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原理与方法(完整版)
刑法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定义:“刑法解释方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语言来解释现行的刑事法律。
该方法旨在提供一个统一的、有效的和可执行的法律解释,以帮助司法机关和受影响的公民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作出正确的决定。
一、刑法解释的历史据记载,刑法解释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其中包括《古罗马法典》和《古代罗马法典》。
古罗马法典是由古罗马法官根据古罗马法律所制定的。
此外,古代罗马法典也是由古罗马法官根据古罗马历史和传统而制定的。
早期的刑法解释大多是以法典为基础,后来随着古罗马法解释的发展,以及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的出现,刑法解释也发生了变化。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方法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但是,它们之间通常有共同的特点,即明确识别出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循的原则,并使用适当的技巧来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款。
1. 文字解释法文字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文本本身的意思来解释法律的方法。
此方法的关键是要把握法律文本本身的意思,以便正确理解法律的条款。
2. 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的整体系统来解释法律的方法。
即强调要正确理解法律的整体结构,以此来正确解释法律的条款。
3. 目的解释法目的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的立法目的来解释法律的方法。
即强调要确定法律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以此来正确解释法律条款。
4. 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来解释法律的方法。
即强调要研究和理解法律的制定过程,以此来正确解释法律条款。
5. 比较解释法比较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比较来解释法律的方法。
即强调要比较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以此来正确解释法律条款。
三、刑法解释的价值1. 促进社会正义刑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促进了社会正义,也提升了司法机关和公民对法律的理解。
2. 改善法律的执行刑法解释的方法可以改善法律的执行,使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法律,从而有效地处理案件。
3. 提供客观的判断依据刑法解释方法可以提供客观的判断依据,使司法机关和受影响的公民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作出正确的决定。
刑法全文解释

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制定刑法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
“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

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一)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
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
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
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 以阐述法律的内容。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
由于语言的本土性,因而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在不同的语言中采用的解决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窃电行为的处理。
传统盗窃罪的客体均是财物,对窃电行为能否以盗窃罪论处,关键问题在于:能否把电能解释为财物?对此,法国法院的判决明确地认为:“电是一种可以占有的动产物品。
”而德国帝国法院对于窃电是否构成盗窃罪,则持否定的观点。
德国学者Baumann认为,对于德国刑法第242条中的“物”的概念,不可以作一个宽到可以包含电能的解释。
换言之,他认为以大众对于德文语词“Sache”日常使用来说,如果要说“Sache”包括电,会是一个相当罕见的用法。
如果当初帝国法院将电视为一种物质标的,那么现在物的概念将会模糊到漫无边际的地步。
因此,德国刑法典对窃电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确如萨维尼所言,是民族的,正如同语言。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本身就是语言。
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所采用语言的掣肘。
在逻辑解释的视域中,刑法又是一种逻辑现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明了刑法条文的含义。
这里主要涉及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此作为对刑法进行正确解释的根据。
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主要包括字面解释原则、目的和原则解释、时势和精神解释以及立法目的和理由解释等。
1. 字面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这一原则注重对法律规定中的明确措辞的解释,即遵循法律的文字表达,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出发进行理解。
2. 目的和原则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解释。
法律的规定往往有一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解释时应该考虑法律规定背后的目的和原则,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要求。
3. 时势和精神解释:根据社会时势和法律文本精神进行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要求也需要与时俱进,这就要求在解释法律时要考虑社会的时势和法律的精神,灵活运用法律规定。
4. 立法目的和理由解释: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理由进行解释。
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通常会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和理由,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可以通过参考立法目的和理由来解释法律文本。
这些解释原则在具体的刑法案件中可以相互补充和运用,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刑法原理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2、刑法的原则
(二) 犯罪概述
1、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排除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3条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出自犯罪人的主观意愿——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说明:上述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犯罪中止的两种情况: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规定了针对不同罪行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及量刑标准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法往往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解释,以便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法律的实质和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刑法解释的方法显得尤其重要。
