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农民工搞定劳动合同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八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

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1. 前言本《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为规范本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共同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是本单位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所有招用农民工的部门、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招用农民工的部门、单位、人员。
本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补充、修改或废止。
3. 招用农民工的条件和方式3.1 招用农民工的条件1. 农民工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籍公民,具有实际劳动能力,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工作标准规定。
3. 无不良记录,无犯罪记录。
4. 对于女性农民工,未结婚或未生育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3.2 招用农民工的方式1. 发布招工招聘信息:在本单位门口和公共场所张贴招工招聘信息。
同时在本单位网站、招聘网站、宣传栏、劳动力市场等媒体发布招工信息,明确招工职位、招聘数量、招聘要求、用工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在劳动力市场组织招聘:本单位可以在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等场所举行专场招聘会,由用工单位指定人员负责现场招聘。
3. 通讯录招聘:本单位可以通过组建团队或者使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将招聘信息传递给社区或者直接联系有意者。
4. 经纪人招聘:本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用工市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招聘中介单位进行招聘。
4. 招用农民工的程序4.1 应聘程序1. 农民工查看相关招聘信息后,向本单位提出应聘。
2. 本单位根据农民工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初步筛选名单,通知进入面试。
3. 农民工到达指定面试地点,接受用工单位面试,同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
4. 经过面试后,本单位再次筛选并确定候选人员名单。
并告知拟录取人员,要求其到用工单位集中办理相关入境手续和签署用工协议。
4.2 录用程序1. 拟录用的农民工应向用工单位提供、户口簿、健康证明、劳动合同等入职材料,用工单位在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发放劳动合同。
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讲稿

农民工务工维权法律知识讲稿2010年法律讲稿大家好!今天为您带来的是务工维权知识讲座。
愿您通过学习,了解一些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农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哪些行为已经被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做到:(1)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不得故意隐瞒上述情况。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
(3)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4)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劳动合同按其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的劳动合同。
单位雇佣农民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农民工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第三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民工用工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单位招聘农民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招聘。
第五条招聘农民工时,应审查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件,确保其具备合法务工资格。
第六条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资与福利第七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九条单位应保障农民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四、劳动保护与安全第十条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五、培训与教育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单位应加强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六、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农民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应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农民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七、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单位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民工用工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八、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单位可以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与农民工的和谐发展。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八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二)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农民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农民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提高农民工队伍素质,促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农民工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农民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五条农民工招聘前,用人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岗位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农民工录用前,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民工录用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与福利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得拖欠、克扣。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可采取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提供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四章农民工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农民工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农民工培训与教育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民工的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农民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六章农民工权益保障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解决农民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农民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干涉。
农民工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服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农民工招聘与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农民工,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岗位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档案,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工作表现、工资待遇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农民工监督。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威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农民工。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权利,支持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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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你的工资,你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把你开了,你怎么办?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经济补偿,你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将你派遣到其他单位,你该怎么样办,你与哪个单位才有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刻意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怎么办?这些问题,36招里都有答案,只需要你鼓足勇气,一部劳动合同法首先是为劳动者立的。
当然,你也有致命伤,如果用人单位连工作的机会,都不给你,你该怎么办?答案只能在你的手上与前行的路上。
1.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办?最牛农民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4条规定,可以不签订,如果到单位上班超过1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你就可以领双倍工资了。
如果到单位上班超过12个月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你就可以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也就是有“铁饭碗”了。
如果用人单位又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该订没订之时,用人单位也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
