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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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文号】水安监[2014]267号•【施行日期】2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4]26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水利行业打非治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结合水利实际,我部制定了《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仍然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打非治违”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在抓落实上动真格,在解难题上出实招,在求实效上见真功,抓紧研究部署,集中打击整治,完善制度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各牵头司局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和督促地方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参与联合执法,需要其他有关部门介入参与的要及时联系,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要积极主动、全力配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提纲2.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 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为依据,集中打击、整治当前水利行业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正文:一、背景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行为,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明确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参考,以便更好地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二、认定标准1.违规投标行为认定标准(1)擅自组织或参与非法联合投标的。

(2)利用不正当手段阻挠竞争对手参与投标的。

(3)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串通投标人的。

(4)通过行贿、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投标资格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2.工程质量违规行为认定标准(1)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者采用不合格材料的。

(2)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

(3)违反水利工程建设工艺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

(4)不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标准(1)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

(2)未按照安全生产要求组织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安全的。

(4)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控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认定标准(1)明知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却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3)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或者恶意拖欠款项的。

(4)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

(5)其他违反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附件1.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申述表格2.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处罚决定书格式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关于水利事业的基本法律,对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起到总纲性和指导性作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处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质量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所有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技术规定,或是由于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管理失误、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使水利工程的质量受到破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督、检测等各方的质量管理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检测方案,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安全培训:各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监督、检测等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4.质量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5.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6.事故调查处理:一旦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各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事故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五、制度执行1.本制度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并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2.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一、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的内容1. 违规处罚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保证工程质量、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造假欺骗等行为。

2. 质量不合格处罚如果水利工程施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问题,应当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质量不合格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不达标、施工工艺不规范等问题。

3. 安全事故处罚如果水利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坍塌事故、漏水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等。

4. 经济处罚对于施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处罚,以警示施工单位和个人。

5. 合同履约处罚如果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工期、影响工程质量等。

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的实施方式1. 监督检查建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 教育培训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个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处罚机制建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机制,对不良行为进行立即处理,对严重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4. 风险预警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风险预警,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防患于未然。

5. 制度健全健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其科学合理有效执行。

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制度的相关规定1. 依法依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处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公平公正对于违规行为和质量不合格问题,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处罚原则,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各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不良行为是指未按规定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影响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行为记录是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的制度。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台账,并真实、及时、完整地记录不良行为内容、责任人、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七条对于施工单位的严重或恶意不良行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扣除资质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于水利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应进行严肃的调查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不良行为记录台账中。

第九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有多起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督查和监督,确保不良行为得到有效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有权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定期对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估和整改。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施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二)违反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导致工程施工质量不达标的行为;(三)未按要求使用施工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出问题的行为;(四)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和伤害的行为;(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暴力、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干扰和威胁的行为;(六)其他违反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水明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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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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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2010年6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区内、外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
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
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咨询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为: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自治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稽察做出的稽察报告或者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人民法院的案件判决书,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处理的决定;
(四)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并经水利厅查证属实依法做出处理的意见或者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的报送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公示和信息报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
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做好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将核实的不良行为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材料中应当明确记载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自治区水利厅在对不良行为确认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允许其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关单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陈述和申辩,过期视为认可。

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自治区水利厅将在新疆水利网站上进行公示。

(网址:/)。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

不良行为等级由自治区水利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认定标准附后。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将被作为限制市场准入的依据。

实行逐次公示、分级处理:
(一)1年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1~3次(含3次),且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水利厅在新疆水利网上逐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为6个月,对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

在公示期内,该单位可以参加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对于施工企业,在其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时,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细则》的相关评分标准予以扣分。

(二)一年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不含3次)5次以下(含5次)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且无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由自治区水利厅在新疆水利网上逐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为1年,并对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在公示期间,该单位不得参加全疆范围内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两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定级或者资质升级。

(三)一年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5次(不含5次)或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次数达2次以上(含2次)或者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次数1次的单位,由自治区水利厅在新疆水利网上逐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为3年。

在公示期间,该单位不得参加全疆范围内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并对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对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进行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理,且五年内不批准其申报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定级或者资质升级。

第十条对造成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1 年内不得从事自治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应执(从)业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区水利厅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将在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其不良行为记录:对自治区内的单位将向水利部和自治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不良行为记录;对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将向水利部和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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