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法律法规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一)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企业,应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三)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定期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第八条: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提出初选名单,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核确定后,抄送省发改委。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省、市环保局分别在省级和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名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一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法律法规

第
第一条
总 第二条
第三条 一
第四条 则
章
第五条
内容摘要 立法目的 清洁生产审核的定义 适用范围 管理体制
清洁生产审核遵循原则
序号和标题
第清 洁
生
二产 审 核 范
章围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序号和标题
内容摘要 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 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促进区域性清洁生产
建立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与政策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谢锋
2011年1月13日
一、清洁生产的提出 二、 清洁生产的内涵、作用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 四、清洁生产与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 五、清洁生产政策、法规
一、清洁生产的提出
1、环境问题 2、资源问题 3、单纯依赖末端治理的弊端
二、 清洁生产的内涵、作用
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清洁生产审核定义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 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 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 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 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 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1015
733 602 438 273809
0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万吨)
273.4 202.9 147.1 162.8 121.865.3 111.1966.1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一家企业的转型途径
• 一个县办小厂,一跃成为综合实力居全国造 纸行业第八位、山东造纸行业第四位,2009年 销售收入达76亿的全国大型集团化企业;从接 受COD500mg/l都很被动,到COD常年控制 在60mg/l以下;从“黒液大户”到利用农业废 弃物实现“一草三用”,生产流程循环利用; 从自主研发技术攻克麦草造纸的世界难题,变 加氯漂白为本色环保,带来造纸生产理念和消 费理念的巨大变革……在科研和环保累计投入8 个多亿的同时,技术源头上的突破,为泉林带 来全新的成长空间,而这一切都发自于企业对 于绿色责任的主动追求。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以及在清洁生产中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0年颁布,规定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清洁生产的规划、标准、审 核、监督和考核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上海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该条例于2011年颁布,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 利用,减少污染和废弃物的排放。
审核内容
能源与资源利用
审查能源利用状况,如消耗量、利 用率等,以及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生产过程控制
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环保法规, 如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使 用等。
产品与废物处理
评估产品是否符合环保标准,以及 废物产生和处理是否合理。
环境管理
审查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性, 如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审核目的
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和改进 措施。
审核范围
包括企业的各个部门和生产环节, 如原材料采购、加工制造、产品包 装、物流运输等。
审核方法
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生产 过程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找出潜 在的问题和瓶颈。
审核结果
根据审核结果,制定清洁生产实施 方案,包括改进措施、投资预算和 实施期限等,并推动方案的实施。
行业标准与规范
《清洁生产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包括30多 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了依据。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该指南由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指导企业如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包括审核程序、 审核内容、审核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介绍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 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第 二类重点企业”,又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 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 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
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 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 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 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 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 费缴纳情况等。
9.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物、余热,或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利用。 (第二 十六条)
10. 生产、销售了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 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二十七 条)
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
11.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产生情况 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 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 施一次审核。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案例
案例一
某化工厂清洁生产审核
案例二
某钢铁公司清洁生产审核
案例三
某制药厂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案例
01
02
03
案例一
某造纸厂废水处理技术改 造
案例二
某水泥厂粉尘治理技术改 造
案例三
某印染厂节能减排技术改 造
区域清洁生产推进案例
案例一
某市工业园区清洁生产示 范区建设
洁生产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中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层级,涵 盖了清洁生产各个方面。
主要内容
中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清洁生产促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标准制 定等方面。
社会公众对清洁生产的参与与监督
提供公众参与渠道
政府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众提供清洁生产相关 信息,并鼓励公众通过平台提 供对清洁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 或媒体举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清 洁生产。
促进信息共享
政府定期发布清洁生产相关信息和 企业清洁生产状况评价结果,以便 公众了解企业清洁生产情况和政府 对清洁生产的监管情况。
05
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 规的未来发展与挑战
国际清洁生产合作与交流
全球清洁生产伙伴关系
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分享最佳实践和技术,推动清洁生产的发展。
国际清洁生产会议
为各国提供交流和讨论的平台,共同探讨清洁生产的未来发展方向。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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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清洁生产审核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54号,2012年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年8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
第31号,2015年8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
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
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10.《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2010年11月19日)
11.《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16日)
12.《苏州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
13.《苏州市推进清洁生产指导意见》
17. GB/T15587-2008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18. GB/T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19. GB/T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20. GB/T3486-1993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21. 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22.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3.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4.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6.《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1~3批)
27.《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二、三、四批)
28. 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