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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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遵循的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遵循的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关于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的协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务合同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劳务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3.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具体法条有哪些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具体法条有哪些

劳务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具体法条有哪些一、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是劳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的书面合同。

在民法典中,劳务合同的具体法条主要包括:1.第十八编第一章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从事劳务活动,劳务合同自始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第十八编第一章第二十七条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书面合同或滥用非书面形式,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3.第十八编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劳务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在经过同一用人单位两次续订后,超过三年仍然继续履行,即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4.第十八编第二章第三十一条劳务合同的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可以约定为三十日,也可以根据劳动关系的性质约定为更长。

5.第十八编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劳务合同的终止可以有以下情况: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者提前解除。

6.第十八编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劳务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约定。

变更的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作报酬、工作地点等。

二、劳务合同法条的意义与实践1.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务合同法条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同的约定、期限和解除情况等,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劳务活动中享有合理的权益,避免被用人单位侵犯或滥用。

2.维护用人单位权益劳务合同法条不仅关注劳动者权益,也注重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通过规定合同的约定和解除情况等,确保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能够得到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合理报酬。

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务合同法条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劳资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签订、解除和变更等程序,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理的协商和沟通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4.促进经济发展劳务合同法条的有效实施,对于经济的发展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劳务合同民法典的规定

劳务合同民法典的规定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民法典》合同编中,劳务合同是指个人之间形成的提供劳务关系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方)向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提供一定劳动,接受劳务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二、劳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合同内容真实、合法;3.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 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劳务合同的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提供劳务的内容、质量、数量、期限;3. 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4.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5. 违约责任;6. 争议解决方式;7. 其他约定事项。

四、劳务合同的安全免责条款《民法典》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安全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免责条款内容合法、合理;2. 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上述条件的免责条款,视为无效。

五、劳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 继续履行合同;2. 采取补救措施;3. 赔偿损失。

六、劳务合同的终止劳务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支付劳务报酬、归还设备、材料等。

总之,《民法典》对劳务合同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务关系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务合同的法条规定

劳务合同的法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 合同主体: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签订。

2. 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报酬、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效力: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1. 劳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2. 劳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劳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 劳务合同纠纷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务合同纠纷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加班费等;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3.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合同解除:(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务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4)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务合同的全部法律依据

劳务合同的全部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劳务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劳务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与劳务合同相关的主要规定如下:1.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原则。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就业。

4. 《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5.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签订劳务合同国家规定

签订劳务合同国家规定

一、签订时间1. 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即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

二、合同内容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2.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试用期1.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应当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合同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行使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金。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2.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

六、违反合同的处理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国家对于签订劳务合同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

劳务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劳务事项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劳务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民事合同的基本法律,对劳务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对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对劳务合同同样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务合同中涉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合同中涉及社会保险的条款,应遵循《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劳务合同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条款,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劳务合同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确保双方权益。

3.工作时间: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劳动报酬: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的缴纳、福利待遇等,保障劳动者权益。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确保劳动者安全。

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合同关系的定义劳务合同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3)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2)劳务合同纠纷的证据规则: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务关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劳务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劳务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三、劳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劳务关系:1. 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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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合同法律规定篇一: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使用是否有效?(20XX-04-1609:45:30)【争议焦点】1、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关键词】劳务协议;排除;法律、法规;效力原告:某大学被告:姜某一、基本案情20XX年11月21日某大学(甲方)与姜某(乙方)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期限自20XX年11月6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协议中写明:乙方原工作单位为中泽集团,乙方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事宜;签订劳务协议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甲乙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担任“卫生”岗位,月工资标准为760元。

20XX年6月19日某大学口头通知姜某劳务协议期满后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20XX年6月30日之后姜某未再到学校上班。

因某大学未向姜某支付20XX 年6月的工资,故姜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大学向其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二、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某大学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元。

