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黑幕

合集下载

《《基金黑幕》全文

《《基金黑幕》全文

《《基金黑幕》全文《基金黑幕》全文〖财经杂志 2000.10.16〗——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特约撰稿人:平湖记者:李箐概况:此报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者在1999年12月完成的《基金研究分析》,以20家证券投资基金在沪市的买卖行为为研究对象,样本研究期间主要为8月9日到11月9日,扩展期为8月9日到12月3日。

二是作者在第一次研究基础上的扩展性研究,为《基金风格及其评价》。

第二次与第一次采用同样的研究方法,通过继续跟踪22家(样本期间增加汉兴和景福两只新基金)在沪市上大宗交易(成交量在1万股以上,含1万股)的股票汇总记录,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的操作行为。

由于该报告的研究期间从1999年8月9日扩展到2000年4月28日,样本涵盖期为9个月,被认为可以基本反映基金的操作风格。

所以,笔者的评论分析依据主要以第二个报告为主。

【1】“基金稳定市场”——一个未被证明的假设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还只有两年多的时间。

该报告研究区间集中于1999年8月至2000年4月底。

此间,我国有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22家规模较大的证券投资基金。

作为报告的研究对象,这10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为博时公司、华安公司、嘉实公司、南方公司、华夏公司、长盛公司、鹏华公司、国泰公司、大成公司和富国公司;10家公司管理的基金分别为裕阳、裕隆、裕元(博时),安顺、安信(华安),泰和(嘉实),开元、天元(南方),兴和、兴华(华夏),同益、同盛(长盛),普惠、普丰(鹏华),金泰、金鑫(国泰),景宏、景福、景阳、景博(大成)和汉盛、汉兴(富国)。

基金规模主要为30亿元、20亿元、15亿元和10亿元四种。

报告的作者指出,“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究竟为谁服务的问题,可能目前还不十分明确”。

这涉及到基金的定位问题。

新基金的各种说明书都说得明明白白,“基金是一种代客投资理财的工具”;媒体上普遍出现的论点是,“基金要为稳定市场服务,是中国市场理性机构投资者的生力军”。

谁来拯救中国股市(股市小说)05

谁来拯救中国股市(股市小说)05

第五章曝光“基金黑幕”一、《基金黑幕》闹股市2000年10月,中国一家敏锐而具个性的杂志《财经》,赫然登出一篇爆炸性长文——《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该文以研究报告的形式,解析了中国股市基金动作的利种丑态,大揭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对倒”、“倒仓”等违规和违法行为。

随后,这10家基金公司也针锋相对,在数家证券报上联名发表严正声明,指责《财经》恶意炒作,并严重误导投资者。

继而,《财经》杂志又在同类报上发表声明,指出该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权让公众知晓有关内幕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中国股市围绕“基金黑幕事件”热闹非凡。

风雨欲来中国的基金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1992年至1993年曾出现“基金热”,行业发展达到相当规模。

在后来被称为“新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问世前,中国已有基金78只、基金类凭证47只,总募集规模76亿元。

这些基金被公认为规模较小而且运作不规范,市场上称“老基金”。

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后,中国证券市场热情洋溢地迎来了“新基金时代”。

1998年3月底,金泰、开元两只新基金正式问世,由此标志着基金新时代的起点。

此后至年底,共有5只基金粉墨登场,6家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成立。

到1999年,被认为具有“稳定市场”之功效的新基金更获得加速发展,5月有第二批5家基金问世,4家基金管理公司加盟;6月,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两只基金的“一拖二”办法开始实行,到年底便有9只基金诞生。

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高潮。

到1999年底,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上市的新基金总数达22家,其资产总值574.22亿元。

目前,全国31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规模已达536亿元,净值总和为769.14亿元,在A股市场流通市值中的比重达到11.34%,投资基金在股票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证券投资基金早在正式推出之前,就被广泛地期待为市场上最重要的“健康力量”,投资者对其“稳定市场”的功能抱着热切的期望。

