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附件26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2)128-2013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集约化管理,规范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和优化供应商关系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供应商绩效评价、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供应商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供应商关系管理遵循“集中管控、分级实施、信息共享”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直属单位及控股、参股单位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是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省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并建立统一的供应商信息库;(四)组织开展“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绩效评价;(五)负责对“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国调中心等部门,配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提供设备全寿命周期各环节的供应商产品质量、履约、服务等信息,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网物资公司受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的委托,开展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二)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三)协助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四)负责公司供应商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是省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配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开展“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二)负责组织开展“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招标采购物资供应商的资质能力核实工作;(三)负责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的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四)负责收集、上报“总部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监督供应商进行整改,配合公司总部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总部统一组织监控,省公司具体实施”招标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
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国家电网发布公告:将进一步加大供应商处理力度

国家电网发布公告:将进一步加大供应商处理力度
3月7日,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供应商处理力度的公告》。
不仅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生家族性缺陷、存在行贿行为等严重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的处理力度,还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调整。
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家族性缺陷供应商的处理措施
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暂停中标资格12个月;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2年。
二、对于多次抽检发现质量问题供应商的处理措施
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4次一般及以上质量问题的,列入黑名单1年;6个月内累计5次(含)以上一般及以上质量问题,列入黑名单3年。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范本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围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招标采购要求,提升《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电网安监〔2011〕2024号)、《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围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国网法律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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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条国网法律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九条国网监察局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条国网物资公司负责向国网物资部报送在招标采购、物资供应、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总部作出处理的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通公司、中国电科院、国网新源公司等其它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并将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负责其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及信息发布,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备案;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省公司物资部作为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向本单位相关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收集、核实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国网物资部;(二)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十三条省公司安质、运检、营销、建设、科信、监察、后勤、调控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部进行反馈,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省公司法律部门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并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保障。
第十五条省公司监察部门负责报送在招标采购监督活动或办理投诉举报中查实的供应商失信行为等问题信息,并参加本单位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省物资公司负责收集、核实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向供应商发布整改通知单;收集供应商在公司系统外的有关违法失信信息。
配合开展供应商整改情况的跟踪与验收。
第十七条地市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本单位及所属县(区)公司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向省物资公司报送,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地市公司相关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向本单位物资供应中心进行反馈;负责提出对供应商的整改要求,对供应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不良行为处理措施第十九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一)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种类的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二)黑名单,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所有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第二十条属于总部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第二十一条属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含10kV配农网协议库存物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
对于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总部可视情况对其做出处理的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发生不良行为后,能积极进行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减轻一档处理。
符合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情形,但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仅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三)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五)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被业主单位投诉的;(六)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七)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八)供应商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履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九)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十)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十一)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十二)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十三)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十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十五)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流动红旗、鲁班奖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十六)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十七)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主要项目管理或技术人员、工程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十八)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十九)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二十)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二十一)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二十二)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二十三)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三)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6个月内同类产品累计出现2次一般质量问题的;(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五)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六)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七)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60天的;(八)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九)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十)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货物类供应商:(一)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二)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一般质量问题的;(三)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四)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五)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六)供应商在国家或公司组织的质量抽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被抽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的;(七)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终止的;工程、服务类供应商:(八)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问题性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列入黑名单6个月到3年、直至永久黑名单的处理:(一)供应商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二)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三)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四)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五)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六)供应商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七)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八)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九)货物类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十一)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十二)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十三)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十四)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十五)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节严重的;(十六)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十七)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