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
2024最新劳动和劳动合同法规全编

2024最新劳动和劳动合同法规全编目录:一、前言二、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2. 劳动合同的订立3. 劳动合同的内容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 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三、劳动法基本规定1.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2.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3. 劳动保护4. 劳动争议的处理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五、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六、附录1. 相关法律法规2. 常见劳动争议案例解析3. 劳动合同范本前言:本编旨在全面介绍2024年最新的劳动和劳动合同法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和指导。
本编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定义、订立、内容、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本编也介绍了劳动法的基本规定,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本编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同时,本编还阐述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的订立:本编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书面合同等环节。
同时,本编还阐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
3. 劳动合同的内容:本编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应包含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款。
同时,本编还阐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本编详细介绍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等情况。
同时,本编还阐述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问题。
5. 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本编详细介绍了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试用期、非全日制工作、劳务派遣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基本规定:1.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本编详细介绍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以及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义务。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联系与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区别:
1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集体平等协商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2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 3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4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 7.劳动纪律 8.变更与解除条款 9.终止与续签条款 10.保密与敬业禁止 11.违约与赔偿 12.争议处理 13.其他 第三部分 双方签字盖章.
①生效日②补充③附件
3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发放录用通知 2 向录用人员介绍劳动合同草案 3 双方协商 4 签字认可,并一式三份 签字认可,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虽然二者存在紧密联系,但两者又有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性质、形式、内容和终止五个方面来详细比较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定义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包含了雇佣关系、工作关系等。
劳动关系的产生有两个基本要素,即劳动者的劳动和用人单位的支付报酬。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以为劳动提供经济基础条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合法的权益关系,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性质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法律规范和保护。
因此,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维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是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特征,同时也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正式性和约束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形式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不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来建立。
劳动关系的形成可以是口头的、暗示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具备劳动关系形成的基本要素即可。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书面形式表现,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约定。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四、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基本要素,还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法具有与其他国家劳动法相似的理念,但由于国别差异,我国劳动法有其自身特点。
下面是由WTT分享的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
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新旧区别

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08年将要施行的《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订立合同要求细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
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一、中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初探在中国,劳动法是保障员工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而劳动合同则是雇佣双方约定和确认的具体合同文件。
劳动合同作为实施劳动法的工具,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和关系入手,分析中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影响和制约。
二、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之间的联系2.1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建立聘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受聘用者订立书面或者口头的聘用合同,并提供相应履行条件。
这就意味着,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来确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调了双方自主协商、平等自愿原则,并规范了涉及期限、试用期、解除与终止等问题的具体条款。
这些法律要求就是对于劳动合同所设定的限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2 劳动法为劳动合同提供基本框架中国劳动法为劳动合同提供了基本框架。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作内容和职责: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受聘用者之间的工作内容、职责和岗位要求,确保责任和义务清晰明确。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佣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并遵守国家有关工时、休假等规定。
(3) 薪酬福利待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薪酬福利待遇及支付方式。
(4) 动态适应规则: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国相关的劳动法也在不断修订完善。
因此,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循最新修订后的劳动法,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中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影响3.1 保障员工权益中国劳动法通过明确规定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建立,为员工提供了稳定的工作保障。
借助于此,员工享有了福利待遇、合法薪酬和休假等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保护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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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劳动法》 法》的联系
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1.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可以说是<<劳动法>>的完善版 <<劳动合同法>>可以说是<<劳动法>>的完善版 本,但不是说<<劳动法>>已经废除,两部法律均具 但不是说<< <<劳动法>> >>已经废除, 有法律效力,但如有冲突之处以<<劳动合同法>>为 有法律效力,但如有冲突之处以<<劳动合同法>>为 准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基本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基本法,《劳动合同法》 是特别法;《劳动法》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 是特别法;《劳动法》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 是下位法;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是下位法;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者现 行有效,并行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下签订的劳 动合同而使劳动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 1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而解 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14、法定情况下裁减人员的; 1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原条款全部保留,新增加13项]
1.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 的情形
2.劳动者 2.劳动者 可以随 时解除 劳动合 同的情 形
1、在试用期内的; 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劳动的; 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支 付劳动报酬或者提 供劳动条件的; 供劳动条件的;
4.法律是特殊和一般、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劳 4.法律是特殊和一般、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动法》 动法》是一般法,综合性地对包括劳动合同制度 在内的几乎所有劳动保障制度进行了概括或原则 的规定,在劳动关系方面规定的主要是基础性的 问题;《劳动合同法》 问题;《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专门性地对劳 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围 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 终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范调整。同时,《 终止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范调整。同时,《劳动 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对《劳动法》 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上对《劳动法》的规定 进行了细化,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新的突破,根 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相同问题上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劳动合同法》 有不一致的规定时,《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于 《劳动法》而优先适用。 劳动法》
思考: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 劳动合同法》 动法》 动法》内容上的区别
除关于试用期、签订合同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外,其他重大变 更事项如下:
内容概要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 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的条件出现时, 终止的条件出现时, 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十三 条 [约定情形] 约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 终止: 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乙方享受基本养 、 老保险待遇的; 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 、劳动者死亡, 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的; 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法律、 情形; 情形;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
3.用 3.用 人单位 应当向 劳动者 支付经 济补偿 金的情 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 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 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 后,裁减人员的;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 六条、二十七条
4.非全日制 4.非全日制 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 、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 时计酬、 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 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 不超过5小时 不超过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30小时 小时的用工 时间不超过 小时的用工 形式。 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 、 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 付可以按小时、 月为单位结算。 月为单位结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 意见》 意见》
4.劳务派遣的 4.劳务派遣的 有关规定
《劳动法》里没有 劳动法》 关于劳务派遣的成 型规定。 型规定。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 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 遣期限,不得将连续期限分割订 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 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 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 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 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 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5、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 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 福利待遇; 6、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双方 可以根据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新增内容]
2.劳动合同法仅是劳动法的一个部分 2.劳动合同法仅是劳动法的一个部分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有继承,更有发展。 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摆在平等的合同相对 方的地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更细致。
3.《劳动合同法》和原来的《劳动法》的制 3.《劳动合同法》和原来的《劳动法》 定机关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但在处理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关 系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系的时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新法的施行,也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 法律制度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害的; 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利的; 利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在试用期间内,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 在试用期间内, 劳动法》 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 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职员只有在能 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 合同; 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 、 以订立口头协议。 以订立口头协议。同一个非全日 制劳动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 位签订协议者, 位签订协议者,后订立的劳动合 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履行; 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 、非全日制用工, 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4小时 小时, 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十四小时; 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 、 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可以 得约定试用期, 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用 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 、 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 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 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 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新增内容 《劳动合同法》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