《《基金黑幕》全文

《《基金黑幕》全文

《《基金黑幕》全文《基金黑幕》全文〖财经杂志 2000.10.16〗——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特约撰稿人:平湖记者:李箐概况:此报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者在1999年12月完成的《基金研究分析》,以20家证券投资基金在沪市的买卖行为为研究对象,样本研究期间主要为8月9日到11月9日,扩展期为8月9日到12月3日。

二是作者在第一次研究基础上的扩展性研究,为《基金风格及其评价》。

第二次与第一次采用同样的研究方法,通过继续跟踪22家(样本期间增加汉兴和景福两只新基金)在沪市上大宗交易(成交量在1万股以上,含1万股)的股票汇总记录,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的操作行为。

由于该报告的研究期间从1999年8月9日扩展到2000年4月28日,样本涵盖期为9个月,被认为可以基本反映基金的操作风格。

所以,笔者的评论分析依据主要以第二个报告为主。

【1】“基金稳定市场”——一个未被证明的假设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还只有两年多的时间。

该报告研究区间集中于1999年8月至2000年4月底。

此间,我国有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22家规模较大的证券投资基金。

作为报告的研究对象,这10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为博时公司、华安公司、嘉实公司、南方公司、华夏公司、长盛公司、鹏华公司、国泰公司、大成公司和富国公司;10家公司管理的基金分别为裕阳、裕隆、裕元(博时),安顺、安信(华安),泰和(嘉实),开元、天元(南方),兴和、兴华(华夏),同益、同盛(长盛),普惠、普丰(鹏华),金泰、金鑫(国泰),景宏、景福、景阳、景博(大成)和汉盛、汉兴(富国)。

基金规模主要为30亿元、20亿元、15亿元和10亿元四种。

报告的作者指出,“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究竟为谁服务的问题,可能目前还不十分明确”。

这涉及到基金的定位问题。

新基金的各种说明书都说得明明白白,“基金是一种代客投资理财的工具”;媒体上普遍出现的论点是,“基金要为稳定市场服务,是中国市场理性机构投资者的生力军”。

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

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

现在的情形已经有了变化。因为自买自卖式的“对倒”发展起来,而一旦在对倒操纵下的虚假繁荣出现,其他投资人在盘面上很难识别。这是机构利用大额资金和持股量优势所采取的恶劣行为,在任何股市中都会被指为操纵市场甚至欺诈。这在我国的《证券法》中也有明确的界定和判断。
此外,按照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这些行为属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应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接着,报告作了进一步分析。
作者指出,从基金总体减仓的情况看,无论在盘整期还是上升和下降期,“都有近三分之二的基金始终处于减仓阶段”。在三个阶段中均为净卖出的基金有9只,均是1999年上半年以前发行的基金,其减仓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受到年终基金分红的现金压力;二是这些上年上市的基金仓位一直较重,尤其是一些基金的重仓股流动性较差,在年初的行情中借科技股走强大量减持重仓股票;三是部分基金对后市看法比较谨慎,特别是在沪市创历史新高后大量减持股票,例如基金兴和 4月12日在沪市抛出股票市值3.77亿元,创下单日基金卖出股票金额最高记录。三个阶段总体为净买入的基金有9只,除了基金普惠以外,均为新上市的基金。此外,在沪市的上升阶段,净买入的基金除了新上市的基金天元、汉兴、景福、景阳、景博、同盛和1998年上市的基金普惠等7只,其余15只基金均为净卖出,15只基金的净卖出金额超过65亿元。
众所周知,要将一种商品卖出去,必须有人来买。如果买家和卖家的需求和供给差不多,价格和交易行为都会十分稳定。可惜的是,市场经常会产生供不应求或求不应供的现象。当求不应供的时候,商家只能靠降价来吸引顾客,甚至不得不“大甩卖”。股票也是一种商品,被迫低价抛售股票亦即“割肉”。但是,由于“买涨不卖跌”的顾客心理,“割肉”也未必有人买,做鬼的办法就是自己做托。在证券市场上,这种做法被称为“对倒”,系严重违法行为。

