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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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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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结构图罪刑法定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平等适用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刑法溯及力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判断不作为的理论分类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2、犯罪构成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内涵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未成年犯处罚原则刑法中的身份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法定性要件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具体形式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对象条件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防卫设置起因条件紧急避险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制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正当业务行为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结果犯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既遂犯的处罚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对“着手”的理解未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彻底性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特征)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主观条件1客观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刑法学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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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结构图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罪刑相适应原则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修正”的犯罪构成共犯形态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种:主刑、附加刑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各论:一、侵犯个人法益: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二、侵犯社会法益: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专题一:刑法的解释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文理解释扩大解释(注意与类推解释的区分)解释方法缩小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过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1、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6、罪刑相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适用刑法平等:8、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9、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或者作用的人或物。

10、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种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2、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5、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状态)18、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19、不可抗力: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也称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防止、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2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整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整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法硕资料 去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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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注意:立法解释的范围。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注意: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1.扩大解释:刑法条文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

注意: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否则就不是扩大解释了。

常考例:(1)“金融机构”,“自动取款机”,“运钞车”。

(2)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

2.缩小解释:刑法条文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注意:缩小解释不能违法罪刑法定原则。

常考举例:(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

(2)故意杀人罪中的“人”。

3.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注意一: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大大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如果是,则属于类推解释。

常考举例:传播淫秽物品中的“物品”,“裸聊”。

注意二: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三: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也就是说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第二讲罪刑法定主要考点:1.法律主义。

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也即罪刑法定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2.禁止习惯法。

虽然习惯法符合民主主义,但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4.禁止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绝对不定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法定的明确的刑罚就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中政 法学硕士 刑法讲义 (含刑法总论、分论结构体系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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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二: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三: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也就是说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也不能进 行类推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控权 1.含义:刑法第 3 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简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3. 基础:民主主义与人权 重要考点:形式侧面 第一,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无权 规定犯罪和刑罚,也即罪刑法定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第二,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符合民主主义,但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第三,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 及既往。 第四,禁止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 的类推解释。相似性的是类推解释,一致的是扩张解释。老百姓只要觉得两个词之间一致就可以如:淫秽 物品与毛片就是一个含义。词与词之间不具有交叉包容关系而进行解释的属于类推,而有交叉包容关系的 属于扩张解释。如果允许相似行为之间进行解释,那么人们之间的很多行为都是具有相似性的,如谈恋爱 与强制猥亵相似,夫妻之间的打闹有伤害的相似性。因此,不能允许类推解释,否则刑法就没有任何作用 了。 第五,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绝对不定刑,譬如只规定“犯…… 罪,判处刑罚”。绝对不定期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 来,没有法定的明确的刑罚就没有犯罪。 第六,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 第七,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均衡原则。 第八,明确性原则。这要求罪刑规范具有明确性。注意一,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原则。简单罪状, 是指仅写出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232 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注意二,明确性原则要求, 虽然无法完全消除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但应尽量减少使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通过价 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淫秽物品”、“猥亵”等。 【真题】07-41.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派生原则( )5 A.绝对禁止类推 B.绝对禁止事后法 C.禁止习惯法 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3.立法表现与司法表现 4.重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形式标准:是否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总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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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重点与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根据、体系、解释 了解:刑法的性质、创制、完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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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完善 (一)修改阶段 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收集和整理材料 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规划 重点修改阶段(1991)“反革命罪”罪名修改 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全面系统修改 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1997年3月
➢ 条文之下分款、项 ➢ “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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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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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专政工具 3.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 2.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属性:公法、实体法、子法、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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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表 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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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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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绪论一、刑法定义人人都有维持自己的生活并追求幸福的自由和权利,但这种自由与权利以不妨碍他人的行动自由为限,当自己的权利自由与他人的权利自由发生冲突时,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普遍性规则来调整。

在民法上对于实行违法行为的人原则上科以损害赔偿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能只用金钱解决的纠纷,例如窃取他人的汽车、伤害甚至杀害他人。

这是因为如果不能有效防止这种造成巨大伤害的行为继续发生,那么,实际上即使没有被伤害的人都会心存不安。

因此,就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措施或规则对于加害人施加刑罚制裁。

而规制这种刑罚措施的法律最主要的就是刑法。

因此,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

二、刑法的基本结构(一)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刑法是为了保护我们生活上的利益而存在的,将这种利益称为法益。

那么,在法益保护中到底有什么内容。

首先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例如人的生命、身体、行动自由、信用、名誉、财产等。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对于这些值得保护的法益,分别设置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诽谤罪、盗窃罪等罪名来加以保护。

其次是保护针对社会的法益,例如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集中体现在我们刑法分则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中。

