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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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标准(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标准(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对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落地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从业者,深入学习和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该条例在如下几方面的重要性: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保险行为、完善保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从中受益良多,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运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下面,我将结合我在学习中的体会分别对这几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雇主应当为其员工依法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助。

这一规定的出现,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只有当工伤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劳动者才能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只有在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努力下,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得以健康发展,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还对保险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合规和透明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石。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制定保险费率、及时履行理赔等。

通过这些规范,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在我个人的工作中,我本着依法合规办事的原则,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更加明确了保险行业的规范要求。

我深知只有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的权益。

再次,通过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我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工伤保险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深入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保障自身权益,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推动公司发展,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工伤保险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一项为劳动者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障和康复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和安全风险。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导致失去劳动力,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确保他们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合理赔偿和康复服务,既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其次,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加深了我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

我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工伤的界定和赔偿提供了具体规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在工伤赔偿方面,条例规定了工伤赔偿待遇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保证了工伤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使我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还要保证风险的合理分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提醒我注意劳动安全、预防事故。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更重要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

条例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要求。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时刻关注劳动安全,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

此外,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也提醒我,作为企业的一员,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促使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这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几年案件数排在各类行政案件前4位。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一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本条主要明确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有权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汇报材料(5篇)

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汇报材料(5篇)

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汇报材料(5篇)第一篇: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汇报材料今年以来,我局在省厅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目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加大工伤保险的征管力度,取得了较快发展。

特别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抢抓机遇,加快了工伤保险在小矿山企业的推进工作。

今年我市新增参保企业141家,新增参保3545人,工伤保险基金净增390万元,基本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部分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

工伤保险基金年平均征缴率达到95%以上,目前基金结余400余万元,保障了全市工伤工亡职工家属待遇的正常发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下面,将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一、强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我市属典型的资源型城市。

全市有矿山企业353个,其中铁矿254个,煤矿99个,从事矿山企业生产人员2.1万人,从事相关产业及第三产业人员1万余人。

近年来,小矿山企业工伤工亡事故增多,从事矿山生产的农民工在因工致伤致残后,生活上和。

、申报、缴费和申报工伤待遇的业务流程,安全、冶金、煤炭部门对即将复工生产的小矿山企业的参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规定小铁矿、小煤矿等高危行业在安全检查和复工生产时,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小矿山企业,安全、冶金、煤炭部门不予批准复工和生产,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恢复生产的必要条件。

通过采取这项措施,有力促进了小矿山企业的参保。

三、依据政策,因地制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待遇小矿山工伤保险在我市尚属首次运行,在全国也没有经验可循,我们坚持边摸索边实施。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市依据《××市小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的意见,实行了工伤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并根据小矿山安全风险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工伤事故发生率高低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心得标准(3篇)

《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心得标准(3篇)

《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心得标准工伤事故处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形象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自己在工伤事故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我参加了《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培训班,并且在学习过程中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实践和应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首先,工伤事故处理要注重预防。

预防工伤事故是工伤事故处理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强预防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工伤事故的常见原因、预防措施进行了系统学习,并且在实践中贯彻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有效地降低了工伤事故的风险。

其次,工伤事故处理要注重保障员工权益。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核心任务。

学习中,我系统学习了有关工伤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了解了员工在工伤事故中的权益和保障措施。

在实践中,我始终把维护员工权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和赔偿处理,确保员工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再次,工伤事故处理要注重责任追究。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要明确责任,并及时追究责任,不能因为拖延或回避责任而导致问题的恶化。

在学习中,我深入了解了工伤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熟悉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点。

在实践中,我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果断追究责任,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工伤事故处理要注重危机公关。

工伤事故对企业形象和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做好危机公关,是企业重要的任务。

在学习中,我深入了解了危机公关的原则和技巧,并且学习了一些案例,了解了危机公关的实战经验。

在实践中,我积极采取有效的沟通、协调和舆论引导措施,及时发布信息、回应媒体关注,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声誉。

总的来说,参加《工伤事故处理》学习培训班是一次非常有收获的经历。

通过学习,我对工伤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技巧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对工伤事故处理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与实务

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与实务
中国工伤保险的发展
中国最早的工伤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直到 1996年才正式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 逐步完善并形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无过失原则
无论事故原因是否属于劳动者过 失,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 患病,都应认定为工伤。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应确保公平性和效 率性,既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又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支付时间与期限
支付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时间通常从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支付期限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通常与 伤残等级和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 有关。
Part
05
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处理
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就赔 偿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
要点一
待遇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 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 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要点二
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等 级和实际情况确定,既要保障劳动者 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体现公平合理 的原则。
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不仅旨在为劳动者提供 经济补偿,还注重事故预防和职 业康复,以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 率。
强制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是国家立法设立的制度 ,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为劳动 者投保。
Part
02
工伤认定与等级评定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论是否自身过错,均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9篇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9篇

工伤保险工作总结9篇第1篇示例: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此,我对我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工伤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工伤保险工作总体情况我单位注重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使工伤保险工作得到了更好的推广和实施。

我单位加强了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降低了工伤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了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宣传教育不到位。

部分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不足,不知道如何申请工伤待遇,导致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2. 管理不规范。

在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部分资金流向不明,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 服务不到位。

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流程不够清晰,导致劳动者在申请工伤待遇时遇到了困难和阻碍。

三、改进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工伤保险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使他们能够及时申请工伤待遇。