美国是如何面对基金黑幕的

美国是如何面对基金黑幕的

美国是如何面对基金黑幕的?――对今年以来SEC强基金监管措施的综述作者:李伟(西南财经大学)摘要:美国2003年爆发了以延迟交易和择时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基金黑幕”,这对于以信任为基础的基金行业而言无疑是釜底抽薪。

为了挽回投资者的信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取了若干加强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本文将其概括和总结为六大类,分别是:改革基金的董事会以增强其独立性并完善内部均衡的治理结构,提高基金信息披露的广度、频率和准确性,加强对延迟交易和择时交易的管理,减少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提高基金业自律水平、倡导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加快SEC自身的改革以适应挑战。

美国是全世界基金业最发达的国家,尤其是近二十年来伴随着股指的不断攀升,基金业的发展也步入了黄金时期。

根据投资公司协会(ICI)统计,美国基金业的总资产已经由1984年的3000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底的7.4万亿美元,约占2003年底全世界基金总资产13.96万亿美元的53%。

持有基金的美国家庭也越来越多,根据最新统计显示该数字已经达到5390万,占美国家庭总数的48.1%,基金业在整个美国金融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但最近几年美国基金业却一直不太景气,2001年和2002年基金业的总资产连续两年出现了下降,只是在2003年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回升。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以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泡沫在2000年的崩盘和美国2001年遭受“9.11”袭击,导致股市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期间外国资本也逐渐流出美国股市;另一方面则是美国2003年下半年爆发了所谓的“基金黑幕”,部分基金公司允许一些操作手法激进的客户进行“延迟交易”(late-trading)和“择时交易”(market-timing),这些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其它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部分基金公司的内部腐败、利益输送、欺骗投资者、夸大业绩等行为也被逐渐曝光,美国基金业曾经享有的美誉在顷刻间毁于一旦。

基金黑幕

基金黑幕

基金黑幕的分析2000年国庆,处于休市期间的证券市场发生了一场“地震”,震源来自刚刚上架的《财经》杂志10月号刊登的《基金黑幕》一文。

文章直指基金不仅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而且存在违法操作,如通过“对倒”和“倒仓”来制造虚假的成交量。

正是这颗“炸弹”的引爆,加速中国基金业走上了法制、规范和稳健发展的轨道。

一晃十来年过去了,中国基金业管理的资产净值规模从事发时的近700亿元,急剧膨胀至如今的近3万亿元。

但是,在基金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不时传出“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违规“噪音”。

我们无意夸大“基金黑幕”的影响,但它透露出市场规范发展的艰巨性,仍然值得思考。

一、基金黑幕的背景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封面文章《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在中国资本市场引起了一场高强度的风暴。

《财经》杂志社在该文前言中提到,“中国证券市场10年来第一份对机构交易行为有确切叙述的报告,跟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22家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大宗股票交易记录,客观详尽地分析了它们的操作行为——大量违规、违法操作的事实昭然其中。

”顷刻间,市场一片哗然。

在相关各方展开激励争论的同时, 2000年底时证监会就已组织开展对基金公司进行交易行为的全面检查,次年3月最终发布检查报告称:10家公司中有8家进行过“异常”的交易操作行为,其中一家基金公司的异常交易尤其突出,涉嫌操纵股价进行证券欺诈。

对此,证监会在2001年3月对该基金公司依法立案调查,而后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罚决定。

至此,沸沸扬扬的“基金黑幕”纷争暂告一段落,但它却成为国内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告别混乱和无序的起点,也成为中国基金行业稳步迈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开端。

二、从基金黑幕事件中,得出中国基金市场的弊端1、“基金稳定市场”——一个未被证明的假设。

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在新基金成立的初期,一般的舆论普遍都认为新基金是“证券市场理性投资者的生力军”。