最后是针对国家的法益,集中体现在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中。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那么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才成立犯罪,这虽然涉及到刑法的解释,但更为根本的是涉及到刑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保障我们的基本人权,制约作为这种基本人人权之行使的刑法条文必须明确而通俗易懂,否则就无法判断刑法处罚的界限。

刑罚是和平时期国家行使暴力的最显著体现,如果刑法条文不明确的话,将极大程度上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

因此刑法条文的设置需要以罪刑法定原则来指导。

其次,既然刑法的目的在于法益保护,那么对于那些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能动用刑法加以规制,将这一原则称为法益保护原则。

最后,刑罚的实际承受人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本人,而不能连坐到其他人,将这个原则称为责任原则。

由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引伸出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由法益保护原则可以引伸出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必须注意的是,在解释刑法时,必须调和人权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

(三)犯罪论体系在明确了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刑法是以怎样的结构来来构建犯罪的,要成立一项犯罪,需要那些构成要件要素。

在德日刑法学中,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是指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违法而却有责的行为。

这个三阶层体系是分别对应于以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责任原则。

首先,构成要件是一种违法、有责的行为类型,也就是说,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必须是行为。

刑法只将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单纯的内心思想不能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其次,关于违法性,刑法是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有必要从广义的社会秩序维持目的出发来审视这里的法益侵害,因此,违法性的本质也就是犯罪的本质就可以定义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

再次,关于有责性,只有根据自己的意思而去实行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也就是说,将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与犯罪行为人的个人主观意思相联结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在这个意义上,行为人的个人意思成为责任要件。

为此,犯人首先要具有理解善恶的能力以及基于这种理解而行动的精神能力。

其次,知道或者不注意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即故意或者过失。

总之,责任是指对行为的非难可能性。

将以上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按前后顺序进行逻辑编排,就形成了犯罪论体系,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被推定为也存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但这种推定就像无罪推定一样,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当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例如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或者责任阻却事由,例如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推翻了这种推定,从而不成立犯罪。

第二节刑法的基础理论一、学派的对立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也就是规定怎样的行为成为犯罪,对之科以怎样处罚的法律。

那么,为什么某种行为被认为是犯罪并被科以刑罚。

1、旧派与新派的对立2、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3、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4、旧派与新派对立的总结二、刑法的功能1、规制功能:评价功能与决定功能2、社会秩序维持功能:法益保护功能(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

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需要调节。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行法定原则1、经典表述2、民主主义的要求3、自由主义的要求4、派生原则:禁止遡及既往;禁止适用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适用绝对的不定期刑、刑法法规适正(明确性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二)法益保护原则(三)谦抑原则(四)责任原则(派生原则)第三节犯罪的成立要件一、构成要件该当性:通过刑罚法规被类型化的值得处罚的行为二、违法性: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一)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三、有责性:对于犯罪行为可以非难其行为人(一)社会责任论与道义责任论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1、犯罪的定义与犯罪论体系2、犯罪论的阶层性构造3、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行为类型说、违法行为类型说、违法有责类型说)五、构成要件的功能1、犯罪个别化功能2、故意规制功能3、违法推定工功能4、人权保障功能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比较1、概念2、特征:递进式VS平面式;3、功能:三阶层的出罪功能4、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地位5、从思考的经济性与便利性出发,有必要遵循从形式判断到实质判断,从事实判断到规范判断6、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第四节构成要件该当性一、构成要件要素(一)客观要素1、主体(1)定义:实行作为构成要件内容之行为的行为人(2)身份犯:纯正与不纯正(3)法人:法人的犯罪能力肯定说与否定说以及折中说的理由;两罚规定与代罚规定:两罚规定的根据2、客体(1)定义:作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人或者物。

(2)区分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3、实行行为(1)定义:该当于特定构成要件的行为。

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2)行为的功能:基本要素、界限要素、结合要素(3)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规范行为论(4)不作为犯:定义、分类、不作为的行为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性:作为义务(形式三分说、实质根据说)、作为的可能性容易性、与作为的构成要件等价值性;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期待说、假定的判断);作为义务的错误(这一问题与作为义务的体系性地位相关联)4、结果:根据结果的样态分为:形式犯、实质犯:侵害犯、危险犯根据结果存在与否分为:举动犯与结果犯根据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分为:既成犯、状态犯、继续犯5、因果关系(1)定义(2)功能(3)条件说:条件公式;假定的因果经过(附加禁止说);择一的竞合(条件关系修正说);因果关系的断绝;相当因果关系(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即对其各自的批判)行为后的事情之处理(判断的三个标准):第三人行为介入、被害人行为的介入。