一、字面解释法字面解释法是指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直接的字面解释。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准确地解释法条文字,不用对其进行二次加工,因此具有明确性和实用性。
但是,这种方法忽略了语境和背景,容易产生一些歧义,无法体现法律的灵活性。
二、顺时宜势法顺时宜势法是指依据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趋势,对原有法律人性化的加以改变和发展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符合社会变革的需要,有利于形成新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
但是,它也容易滥用,甚至出现与现实情境不相符合的问题。
三、历史法律跟踪法历史法律跟踪法是指对刑法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法律的背景和演进过程,意义深远。
但是,这种方法需要对刑法的相关历史文献进行调研,较为费时费力。
四、比较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从中吸取其优点和经验,以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
这种方法能够提高法律的实用性和适应性,促进法律的创新和完善。
但是,这种方法所比较的法律可能存在差异,无法直接适用于本国法律实践。
五、道德伦理法道德伦理法是指将道德和伦理观念运用到了法律解释中,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种方法能够体现法律的价值追求和意义,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改革。
但是,这种方法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文化背景,而这些因素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
综上所述,不同的刑法解释方法各有优缺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刑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实现法律的创新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赵秉志: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 理由: 1.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盗窃金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之所以规定“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形之一,主 要是为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从立法精神来看,1997年刑法典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 通常是指破门而入盗窃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者通过篡改金融机构的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 系统程序或破坏其设备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 间)进行盗窃的情形,因为只有这些有预谋或者破坏性的进入金融机 构内部盗窃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才有着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故而也才需要运用较高的刑罚甚至不惜动用死刑进行抗制。 3. 从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ATM机的法律性质来看,其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一个电子营业员, 它和一个作为自然人的银行营业员在经营业务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4.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来看,当对许霆的行为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问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 题还存在模糊之处或者暂时“解释不清”而存疑时,法院应按照有 利被告的原则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解释,即不应作出把许霆盗窃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 ATM机中资金的行为解释成为“盗窃金融机构”这一不利被告的解 释。 5.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最后,从社会相当性理论来看,许霆利用ATM机故障而恶意取款的 行为,在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里,其应受非难谴责的程度比较低, 对其的规范评价不会很严厉。
刑法的解释技巧

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
在刑法解释时,需要特别关注犯罪构成要素、量刑标准等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刑法解释技巧。
1. 逐字解释法:即根据法律文本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条款。
这种方法常用于法律框架清晰、词语表述精确的情况下。
2. 系统解释法:即从宏观角度出发,将刑法规定的所有相关条款按照系统中的关系进行解析,把握其适用范围与含义。
3. 意图解释法:即考虑立法者的原意,并深入分析法律条款背后所隐藏的思想与精神内涵。
4. 目的解释法:即将重点放在法律条款对社会乃至国家整体目标和方向的贡献作用上,广泛地分析其实际意义、意图和意向。
5. 比较解释法:即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应规定的异同点,了解各自的法律体系,进而推断出合理的解释方案。
无论使用何种技巧,需要考虑法律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因素,强化思维逻辑,确保刑法规定的具体含义与原意达成一致,保障司法公正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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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理解释优先于论理解释的原则
文理解释,即文义解释、文意解释,是对法 律规范文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其体现了严格 解释刑法的要求,即严格参照法律文本,按照 条文用语及其通常使用方式,对法律文本的本 身含义的说明。如刑法规范上的“应当”、 “可以”、亲告罪中的“近亲属”等。
内容概要
一、刑法解释概要 二、刑法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 三、刑法解释的主要方法及适用 四、刑法解释方法的相互协调机理
一、刑法解释概要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 刑法亦如此。刑法的解释“对于刑法,就像 营养对于生物,至少可以延长其生命,使其 适用成为可能。”
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刑法?首先应避免不 敢解释与过度解释的两个极端;其次在于掌 握必要的解释方法和原理。
主观优先说认为,刑法解释原则上采 主观说,但如果有充足理由表明立法过 时,则采客观说。
我们的建议:鉴于客观解释论进行的 解释有较强的造法倾向性、司法制度不 尽完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修订 时间不长等原因,宜提倡主观解释论优 先、兼顾客观解释论。如时间上较新的 立法可以主观说为主,而时间较长的立 法则侧重客观说。
(三)体系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使法律之间相互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 法;是公平正义的理念之体现。
体系性原则要求将解释的结论放在法 条的系统中,看其是否同其他规定相互 协调,避免断章取义。如倒卖盗版光盘 的行为如何处理(非法经营罪VS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
再如第37条之理解与地位(是否属于 独立的免刑情节)?
