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23年第38号令一、概述清洁生产是指通过改进生产方式、优化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等措施,实现生产过程的高效、节约、环保。
为了推动清洁生产,在2023年第38号令中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旨在加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审核和监管,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进可持续发展。
二、审核范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企事业单位,涵盖了各类行业。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2.原辅材料的资源利用率;3.产品的环境性能;4.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方式;5.环境风险的管理措施。
三、审核内容和要求根据企业的产业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清洁生产审核将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能源消耗情况审核企业应提供能源消耗情况的数据和记录,并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
通过分析审核结果,评估企业的能耗状况,提出节能措施和改善建议。
2. 资源利用率审核审核将关注企业对原辅材料的利用效率。
通过分析企业的材料消耗情况和回收利用率,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3. 产品环境性能审核审核将评估企业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并提出改进意见。
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和废弃等阶段,通过优化技术和工艺,减少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4. 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审核审核将评估企业对废弃物的管理方式和处理能力,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
5. 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审核审核将关注企业对环境风险的防控措施,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事故风险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四、审核程序和要求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审核准备:确定审核的范围和目标,收集相关数据和记录,制定审核计划。
2.实地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采集数据和样本。
3.数据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最新版本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

2、选择成员
3、明确任务
审核小组的任务
1、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全过程的工作计划; 2、全面系统多方位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教育; 3、组织调研和考察,并确定审核重点和目标; 4、全面系统广泛的收集备选方案,并进行筛选; 5、及时组织可行方案的实施; 6、对已实施方案进行效益分析,并及时宣讲; 7、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8、制定清洁生产管理、财务和奖惩制度。 9、总结经验,并提出持续清洁生产的建议。
实施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企业
修改后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 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6、
七个阶段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包括筹划与组织、 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 行性分析、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七个阶段,这是我国清洁生产审核的一 般常用的步骤。
清洁生产审核流程
第一章 筹划与组织
目的: ▪ 提高认识 ▪ 克服思想
障碍
任务: ▪ 取得领导支持 ▪ 组建审核小组 ▪ 制定工作计划 ▪ 开展宣传教育
成果: ▪ 审核小组 ▪ 审核工作计划
一、取得企业领导支持
宣讲效益
一、取得领导支持
• 经济效益 减少废弃物、无/低方案实施效益、降低末 端治理费用、提高原辅材料的利用率
资源利用状况 ▪ 确定审核重点 ▪ 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 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
成果: ▪ 审核重点 ▪ 清洁生产
目标 ▪ 实施无低
费方案
一、现状调研
1、企业概况 2、企业的生产状况 3、企业的环保状况 4、企业的管理状况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

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1. 简介企业清洁生产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实现生产过程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为了确保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效果,需要进行定期的审核。
本文将介绍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方法。
2. 审核目标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旨在评估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实现清洁生产的目标。
其主要目标包括:•确保企业清洁生产措施的合规性;•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措施的有效性;•发现并纠正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提供改进建议,促进企业清洁生产的持续改进。
3. 审核内容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3.1 法规和标准合规性审核审核人员应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以及行业协会或国际组织制定的清洁生产标准。
审核人员将通过查看企业的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及现场实地考察,评估企业是否满足这些要求。
3.2 清洁生产技术与工艺审核审核人员应评估企业是否采用了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例如节能设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循环利用系统等。
审核将关注这些技术和工艺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是否与相关法规和标准一致。
3.3 资源管理和节约审核资源管理和节约是企业清洁生产的重要方面,审核人员将评估企业在原材料使用、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效果。
审核将关注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资源利用策略,如循环使用、废物减量等。
3.4 员工培训和参与审核企业清洁生产的成功需要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审核人员将评估企业的员工培训计划和参与机制。
这包括培训员工相关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以及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参与清洁生产项目的机制。
4. 审核方法企业清洁生产的审核可以采用内部审核或外部审核的方法,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可行性进行选择。
4.1 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由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或委派的审核团队负责进行。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清洁生产审核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应当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的目标、范围、时间和责任人,确保审核工作有序进行。
2. 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审核计划进行实地审核,检查企业的生产过程、原材料使用、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情况等各方面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3. 汇总审核结果: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包括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风险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等,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
4. 提出改进建议: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帮助企业改进生产过程、减少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产生。
5. 跟踪整改情况: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报告中的改进建议,进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审核人员汇报整改情况。
6. 随时更新清洁生产审核程序:企业应当随时更新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确保其与生产实际情况相适应。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还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企业发现问题、改进生产过程、减少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排放,并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在建立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清洁生产的理念和方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审核计划和审核标准,同时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
首先,企业在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时,应当明确审核的目标和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覆盖企业的生产环节、物料使用、能源利用、废物产生和处理等方方面面。
审核目标应当清晰明确,可以是为了降低废物排放、改善能源利用效率,或者是为了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率等。
在明确审核目标和范围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生产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
其次,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时,审核人员应当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采取实地考察、数据收集、废气废水样品采集和实验分析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清洁生产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 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 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 定的奖励。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 规
路漫漫其悠远
2024/2/8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2003年1月1日施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环保部 环发〔2005〕151号) [2005]
3. 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应当考虑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 影响;优先选择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合理 包装。(第二十条)
4. 机电产品应在产品的主体结构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一条)
5. 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 第二十二条)
路漫漫其悠远
11.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技 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名录。 ( 第十二条 )
12.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节能、节水和废物再生利用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制定相应的标准。 ( 第十三条 )
13. 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 推广工作。 ( 第十四条 )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 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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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
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污染减排、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艺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环境、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
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十一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三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务机构,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