《基金黑幕》

《基金黑幕》

报告的作者指出,“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究竟为谁服务的问题,可能目前还不十分明确”。
这涉及到基金的定位问题。新基金的各种说明书都说得明明白白,“基金是一种代客投资理财的工具”;媒体上普遍出现的论点是,“基金要为稳定市场服务,是中国市场理性机构投资者的生力军”。
最初的逻辑是相当简单的,即认为随着市场扩容,资金的供给方出现了问题,而老百姓或一些保险公司虽然手上有钱,却因不会投资或没有时间而不敢或不能入市,因此应当把钱交给专家管理操作,这样供需就会平衡了,也就稳定了市场。
这种看法在一开始当然是符合实际的。两次研究都证实,证券投资基金刚入市时基本上有稳定市场的功效。
但是,当证券投资基金随着上市“老化”之后,其作用又如何?
报告将1999年8月9日到2000年4月28日的172个交易日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99年8月9日到1999年9月9日的盘整期,1999年9月10日到1999年12月27日的下跌期,以及1999年12月28日到2000年4月28日的上升期。
然而,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今年以来,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和监管的加强,舆论开始出现对基金运作“有欠规范”的指摘,不少长于观风辨向的市场人士对于某些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也早生疑心。
----当然,任何批评都抵不过事实本身的陈述。特别是依据大量数据调查进行定量分析的结果,才能够准确地描述出当前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真实状况,并为监管者树立正气、查处不法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的赵瑜纲所完成的报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公众舆论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质疑还在继续。8月14日,《中国证券报》发表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投资基金课题组的一份长篇专题报告,题为“四问证券投资基金”。该文的执笔人与课题主持人是著名金融专家王国刚博士。文章提出四大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证券基金本身具有稳定股市的功能吗?”“证券基金本身具有分散股市风险的功能吗?”“证券基金的投资收益一定高于股民投资的平均收益吗?”“发展机构投资者就是发展证券基金吗?”专题研究给出的答案全部是否定的。

基金黑幕

基金黑幕

基金黑幕
5“投资组合公告”??信息误导愈演愈烈
根基金在公告前的15天中持仓情况有很大改变。 这种“失真率”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而且极易 在市场上造成信息误导。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 制完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 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基金黑幕 2“倒仓”??更能迷惑人的操纵行为
即使双方在价格、数量和时间上没有事先约 定,由于对某只股票的价格空间有分歧,也 可以出现甲方将手中持有的大量股票抛售给 乙方的现象。 但是,这样“倒仓”对甲方而言经常是求 之不得的事。因为做庄的人都知道,从收集 筹码(股票)到将股价拉抬至高位,仅仅是完 成任务的一半;最困难的事是如何将筹码抛 给别人,最终变现。
基金黑幕 4“净值游戏”??不仅仅是表面的欺瞒
第一,目前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以对倒来提 高净值,似乎只能说是“徒慕虚荣”。但今后 一旦管理开放式基金,由于其规模随业绩的好 坏而增减,如果继续以此手法提高业绩,就与 上市公司做假账虚增业绩、吸引投资者如出一 辙。 第二,表面上提高净值,客观结果还是为了方 便出货。如果庄家在上升的阶段反复洗盘,作 阶段性的盈利,到了最后,它的成本已经极低。 此即时股价暴跌,几倍的利润。
基金业未来展望
4
规范、专业、创新
资产规模 跃上2万亿元的台 阶
3
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 和巨大挑战。 资本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Thank You!
基金黑幕 3独立性”--一个摇摇欲坠的幻觉
由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多是由证券公司发 起,其独立性相对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与其发起人共同建仓的行为。 其中,南方管理公司的基金天元和开元的独 立性较差,在南京高科、飞乐股份、江苏工 艺等重仓股上,与其发起人南方证券存在着 共同建仓行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 金独立性也较差,与第一食品等存在着共同 建仓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中国“基金黑幕”《财经》杂志发表了题为《基金黑幕一一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的文章,由此引起了中国基金业、证券界以及整个财经业界,乃至政府监管部门的巨大反响。

