2005年1月6日向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第一
小组承包了位于集美区后垵村一组的的后田旱地,与后垵村村 委会签订了《农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承包地块坐落、 面积面积十五亩;承包期24年,承包金及缴交方式。合同还约 定,如遇征地拆迁本合同终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 包人所有,且被承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未到期承包金。 原告于2005年1月10日,向案外人王如发转包了上述承包 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该讼争地于2010年1月因“岩内社区 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被国家依法征收,征收部门于2010年3 月,将该15亩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0000元/亩、按 时交地奖励金8000元/亩拨付至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的账户。
第十三章>>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适用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人、承包方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后者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土地经营活动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是自然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验,且符合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经营农业生产的能力和条件。

2. 土地使用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特征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当地相关政策的规定。

3. 合法来源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证明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保障农民利益标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性质”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权益。

总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当地政策和规定,保障农民的利益和权益,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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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承包经营土地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概念1. 土地承包经营: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

2. 土地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3. 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包括家庭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两种方式。

三、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承包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承包程序: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方式、承包费用等事项。

(3)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方式、承包费用、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流转主体:承包方、发包方、土地经营权受让方。

(2)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3)流转程序:承包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流转方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发包方保护: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方保护: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争议解决: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与调整(1)收回条件: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

土地法中的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中的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中的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农村而言,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基础。

土地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法中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法中的承包权承包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

土地法对承包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承包期限的确定土地法规定,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

这一规定确保了农民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有利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同时,土地法还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享有优先续承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

2. 承包权的不可侵犯性土地法明确规定,承包权是不可侵犯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收回、变更或者侵占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民的承包权。

3. 承包权的有偿转让土地法规定,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者农业经济组织。

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功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二、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利。

土地法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这一规定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了多样化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利于满足不同需求的土地使用者。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

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使用者长期稳定地使用土地,有利于土地使用者进行经营和开发活动。

3.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土地法还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首先,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方式和使用期限。

根据细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划拨、协议转让、招拍挂等方式获取,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0年。

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为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其次,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征用或者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分割、合并或者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其被侵犯和滥用。

再次,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方式。

根据细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自愿放弃、协议终止、退出平整、承包互换等方式退出。

这一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细则规定了土地流转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等细则。

根据细则,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按照流转协议执行。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细则明确了农民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细则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细则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和管理办法,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再次,细则的实施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纠纷处理办法,为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途径,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是对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保护和退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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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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