(二)主观要素1、构成要件性故意:定义,故意责任的本质是:认识到了犯罪事实并理解了规范的含义,却竟然违反这种规范从而直接表现出反规范的人格态度。

分类:构成要件性故意和责任故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故意的体系性地位,构成要件故意的要件: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认识对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意义的认识、是否需要意思性要素:容认说、盖然性说故意的种类: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未必的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二、构成要件事实的错误(一)总说1、错误定义、分类(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2、构成要件事实错误的种类:具体事实错误、抽象事实错误。

细分为客体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构成要件的滞后实现、提前实现)。

3、关于错误的学说: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三说的对立层次第五节违法性一、违法性的实质(一)概述1、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2、违法性的实质(1)规范违反说(2)法益侵害说比较: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4、主观的违法论与客观的违法论(二)违法性的要素1、客观的违法要素法益侵害、危险的程度;行为的手段、方法;行为的样态2、主观的违法要素特殊的主观违法要素(目的、倾向、表现);故意或过失;其他的人为要素(动机、目的)附带问题:如何看待主观违法要素二、违法性阻却的一般原理1、一般原理: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的社会相当性说;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的利益欠缺原则、优越利益原则2、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一般的正当行为;紧急行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3、紧急行为(1)定义(2)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违法阻却的根据(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急迫不正的侵害(提前防卫,事后防卫假想防卫);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斗殴);不得已的行为:必要性、相当性(武器对等原则,超过限度就成为防卫过当)(4)防卫过当:质的过当、量的过当;故意的防卫过当与过失的防卫过当(5)正当防卫的法效果及其根据(6)紧急避险:定义、根据、成立要件(补充原则与法益权衡原则)(7)紧急避险的相关问题:自招危险、受威胁的紧急避险是否成立问题: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2、防卫行为与第三人(1)三种类型:各自的理由3、自救行为:定义及成立要件(4个要件)4、义务冲突5、被害人同意(1)含义(2)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出发的视角(3)被害人同意的类型与效果(4)被害人同意的要件及问题(6个要件)6、被害人的推定同意的含义及要件7、治疗行为的含义、违法阻却根据以及要件问题:如何看待专断的治疗行为8、安乐死与尊严死第六节有责性一、责任概说1、责任含义2、责任主义(1)含义,排除结果责任和团体责任(2)主观性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要求(3)责任主义的例外3、责任的本质(1)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2)行为责任论与性格责任论(3)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4、责任的要素(1)含义5、责任的判断基准:个别判断二、责任能力1、含义2、体系性地位三、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1、含义:对作为违法性基础之事实的认识;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2、违法性意识(1)含义(2)问题的焦点:3个(3)各种学说简介(4)违法性错误:含义,根据以上学说的处理,错误的原因(5)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区别四、期待可能性1、含义2、产生背景:由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转变3、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基准及其批判(1)行为者标准(2)平均人标准说(3)国家标准说4、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5、期待可能性的错误第七节过失犯的构造一、概说1、过失犯的含义2、过失的种类(1)有认识的过失(2)无认识的过失(3)业务上的过失(4)重大过失二、过失犯的构造1、相关学说: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危惧感说,并从过失的内容、过失的体系性地位、根据三方面进行比较三、过失犯的成立要件1、构成要件该当性:遇见可能性及其程度和对象、信赖原则2、违法性阶段:危险接受3、责任阶段:主观的注意义务违反四、过失的竞合1、含义、分类2、单独行为人的过失竞合(过失阶段说、过失并存说)3、复数行为人的过失竞合:含义、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内容行为人的特定、结果回避可能性、预见可能性、信赖原则不能犯、1、定义不2、不处罚不能犯的根据3、不能犯的种类4、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及批判(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第八节共犯一、共犯概述1、共犯概念2、共犯分类3、正犯与共犯(扩张的正犯概念与限制的正犯概念,区分正犯与共犯的标准)二、共犯的基础理论1、共同的本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2、共犯的从属性(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罪名从属性)3、共犯的处罚根据三、共同正犯、1、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根据2、成立共同正犯的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3、相关概念(1)共谋共同正犯(2)承继的共同正犯(3)片面的共同正犯四、狭义的共犯1、教唆犯(1)概念(2)教唆犯的成立要件(3)未遂的教唆、教唆的未遂(4)教唆犯的处罚(5)教唆犯的类型2、帮助犯(1)概念(2)成立要件五、主犯概念1、法条规定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3、主犯的处罚六、从共犯的脱离1、从共犯脱离的概念2、从共同正犯关脱离3、脱离的分类:着手前的脱离(要件)、着手后的脱离(两种情形)第九节罪数论一、判断罪数的标准二、罪数论的体系第十节刑罚论一、刑罚体系(主刑与附加刑:死刑存废论)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少杀慎杀,防止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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