从《基金黑幕》六个部分的内容来看,该文主要描述了被政府监管机构委以稳定市场重任、下决心超常规大力发展的新基金其行为的内幕,揭示了这些基金的市场行为与散户追涨杀跌并无不同、与庄家也没有多少差别,表明这些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同时更主要的是揭示了基金类与庄家相似的肆无忌惮的违法操作手段:对倒、对敲、关联交易、内部交易、高位接货等等……因此,该文引起基金业界的普遍憎恨也就理所当然;同时,政府监管机构也由此因为舆论的倒逼而走上了一条“大力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道路。

时间过去几年里,尽管基金黑幕已经引起国人的视觉疲劳而不再有人提起,但是按照目前现状看来,实际上当时所谓的“基金黑幕”,其实质问题至今仍未真正触及更谈不上解决。

这些实质问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按照《公司法》首先对公司股东负责、还是按照基金特有的性质最终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它和基金本身运作的利益冲突如何监管、规范和避免?它们之间的内幕交易如何防范、揭示和惩处?我国基金的先天性制度缺陷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认识到新兴市场的投机性和不稳定性特征。

开始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

经过随后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基金业迅速膨胀,截至目前,基金净资产总规模已超过4400亿元,持有股票市值已经占到股票流通市值的22%以上。

据统计,至2005年上半年,股票型基金增长到147只,净值总额达到2272.35亿元;货币市场基金从9只增加到23只,净值规模从633.27亿元增加到1802.98亿元。

但是,中国的基金业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潜在危机。

这些危机的产生有一部分是后天的因素,但是还有更多的是由于先天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基金业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2005年上半年,我国基金业六成亏损,在有可比数据的104只开放式基金中,仅有42只基金的累计净值实现了增长。

统计数据显示,104只基金上半年累计净值的平均跌幅超过了1.5%。

144只公布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基金,基金平均单位净值下跌2.52%。

按照4400亿元基金净资产总值推算,上半年中国基金业总的亏损在66~110亿元之间。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尽管一年来沪深股市持续下滑,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收入增长依然强劲。

最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42家基金管理公司累计提取管理费达到20.3亿元,具有可比性的31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达到67.8%。

有7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收人增幅同比超过100%。

这一正一反的强烈对比,在2002年就有人指出,但问题却延续至今。

还有一个人们熟视无睹却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基金市场虽然不景气,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仍是市场的抢手货。

据知情人士透露,投资者如此争抢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主要看中的是基金管理公司近乎疯狂的投资回报率。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一年的投资回报率可以高达60%~100%!以某基金管理公司为例,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2001年成立当年实现营业收入约1.15亿元,净利润为5321万元。

股东一年的回报率竟然可以高达67%!如此高的回报率取决于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

目前基金管理费多数采用按净值1.5%固定提取,而且这种管理费提取的比例是由业内自我确定的,尽管不断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但至今仍未见到政府监管机构对此给予重视。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多为1亿元左右,而基金管理公司所控制的基金净值规模多在50~100亿元甚至更多。

如果再发行一些新品种,注册资本为1亿多元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回报率有多高,就可想而知了一一哪怕只管理一只基金,注册资金1个亿、基金净值100亿、管理费一年收入就是1.5个亿;管理两个基金就是3个亿……不管是否面临发行后的巨大赎回压力,只要钱过手就预先留下了管理费。

正因为如此,“基金业近年出现全年亏损,亏损超过10亿元,半年却提取管理费5亿元。

”这就是近几年中国基金市场中基金持有人欲哭无泪,而基金管理人“数钱数到手酸”这一巨大反差的由来。

其实,在经历了前几年的“基金黑幕”风波和近几年的超常规发展后,中国基金业并没有改变其内在性质。

除了基金管理费率的明显不合理以外,基金业中存在的特殊治理结构仍表现出重大缺陷;“基金管理公司是为基金持有人负责还是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负责”的问题,仍旧是紧紧纠缠着中国基金业的噩梦。