2. 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提高工伤保险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3. 完善服务。

建立工伤事故处理和赔偿流程,简化申请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和周到的服务,让他们感受到保险制度的温暖和力量。

四、结语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我单位将继续努力,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教育、管理规范和服务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周到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时刻感受到来自组织的关心和关爱。

我们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将不断取得更大的进步和成就。

【2008字】。

第2篇示例:工伤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权益,帮助他们获得及时的救济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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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 号公约)的主要内容(二)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津贴、 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为本人工 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工资比例发给;遗属 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例不低于工资的60%;津贴和 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物价情况调整。 (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安置伤 残人员就业。 (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可是 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保护人的代表 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法律程序。 (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其中, 包括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 发展


第一阶段(50年代初至1993年) :1951年政务 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阶段(1993-1995)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第三阶段(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号) 第四阶段(2004年1月1日——) :《工伤保险 条例》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相关的 国际公约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待遇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 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 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 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 抚恤; 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 产或停业的影响;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 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
国际组织大力推动工伤保险 事业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促进劳资双方合作, 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和健康。 1964年制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 约》(第121号)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津贴建议书》。 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 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 险制度的有164个。
赔偿的确 认与支付
局限性
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低,不足以 养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 并兑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 商业保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 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
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
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 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 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的特征: 其一,立法颁布,强制实施; 其二,设立基金,统筹使用; 其三,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 与补偿相结合; 其四,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普遍实施的 范围日趋扩大且更加完善的项目; 雇主责任保险向职业伤害社会保险类型过渡已 成为国际潮流; 补偿、预防与康复相结合仍将是工伤保险制度 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工伤保险中对工伤争议的处理工作越来越受 重视。
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功能
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 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 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 的间接效果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 保险的产生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 工伤保险是对伤残病损失的一种合理赔 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 就社会保险保护弱者而言,遭受职业伤 害的劳动者需要并应当得到社会保护。 因此,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 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项 目,而自成体系。
贝弗里奇报告的影响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 会,着手制定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经济学家贝弗里奇 出任“调委会”主席,负责对当时的国家社会保险方 案及相关服务进行调查,并就战后重建社会保障计划 进行构思设计,提出具体方案和建议。1942年,贝弗 里奇提交了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这 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 这份报告中提出了庞 大的社会保障计划。强调由政府统一管理社会保障项 目,建议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社会保障措 施。 首次将工伤救济请求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它要求 所有行业的雇主都有要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 贝弗里奇计划对工伤事故的主要影响是它首次将工业 事故的责任转移到社会中。
工伤保险
——运行成本低

避免了诉讼的负担;
–追究侵权责任大多要经过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工伤 赔偿方法,由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各方面的 介入而使情况复杂化。就整个社会来看,补救成本 非常高,影响经济发展。而工伤保险的运行成本低。

全额补偿,补偿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考虑受 害人自身是否有过失,实行过失相抵) 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
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及概念

工作是为了生活
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是国际通
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 生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及因 上述情况造成的死亡。 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 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 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 劳动者的个人问题。

“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 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 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 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 其局限性: 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 失责任认定困难; 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 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
工伤保险
——迅速的赔偿

工伤保险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迅速得到 赔偿,而且赔偿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体 现了理性的保险理念。
工伤保险-强制性的保险
工伤保险要求凡是法律规定应参加工伤 保险的单位,必须参加,按规定缴纳工 伤保险费(税),享受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参 加工伤保险,或更改工伤保险项目或标 准。
“雇主责任”阶段




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 (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 具有客观性 “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 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 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 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 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 开支。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一定程度的结果

工伤保险是一种对特定情况下的人身伤 害所进行的补偿;
–侵权责任是建立在矫正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 个人责任和损失转移,尽管责任保险将社会 因素引入到责任保险内部,但无法解决分配 的正义观和矫正的正义观的冲突;

现代社会的事故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只包 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事件,涉及广泛的 环境和社会因素。
保险形式 的演化 国家立法 状况
“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局限 则 性规定,无具体赔 偿标准 雇佣双方协商并支 付赔偿 国家立法具体明 确,规定雇主责 任和赔偿的最低 标准 德国、奥地利等 国形成由雇主组 成的集体共同承 担工伤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公司按 的保险形式 其风险程度和事 故频率收取保险 费并支付赔偿 克服了雇主责任 制的弊端,逐步 演进为社会工伤 保险的原型

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 为限额的原则

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如肢体或器官、生命) 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做价赔偿。 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对 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 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 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 必要开支,而对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 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收入等则不予补偿。
-规则原则的客观化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对特定情况下的人身 伤害的补偿,与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演 变有密切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性中,总的趋势是规则原则 的客观化。对加害人的责任追究已经退 居相对次要的地位。

工伤保险
-突破了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已经突破了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 更广的范围内给予受害人以补偿。 社会保障着眼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补偿不以 损害的原因和侵权责任为前提。
国际认同的工伤赔偿制度


从世界第一个工伤赔偿制度的建立至今已经历 了100多年(从1884年德国工伤保险法案开 始)。在过去的100多年里,世界发生了许多 重要的事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工伤保险 “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和模式却沿续了下来。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其政治、 经济和社会背影有什么不同,绝大多数国家在 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 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 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区别待遇的原则
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 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 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 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 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 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 并且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 格期的限制。

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工伤责任归属经历了三个阶段 : “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 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 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理论依据:亚当· 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 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 的危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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