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DB11!T~675-2014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医药制造业

4
5 生产工 艺及装 20
6 备指标
包衣(*)
胶囊填充 灌封
单位 — — —
—
— —
工艺、设备先进
7
—
程度
淘汰落后设备、
8
生产工艺执行情
—
况(*)
9
10 资源能
11 源消耗
21
指标
12
单位产 品综合
能耗
单位产 品新鲜 水消耗
片剂 针剂 片剂 针剂
kgce/10000 tables
tce/10000 bottles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ICS 13.020.01 Z 04 备案号:44474-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675—2014
代替 DB11/T 675-2009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医药制造业
Assessment indicator system of cleaner produ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二级指标
单位
二级 指标 权重
Ⅰ级
淘汰落后设备、生
不应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
5
产工艺执行情况 —
2.5
备
(*)
单位产品综合能
清洁生产管理制度(3篇)

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做好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清洁生产的目标、原则、责任和要求,实施生产过程中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
第四条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条件,制定具体的清洁生产管理措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清洁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清洁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清洁生产目标第七条企业的清洁生产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最大节约和排放的最低限度。
第八条资源节约目标包括: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2. 减少原材料消耗;3. 提高产品利用率。
第九条环境保护目标包括:1. 减少废水的排放,提高废水处理效果,做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2. 减少废气的排放,提高废气处理效果,减少大气污染;3.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做到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具体的清洁生产目标,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清洁生产原则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预防污染和废弃物产生是清洁生产的基本原则;2. 再利用和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尽可能将废弃物再利用;3.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4. 技术先进和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和设备,推动科技创新,提高清洁生产水平;5. 全员参与和责任倒逼:全员参与清洁生产工作,形成责任倒逼机制,确保清洁生产责任落实到位;6. 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清洁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清洁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3-10-24【生效时间】2013-12-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清洁生产【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支持更多的企业和单位实施“节能、减碳、降耗、减污、增效”清洁生产措施,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推动,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尽早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助力绿色北京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7]176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7]17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6dfe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92.png)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7〕1760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咨询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北京市清洁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咨询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参与本市清洁生产活动的专家,并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清洁生产专家库及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聘请,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清洁生产培训、审核验收,以及全市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相关项目论证咨询等活动的行业、环保、能源及清洁生产审核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选聘条件】入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咨询与验收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熟悉北京市能源、环境、经济、社会情况,精通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国家和本市清洁生产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熟悉审核验收内容,了解本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及前沿动态;(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四)行业专家应在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熟悉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生产工艺;并能针对企业行业特点,准确、规范、公正的进行评价和提出验收评估意见;(五)环保专家应具有十年以上环保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和本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了解相关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能正确判断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合理、规范,并对企业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做出科学、公正的评估;优先选择具备环评师资格、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环保项目验收经历的人员;(六)能源专家具有十年以上能源类科研或工程工作经历,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能源政策与法规,熟悉企业用能设备和用能特点;熟悉企业能源审计,完成过一定数量企业节能工程或节能咨询工作;优先选择参与过企业能源审计或节能评估的人员;(七)清洁生产专家应熟练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和评审验收方法,能独立担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负责人,具有开展清洁生产培训的能力及五年以上清洁生产工作经历,获得国家或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培训证书的人员。
关于发布北京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1379号2007-09-21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阶段性验收程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阶段性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组织验收。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组织验收。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重点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市、区(县)环保局重点负责对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基本实施无低费方案,具有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三)无国家或本市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关于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清洁生产审核是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中的一个基础性环节,是在企业层面通过审核查找问题,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管理,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的过程。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物,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空前的巨大变化,极大地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另一方面,人类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却过度地消耗资源能源,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
60年代以后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环境公害(如温室效应、森林锐减、臭氧层被破坏、地球环境被污染与破坏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反映非常强烈。
环境问题逐渐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对策。
例如增大环保投资、建设污染控制和处理设施、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境立法等,以控制和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长期以来,全世界一直在推行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
实践表明:这种模式虽在一定时期内或在局部地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
主要原因是:第一,治理污染需要花费巨额资金。
随着生产的发展、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生产所排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从而对污染治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达到排放标准,企业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大大提高了治理成本。
根据日本环境厅1991年的报告,从经济上计算,在污染前采取防治对策比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更为节省。
例如就整个日本的硫氧化物造成的大气污染而言,排放后不采取对策所产生的受害金额是现在预防这种危害所需费用的10倍。
第二,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由于污染治理技术有限,治理污染实质上很难达到彻底消除污染的目的。
因为一般末端治理污染的办法是先通过必要的预处理,再进行生化处理后排放。
而有些污染物是不能生物降解的污染物,只是稀释排放,不仅污染环境,甚至有的治理不当还会造成二次污染;有的治理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废气变废水,废水变废渣,废渣堆放填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形成恶性循环,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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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第八条市财政局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清洁生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支持。
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投入,用于促进清洁生产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开展清洁生产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知识普及,协助实施单位推进清洁生产。
第条实施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融入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环节和全过程。
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计量监测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自觉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性目标。
第一条本市将在现行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机制内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县、行业协会、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二条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对生产、服务过程进行调查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综合进行技术经济与资源环境评价,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强制性审核范围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所有实施单位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条本市对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名单管理制度。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
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通过公开征集、试点推荐等方式确定,不定期发布。
本市对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审核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
第四条鼓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单位自行审核应当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应具备较强节能、环保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掌握清洁生产理论和政策,熟悉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能组织内部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应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进行节能减排现状诊断及数据分析,挖掘清洁生产潜力,制定清洁生产目标,评价并帮助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等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建立和管理清洁生产专家库和咨询机构库。
第五条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详见附件1)。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计划,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同时向社会媒体公布清洁生产目标、改进措施、实施周期等审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审核名单中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定期发布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第七条未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一次审核评估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实施单位整改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评估。
第八条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
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
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清洁生产项目实施第九条实施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遵循以下要求,在源头设计、生产服务、废物综合利用的过程中,注重推进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持续改进。
1、工业领域。
应当在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时实施生态设计,减少或淘汰使用有毒有害原辅材料,采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装备;在生产过程中限制过度包装,加强废水、废物和废气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2、建筑工程领域。
应当推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强化绿色设计,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从源头降低建筑使用过程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推行清洁作业,避免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建筑废料的规范回收和综合利用。
3、服务领域。
应当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限塑和限制过度包装;加强服务过程的资源能源规范管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强化废物、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处置。
4、农业生产领域。
应当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推行有机种植和生态养殖,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节水灌溉等技术产品,节约使用能源、水资源;加强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生物能转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条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拟实施的中高费项目,并应在审核评估后2年内全部完成,实现清洁生产目标。
第二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实施单位审核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根据实施单位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综合投入、计划进度、推进情况及预期成效,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
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中高费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它中高费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已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分批拨付,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前拨付70%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实施单位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后拨付。
第五章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第二二条本市实施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制度,对实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
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及其它享受政府中高费项目资金支持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
其他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第二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绩效验收,并发布通过验收的实施单位名单。
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参加国家和本市组织的先进单位评比、试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鼓励区(县)财政部门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五条对未按规定时限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或绩效验收未通过的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收回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清洁生产工作相关绩效保障机制另行制定。
第二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市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七条本办法自xx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xx〕364号)、《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京财经一〔xx〕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