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的材料-杭州律师协会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申请材料

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设立人申请材料我是xxx(个人律师),目前在xxx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拟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特此申请。
请核对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新名称及变更设立原因。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3.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详细说明,包括办公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等。
4.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律师资格证、执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1.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人的从业经历及业绩证明材料。
三、合同和协议:1.个人律师事务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协议或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资金证明:1.个人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包括存款证明、公司股东出资证明等。
2.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设备、软件、法律文书等证明。
五、其他材料:1.个人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律师事务所法人章程及变更设立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是我申请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材料清单,希望主管部门给予审核。
如有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请指示。
在我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之后,我将继续履行律师职责,为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我将严格遵守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支持和关心。
我期待着变更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希望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祝好!。
律协网站律所资质认证材料

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工作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五)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二、变更事项(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1、条件: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1)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2)发生终止事由的;(3)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2、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拟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主管司法局逐级向省司法厅报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和合伙人的会议决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2)审核与预核准: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省司法厅自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3)换发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的应持总所变更名称的申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到省司法厅换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所属律师的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1、条件:(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4)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办理律师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

办理执业证、转所、遗补、注销须知一、律师调档须知鉴于律师调档是部分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人员在我省申请执业或外地律师调入我省执业的前置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现将调档所需材料简化如下:一、未执业,只调法律职业资格档的,提交:1、调入申请表一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二、已是执业律师,在上述两份材料基础上,再加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其余材料因在申请律师执业时要提交,调档时无需提交。
请按此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调入申请表尽可能填全,尤其是联系电话要写,方便不清楚沟通。
二、组织形式变更: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2、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3、律师事务所章程;4、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5、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6、合伙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合法的合伙人会议决议;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8、住所证明;9、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条件的资产证明;10、承诺书。
11、清算报告三、外地分所变更主管局,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提交总所的。
四、律所办理退伙时需要的证明材料中将三清证明换成股份转让协议,其它材料一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所需提交材料如下:1、《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已上传至群文件)2、变更申请书3、合伙人会议决议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市局。
《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申请表》上请加盖区局的公章。
执业许可证副本同时上交。
六、厅审批处祁颖各市负责机构审批的同志请注意,机构设立申请表中要填写设立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司法部制证系统中必须要填写七、兼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先注销兼职律师证再按申请专职律师的提交材料。
备注:1、从机关、事业、国企辞职的需另提供辞职文件及原单位品行证明;是中共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至区局或市律协的证明。
2、南京以外户籍须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各两份。
律师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的办理说明

律师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的办理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合伙人会议决议,分所变更住所还需要提交总所同意变更的文件;3、购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合伙人会议决议;3、新任负责人执业经历证明表;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合伙人加入提交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本人加入合伙人申请书;3、合伙人会议决议;4、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出资、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力义务等事项);5、合伙人执业经历证明表;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合伙人退出的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个人退出合伙人申请书;3、合伙人会议决议;4、与原合伙人签订的退伙协议(出资、退资数额、债权、债务潜在执业风险承担等其他权力义务等事项);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五、律师事务所向分所派驻(调回)律师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总部出具的派驻(调回)XX律师的文件;3、合伙人会议决议;4、律师分所执业证副本。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变更事由中填写申请和10个待批拟定的字号)2、律师所合伙人“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注:字号批准后上交执业证正本、副本和《律师事务所字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律师事务所总所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变更事由中填写申请和10个待批拟定的字号)2、总所合伙人“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注:字号批准后上交执业证正本、副本和《律师事务所字号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需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总所“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XX分所名称的申请书”(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3、总所合伙人“关于更改律师事务所XX分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与更改总所名称是一个会议决议,并有全体合伙人的签字);4、总所《律师事务所字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执业证正本、副本;注:以上报送律管处材料需原件一试两份附: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登记表;2、律师执业经历证明表;3、合伙人会议决议样本。
合作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合作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含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见附件1,。
2、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3、合作人会议决议。
,主要内容见附件二,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合作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的审计报告。
,合作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后~全部财产不足10万元的~要补足。
,5、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6、合伙协议。
,变更为个人所的律师事务所不提供此项材料,7、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书。
,变更为个人所的律师事务所的不提供此项材料,8、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合伙所全体合伙人或个人所设立人承继原合作所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潜在执业风险的承诺书。
9、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
,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10、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资产,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11、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见附件3,12、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3、天津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报批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材料要按照附件4要求的目录排序~并编写好页码。
附件1: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负变更前变更前责组织形式变更后变更后人变地址更住邮政编码电话前所变地址地更邮政编码电话后变更前合作人名单:变更后设立人名单:变更后聘用律师名单:区县司法局审查意 ,公章, 见年月日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年月日附件2:合作人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一、全体合作人就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变更为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事务所调整的方式为?整体转制 ?合并 ?分立 ?解散二、律师事务所资产处置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是否已做了妥善处理~如何处理四、本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社保关系在本所、现已在社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安排五、律师事务所文件、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的处置六、律师事务所未办结的业务处理,注:要与客户协商一致,七、分支机构的保留与解散八、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作人郑重承诺:承担合作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潜在的执业风险责任。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办事指南

县、区司法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州司法局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二)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变更前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并对修改的条款和内容作相关说明(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须全体合伙人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
章程、合伙协议拟变更部分变更前内容:
章程、合伙协议拟变更部分变更后内容:
律师事务所
பைடு நூலகம்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25号)
所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申请书;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的通知(2010)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杭州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10.18【实施日期】2010.10.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的通知(2014)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的通知市律协各联络处、各律师事务所:《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已经2010年10月16日杭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一、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说明:根据新修订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二、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制定杭州市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协助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七)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八)接受并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九)调处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对会员进行奖励与处分;(十一)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十三)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2号)《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办理,所在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的负责办理。
由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分别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办理。
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第六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章程;(三)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以及辞去公职或者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四)开办资金的资信证明和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五)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四)律师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五)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六)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七)开办资金数额、来源;(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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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按照章程变更程序提交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或者合伙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人会议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决议,变更后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资产处置意见,县司法局有关人员安置决定等材料;
(四)个人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协议、原设立人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承诺、变更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
(五)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六)合伙人或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和简历;
(七)社会公告(省一级报刊)
(八)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对章程作出相应修改,申请章程变更。
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为合伙所的,同时提交合伙协议报审批机关核准。
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之间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合伙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1.所有上报材料都要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按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请用长尾夹固定);
2.行政需带上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查询和下载,网址是。
4.律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和行政许可,申请人都须登陆省厅门户网站()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厅律管处,电话:87054376。
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或办事事项请咨询电话:85232156。
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二○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