某大学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校起诉称:我校与姜某签订有《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我校与姜某建立的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姜某拒绝领取20XX年6月的劳务费,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规的规定裁决我校向姜某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我校起诉要求:确认我校无需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劳务费的经济补偿金190元。

姜某辩称,我虽与学校签订了《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但双方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上述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

我几年前曾经在中泽集团干过临时工,但早已经从该单位离职,劳务协议中关于我与中泽集团的内容都是学校要求我填写的,很明显学校是在逃避法律责任,现我不同意学校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约定,签订上述协议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某大学与姜某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也是以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现姜某明确表示其与中泽集团早已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某大学未向法院提交姜某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以佐证协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在无法确认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对建立劳务关系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缺乏事实的基础。

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姜某为某大学提供劳动,实际上接受某大学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双方所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确认某大学与姜某所签订的劳务协议的性质应为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关系。

对于某大学提出的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劳动法》第50条,法院判决:(1)某大学向姜某支付20XX年6月的工资7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元;(2)驳回某大学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指南(一)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劳动关系除了大家较为熟悉的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兼容理论)的特征外,还有一个主要特征即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国家意志是劳动关系较之其他关系的突出特点,国家之所以干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如果仅凭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自由签订契约,有可能会因双方身份和地位的不平等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契约,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秩序,法律必须对此加以干预和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5条就作了如下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解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所以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形成的。

本案中,如果根据《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认定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系劳务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劳务协议的约定确定,也就意味着将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因此,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问题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裁判的结果。

根据《外聘员工劳务关系协议书》的内容可见,某大学与姜某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姜某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中泽集团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关系唯一性、排他性的原则,在姜某与中泽集团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其到某大学工作属于提供劳务的兼职行为。

签订劳务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是重点审查的问题。

首先,姜某本人否认其仍与中泽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是某大学为了逃避《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其在协议中填写了与中泽集团有关的内容。

其次,劳务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前姜某应向某大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务证明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某大学与姜某已经签订了劳务协议,表明其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对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对于该项事实某大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某大学并未提交中泽集团认可与姜某存续劳动关系,仍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姜某为某大学工作,实际接受某大学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某大学按月向姜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无证据证明姜某与中泽集团仍存续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大学不依法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协议,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与某大学建立的系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仲裁裁决和法院的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应满足哪些条件?为了不产生歧义,研讨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等各方面要求,双方建立的本应是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本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观点一: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以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约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从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

理由: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兴致,劳动关系的特性不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就能改变和予以否定的,这一点与亲属法中有关血亲的规定类(:劳务合同法律规定)似,劳动法律、法规当中的很多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还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劳资双方并没有任意的选择权,劳动者放弃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权利的放弃并不代表可以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

观点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理由: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国家才有必要制定法律予以干预和平衡,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劳动者自愿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选择适用相对不利于己方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使。

笔者基本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协议》,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劳资双方约定建立劳务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单纯的从协议是否为劳动者本人订立作为判断标准,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特征决定了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之急于就业的心理,往往会造成对签订《劳务协议》后果的预判不足,换言之,部分劳动者并不清楚其放弃了哪些劳动关系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充分的释明,比如,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不适用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相反,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等,不能用“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等概括性表述加以替代。

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劳动者仍自愿选择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认定《劳务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双方自愿约定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

比较典型的情况应当是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资双方如果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表面上是劳动者放弃了权利,实际上则是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冲击,劳动者年老无生活来源,又无社会会保障,将会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医的情况,这又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可能还是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救助来解决,以上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如果约定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就不排除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会和其他用人单位(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劳动者放弃劳动法律、法规特殊保护同时意味着用人单位免除了劳动法上的多项法定责任,在劳动者又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时,便会造成原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全部由第三人来承担,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第三人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类似情况还是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马千里本文摘自《新型疑难劳动争议处理事务与诉讼指引》一书此书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及法律解释???来源:李东东律师关键字:劳务合同劳动合同阅读次数:2522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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