例如:共犯案件中的罚金刑适用(南阳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其次,满足“法理”同时,须尊重“三 常理论”。即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应 符合社会生活中的常识、常情、常理,提 倡充分关注社会的普遍正义,尽可能满足 实质正义(实质合理),尤其对“非典型 犯罪”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争议的案件及 敏感案件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仅仅 满足于所谓的合法性,要对基本常识有判 断。因为“情理是法律的生命”(科克 语)。
理念之二:“以刑制罪”论 具体罪刑规范的法定刑之轻重基 本标明了犯罪的轻重,故应善于联 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 件。 例1:如第333条强迫卖血罪中 “造成伤害的”是否包括轻伤?
例2:第392条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 贿罪共犯的界限如何界定?
例3: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合理解读: “重大不法诉求”的引入。
解释结论应符合罪质、尽量体现实质 合理性,故此提倡两个刑法解释理念:
理念之一:坚守形式合理性的同时追求 并重视实质合理性、“两个效果”统一论
首先,满足形式合理性、严格遵循罪刑 法定原则是前提;即法律效果的满足是 “两个效果”统一的基石,决不允许突破 罪刑法定原则去寻求所谓的良好社会效果, 司法追求的社会效果主要应通过法律来获 得,应在法律之内来寻求。
例1:如附加刑“单处”、“并处” 立法模式的司法适用问题。
例2:并罚案件中,有期徒刑可否吸 收拘役、管制?
——立法空白,尽量回避;
——无法回避,采“分别执行说”。
例3:盗窃、遗撒骨灰的行为能否解 释为第302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法公平、 正义观念。法定刑的轻重基本标明了犯 罪的轻重,故解释者应善于联系法定刑 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较轻行 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外,使 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内。
体会:体系性其实也பைடு நூலகம்一种解释方法。
(四)主观解释论优先兼顾客观论
刑法解释论即关于刑法解释的价值立 场,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解释 论、客观解释论、折中论。主观解释论 的目标是要发现并阐明立法原意;客观 解释论的目标是要阐明进行解释时刑法 条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意思,而不能仅 拘泥于立法者制定刑法时所赋予刑法条 文的意思。折中说则兼顾客观解释论与 主观解释论,故又有谁主谁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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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搞好刑事审判工作的五关
★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关) ★精确把握定性(定性关----刑法解释) ★罚当其罪(量刑关----量刑规范化) ★程序适当(程序关——看得见的正义) ★两个效果统一(刑事政策关) 结论:刑法解释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法律条文抽象化之程度愈高, 或法条中所含之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愈多, 或刑法规定存有漏洞,或时间愈久远等,则 其解释之困难性亦就愈大。
(二)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法 官解释
刑法立法解释的基本情况和填补刑法 漏洞的作用;
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与表现形式 (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意见、 会议纪要、《刑事审判参考》等作用?
“法理”与“情理”如何统一:许霆案、 各种天价案、敲诈政府案。
第三,社会效果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避 免将其庸俗化。良好的社会效果是“我作 为一个法官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 理智和良知的人都可能会合情合理的认为 是正确的东西,是所有有良知和理性的人 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卡多佐语)
最高法院2013年10月28日《关于切实践 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 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 途径。
《意见》:注重司法审判工作与社会生 活的融合。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 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善于总结和运用 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 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 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就是 良心(法官的正义之心、法律效果)与民 心(社会公众认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客观存在、无从 回避,关键在于建立共同遵循的解释规 则。
二、刑法解释所遵循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即合法性原则、合宪性原理。存疑时有 利于被告人原则主要与行为事实的认定 有关,原则上不适用于法律之解释,即 该原则并不适用于对法律疑问的澄清。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 和人权主义,要求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必须严格谨慎,所作的解释不能超出一 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