也就是现在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2008年2月1日之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就可以照上述条款办理了。
2.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认可你是单位的员工怎么办?最牛农民工:按照第一条,用人单位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你在他那儿工作过,你该怎么办?你能拿出一个黄色背心就可以证明你是他单位的员工吗?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以你进单位之时,就要求看一下名册有无你的名字。
第二,按相关解释,你可以出示工资表,招工记录,工作证,其他工友的证言,但是这犹如虎口夺食,有难度。
工资表,招工记录,都在用人单位那儿。
工作证,有的用人单位好像这点成本都要节省下去的。
工友,工人的朋友,但关键时候,要求他做证的时候,他还想到他要在对得起老板与工友的时候,他无奈选择老板的多。
第三,是不是只有黄色背心这一工作服装可以证明了?实际上,如果你是劳务公司招聘你的,然后将你派遣到银行上班,但是当你穿上黄色背心时,并不表明你就是银行的员工,而你的东家,却仍然是劳务公司。
第四,如果你没有上述证据,你可以问律师,因为律师知道还有很多办法。
3.如果招工时,用人单位没有给你讲到环境的恶劣,但是当你从他人之口知道,这厂里干上三年,三年的工资还不够因此背上的医疗费时,你如何办?最牛农民工;按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人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还有就是你想了解什么,用人单位都应告诉你什么。
因此,当你实际工作之时,用人单位没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时,顿感失望之时,为了你的身体,你最好还是走人。
我知道,有时在生命与工作机会的选择时,多少人选择了工作机会。
但是,我想即使你进了黑砖窑,你也要拼力一搏,否则十年之后,剩下的是白骨与叹息。
走出用人单位的大门,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要求劳动局责令单位改正。
要相信劳动局!4.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你如实告知婚姻状况,身高状况,是否有乙肝,身份证是不是假的,你该如何办?答;按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合同有关的劳动者的情况,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
因此,有可能你面对的用人单位怕你一女性,今后三期影响工作好像情有可愿,但是如果女性都不生子了如何延续,如果劳动合同法提前几十年生效,也许就没有今天的老板了。
所以,用人单位还应有社会责任。
至于身高,有人打过官司,真要论身高,多少伟人也许进不了常委?乙肝,现在的规定是一般不准查,如果非要查,我想跟饮食有关的吧,否则,告他!身份证,不要造假,否则合同无效,当然这期间做的工资还是该付给你的。
5.如果用人单位是一银行,要进,可以,你如果携款外逃,银行没办法,于是要求你提供第三人,比如父亲担保,一旦你走人,银行就直接从你父亲帐户上取钱,有无道理?最牛农民工;不合法。
以前劳动部的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是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比如保证金,现在已经纳入法律规定了。
用人单位把所有人都看成了贼,所以从一开始就提防,实际上,大贼往往不是劳动者。
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的不是经济合同的履行,而是带有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不合法。
除非担保人,有一绳子。
当然,有用有单位想到延后一个月发工资,有单位想到法律规定是招用时收取违法,那我就签订合同之后收取,还有的单位想到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职务行为造成损失赔偿三十万,或是以股权抵损失,不一而足,均有违法之处,请各位鉴别。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扣证,或是收取财物,那么向劳动局举报,一是退还,二是要求处罚不良用人单位,特别对于收取钱财的,每个人最少罚500,最多罚2000,如果你厂里面有100人,可以罚老板20万了,这只是理论数据。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是王法吗?所有的规定都可以作为开人的依据吗?因为三次迟到就可以开除吗?因为拿了一个峰窝煤就可以开除了吗?如果你是一个懂法的农民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你有效,必须经过以下几关;一、是民主程序制订的吗?只要事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都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如何判别明是否民主?那就是有没有职代会或是全体职工的讨论记录?有无方案和意见,有无协商事实?二、是不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不是经过公示或是告知?针对公示方式,比如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约定,本公司所有的公示方式在内部网上公布,或者有的是直接贴公告于墙上,如果公告在墙上,没有张贴的记录,没有照片印证,你也可以不认帐的。
针对告知,可能有的单位直接叫你写学习心得,或是直接叫在劳动合同中列举规章制度做为附件,叫你签字。
当然这一切,需要用人单位出示相关的证据,没有,那对不起,不能认帐。
7.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的时候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不明,你说老板给你五十元一天,但是不良老板说,有何证据,我在何时何地对你说过这番话?你该如何办?最牛农民工:按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报酬不明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没有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地方也未讲明,是与同单位的同工同酬,还是像小火锅馆子与小天鹅同工同酬?8.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了诸多办法,你该如何应对?最牛农民工: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第40条1项、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是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际上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因为如果劳动者本身有过错,或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了,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正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固定期限,不像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就可以叫劳动者走人,少了用人单位的特权,于是当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上四种情况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急寻各类劳动法专业顾问,决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
想一想国内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想一想日本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就会发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了多大的作用。
用人单位不良做法大观:针对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单位就采取种种做法让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达不到十年。
做法一同一单位工作,间隔连续工龄。
要求2008年1月1日之前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自己主动递交辞职申请书,然后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被偿,用经济补偿斩断工龄。
然后间隔一段时间,最好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以为劳动者原来在单位工作的工龄就不用算了。
实际上,劳动者的工作没有移交,档案也没转走,劳动关系一直是延续的,这种做法无疑是自欺欺人。
做法二与做法一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是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以任务吃紧,与劳动者签订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或是干脆叫你做一会儿“钟点工”)——非全日制用工。
做法三不同单位工作,间隔连续工龄。
比如先叫员工与集团公司下一子公司签订合同,再就是又与另外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几十家子公司,够签订劳动者一辈子了。
针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第40条1项、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法四“黎明前的黑暗”。
是因为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签订的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一次”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于是就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正这次签订十年八年,都不能算入二次当中的一次。
或者就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订一二年,然后到期之时,再与劳动者延长工作限,这样也算一次。
这种情况一般也是针对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员工。
做法五“你犯错,我欢迎”。
就是尽其可能让劳动者属于三十九条有过错的情形,比如,如果你自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是与其他单位还有劳动关系,或是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或是你拿假身份证涉嫌欺诈签订合同的,或是犯罪触犯刑事责任的,那么你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梦就破灭了。
或者你能力有限,转岗或培训也无法,或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也不能工作的。
有时,这样的条件对于某些用人单位是求之不得的。
针对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做法六这种情况,好像用人单位办法不说没有,那就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为妙。
好像做法六是有些可赞之处的。
其他做法就是做法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如果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就为不良用人单位平添了一方法。
也许,表面上有劳动者的承诺或申请,但是否劳动者真实意图,只有天知道,地知道。
做法八为了逃避了工伤责任,为了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干脆就直接叫劳务公司派遣员工来上班,但是所有的麻烦都没有了,用人单位只管付工资,所有的其他麻烦由劳务公司承担,至于承不承担得了,那也只有天知道,地知道。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不晓得百货公司,电视台,银行,大型上市公司实施的劳动派遣制度,是不是按规定,只有天知道,地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