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增强医务 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 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人员所在机构日常监管职责
划分,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 构具体实施。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日常记分管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 记分管理。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四川智慧卫监”平台(网 址:http://202.61.90.26:8888/scwjw)建立“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 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与医师、护士电子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 师定期考核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
第八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累积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 师执业注册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第九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 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 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 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 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一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医务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约被医疗保障部门予以注销备案信息处理
或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一次记3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 格6个月的,一次记20分;停止医保结算资格2个月的,一次记10分; 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个月的,一次记5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臵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我国出台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记分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办法》,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三个层次。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等;轻微违规行为包括服务态度不好、工作纪律不严等。
二、记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记分制度的设立。
不同层次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严重违规行为记10分,一般违规行为记5分,轻微违规行为记2分。
根据医师的记分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执业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加分,以鼓励医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根据《办法》,医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纳入医师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医师执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办法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医师执业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教育。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办法强调了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医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抽查。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记分规则第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3 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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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5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习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5.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医院有权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三、药、技人员执业管理规定1.药剂人员须取得《执业药师证》或《药师资格证》,其他医务人员(技师)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执业。
2.执业期间定期参加医院相关考试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四、执业资格取得程序及方式1.执业资格通过国家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取得。
在我院工作的医务人员,凡符合条件报考相关专业资格的,均应及时报名参加相关专业资格考试。
2.医师系列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执业资格。
3.护理专业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药剂专业通过执业药师考试或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5.其他医技专业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即为执业证书。
6.取得各种证书后到人事科及医务科或护理部登记备案。
五、管理权限1.医务科、护理部及时办理在岗医生、护士的执业注册手续,并对本院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验医师资格证、执业证,适时调整各类医务人员岗位,做到按资格类别、注册地点、医师级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对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不符的,按规定予以变更。
2.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应在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执业,严禁超范围执业,若私自超范围执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医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引进、调入我院的医务人员,将已取得资格证书交医务科或护理部,由其负责到州卫生监督所登记(变更)注册,注册后三月之内授予相关权限,并通知其执业。
六、对无资格人员的管理规定1.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注册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
2.新毕业的大中专生及其他人员,见习期满后应按国家规定按时参加执业考试,因个人原因拒不参加者,视为考试没有通过。
3.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要求获得执业资格人员以见习人员身份安排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按《医院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七、依法执业的其它规定1.凡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包括退休返聘)在外开展医疗活动,如院外会诊、手术、义诊、咨询、专家鉴定、扶贫下乡、干部保健及其它突发性或指令性医疗任务,均需经医务科指派或审核。
2.凡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如利用休息日在院外合法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场所开展定点坐诊、会诊或手术等医疗活动,必须经医务科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行,否则为非法行医。
3.因非法行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医院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院内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按情节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4.院外人员进手术室手术或参观,均须经医务科批准,否则手术室将予以拒绝。
5.外科系统开展的手术必须在医务科核准的手术范围内,超范围的手术需按新技术、新项目上报医务科,经院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
否则按越级或跨科手术论处,当事医师必须承担越级或跨科手术引起的后果。
6.科主任为本科室依法执业第一责任人,科室内如发生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科主任及当事人责任。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实行累计记分制,由医务部负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根据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予以以下处理:(一)记分达4分者,医务部予以诫勉谈话;(二)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科内通报批评;(三)记分达8分者,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暂停医师处方权1-3个月,医务部培训1个月。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患者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院医疗过错评判委员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机构建议书和分析意见、人民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第三章记分标准第八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扣款3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门诊病历的直接责任人;(二)未履行带教义务,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执业的;(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四)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每发生1次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属实且确存在过错的;(五)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六)未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七)违规向患者或家属推销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八)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的;(九)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十)2次及以上将病历原件交由病人复印的;(十一)医疗行为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十二)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扣款5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门诊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或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二)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或不合理用药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三)严重或多次(2次及以上)医保违规行为,或医保违规行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四)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五)未按照危急值管理规定及时报告或处理的;(六)在病人或家属面前不正当指责、评论本院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引发医疗纠纷的;(七)未经医院审批,擅自开展第二类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八)未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范开具麻精药品的;(九)未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十)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福州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包括三级医师);(十一)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1.引发患者或家属投诉的;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3.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扣款800元:(一)依照《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进行评分,住院病历被评定为丙级的直接责任人(包括三级医师);(二)未按规定书写门、急诊病历的;(三)未按规定与患者签署各类书面知情同意书的;(四)未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开展手术的;(五)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六)违反值班制度,值班时间擅自脱岗、串岗的;(七)违反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八)违反急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位参与抢救工作的;(九)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福州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十)其他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1.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2.造成医院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3.导致患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投诉处理;4.其他较严重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扣款1000元:(一)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三)未取得相应诊疗技术执业资格,擅自执业的;(四)诊断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五)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医疗纠纷经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福州市医调中心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或2次承担次要及以上责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师;(七)其他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各类媒体报道,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3.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4.其他严重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