基金持有人对基金几乎无法监督,更遑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制衡了,多重代理委托关系使得我国的基金管理人成了不受利益相关者监督的特殊群体。

于是,这种高得近乎疯狂的收益加之没有制约的“权”?利”结构,使得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各种相关机构人士趋之若鹜的美好出路。

近年来,只有基金黑幕的当事人之一从基金管理公司向政府监管部门流动,但却没有基金管理团队近五年任职背景的信息披露,没有基金管理团队每一年收入的信息披露,无法控制基金管理团队对基金持有人权力的滥用,也没有任何制衡措施可以制约基金管理人团队的利益冲突和内部交易……这就不禁使人产生疑问:号称为客户理财、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究竟是在为谁打工?中国基金的制度缺陷和立法缺失在欧美市场经济国家的基金发展过程中,产生过各种类型的基金形式。

因此,关于基金的分类,在我国的业界有诸多的介绍和表述:开放式、封闭式,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型、货币市场型,等等。

但是,除了在基金发展初期的少数研究者以外,自1998年出现政府监管机构大力提倡、超常规发展的“新基金”之后,我国业界就很少涉及根据组织结构的划分方法。

其实,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开放式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而这样的分类从基金发展历史上一开始就出现了。

英国和美国的基金多分为公司型基金,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多是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为保护投资者,并产生一个独立、有致、按照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的基金(投资公司)董事会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契约型基金则难以提供这方面的保证。

正是由于这种先天的不规范和后天发展的超常规,使得中国的基金有了很多与众不同的“烙印”。

中国基金业存在的种种弊端,源于基金发展和生存所处的制度缺陷和立法缺失。

我国基金生存最根本的法理基础是《民法通则》。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中,对代理行为作了法理上的规定,即:“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还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而中国《基金法》最直接的上位法就是在2001年4月28日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我国的《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对于信托的设立,《信托法》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即成立。

《信托法》并没有对委托财产的直接(比如股票所包含的收益权)或间接(比如股票所包含的投票权)权利作出相关的法律定义,也没有对它们的划分、处置做详细规定,当然也没有对于设立信托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提出相关要求。

只是对受托人再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至于2003年10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全是一付契约型基金代言人的口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法》并没有对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哪些直接和间接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只是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基金法》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及行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中,要求试点上市公司为试点方案表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第一。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第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第三,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

第四,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国的《投资基金法》回避了公司型基金的存在,同时也回避了基金管理人可以和如何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哪些间接的所有权,更回避了对于基金实行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权力和资本制约制衡的治理结构要求;《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投票权代理行为规范和基金的有效治理也没有作出基本的法律规定。

这样的发展结果,使得中国只有契约型基金生存的法律环境,所有的基金只凭一纸契约就买断了基金持有人除收益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并主动回避了诸如公司治理那样的外部和内部制约机制。

在分类表决和股权分置改革中授予流通股的重大表决权,也因此稀里糊涂地完全成了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目前这种缺少充分提示和市场化谈判余地的契约本身就似乎与《合同法》有抵触之嫌,政府也就在“核准”之余。

替基金业承担了失信于市场的道德危机。

由于我国在当时以及至今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整;同时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股东大多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基金代行基金持有人表决权和代人理财的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埋下了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欺诈、操纵或者反过来听命于行政监管机构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等等的道德风险因素。

于是就产生了以下诸多亟待解决的治理问题:如何建立和实施一套机制来保护投资者,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能够按照基金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7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是维护基金管理公司利益,还是保护基金与基金持有人利益?几年前闹哄哄的关于基金黑幕的争论,其背后的问题实质即在于此。

要让基金对得起社会信用的重托从以上分析可见,中国现有的基金生存的法律环境、法理基础和规范要求,由于缺少对公司型基金结构形式提供生存基础,因此在治理和监管上存在着重大缺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